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3次集体学习: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分析来探讨犯罪的实质解释
2025年1月8日晚上18:00至20: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3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分析来探讨犯罪的实质解释》,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王洪英律师分享,团队律师张洪丽、郭莉莉、吕晓孟、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徐梦云、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
王洪英律师围绕《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对犯罪的实质、法益的保护以及定罪量刑的考量进行深入学习。
学习过程中,王洪英律师首先阐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即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随后,王洪英律师详细讲解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包括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的划分,以及各类信息的具体特征和认定标准。在探讨定罪量刑标准时,王洪英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了不同层级信息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情节。她强调,在司法实践中,须根据信息的敏感度、数量、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王洪英律师还通过多个案例详细剖析了信息的性质、流向、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同时,她还就出售微信账号的刑法性质进行了辨析,指出在类似情况下,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信息种类、数量等因素,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其他相关罪名。
此次学习不仅加深了部门律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相关罪名的理解,也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分享结束后,魏俊卿律师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李瑞瑞律师和贾国良律师对本罪做出以下补充:1.对“实质解释”的理解;2.强调在办理案件时应从立法目的考虑。
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