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51次集体学习
发布时间:2024-07-18 浏览:373次
2024年7月17日晚上18:30至20: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51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解读,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张旭鹏律师分享,团队律师贾国良、李瑞瑞、邢怡明、李毅、崔晴、董颖颖、李慧云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张旭鹏律师逐条解读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强调《规定》第二条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以及公司对外公示义务及保证信息准确的义务、对公司强制注销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还结合相关规定解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条文内容,即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分享结束后,魏俊卿主任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贾国良和董颖颖律师对本罪作出以下补充:1.对“国务院规定”的理解;2.“规定”的出台背景;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的理解;4.股东责任和董事责任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