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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2023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丨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也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肖应文、李秋发拒不执行判决案——如何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被告人肖应文,男,1969年×月×日出生,茶商。2019年9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李秋发,男,1978年×月×日出生,驾驶员。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肖应文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秋发辩称,其不是主犯,是肖应文将房屋交给其看管的。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肖应文为躲避债权人讨债及防止房屋被低价拍卖,与周某某签订为期20年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伪造第一个五年期的房屋租金支付记录,将位于武夷山市度假区环岛西路的房屋(以下简称环岛西路房屋)交付给被告人李秋发看管后,便前往北京。其后,李秋发经肖应文同意将环岛西路房屋注册为“某某快捷酒店”经营使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债权人李某等1人因与肖应文民间借贷纠纷陆续起诉到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肖应文偿还李某等1人本金共计人民币2200万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因肖应文下落不明无法偿还,李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至5月期间陆续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肖应文依旧下落不明。此后,法院对肖应文所有的环岛西路房屋进行二次评估拍卖,但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 2017年5月25日,李秋发在法院向其了解环岛西路房屋租金支付情况时,在法院调查笔录上表示:第二个五年期的房屋租金70万元,已由合伙人周某某直接支付给肖应文,并收到肖应文书写的收条;周某某将继续承租。其后李秋发联系肖应文,在肖应文的授意下自行伪造了该笔租金收条来应付法院。 2018年,李秋发因酒店经营失利,将环岛西路房屋租赁给胡某某等人,陆续收到胡某某等人的房屋租金。 2019年7月12日,李秋发在武夷山市公安局找其了解情况后,前往北京找肖应文商量对策,肖应文担心按照李秋发伪造的第二年房屋租金70万元收条所示,系自己直接收取该租金,会增加其罪责,遂给李秋发伪造了220万元的借条,用该虚构的220万元债务冲抵上述70万元房屋租金的形式来应对。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肖应文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秋发经电话传唤到案。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肖应文主动投案,李秋发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秋发虽属授意于肖应文,但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不可或缺的,且客观上,李秋发将被执行标的物租赁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后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故对肖应文、李秋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应区分主从犯。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肖应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秋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问题(一) 如何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二) 确定本案中拒不执行的标的?裁判理由 (一) 本案符合“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12种情形,其中除《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五、六、七、八项以外,其余情形均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入罪条件,即要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二者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而在本案中,法院已对涉案房产进行二次评估拍卖执行,但因无人竞拍等原因均流拍,流拍的结果不可归因于被告人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可追究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虚构房屋租赁关系,隐瞒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以此来逃避法院的执行,但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流拍原因无法查明,拒不执行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不实施拒不执行的行为,也没有回避结果的可能,因此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仅指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终局性、永久性无法执行,也包括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导致执行措施无法有效地开展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导致执行措施无法有效开展,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保护的法益而言,本罪的核心是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同时也保障当事人的胜诉利益实现。当一份判决、裁定生效后,天然地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债务人应当无条件、积极地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司法判决、裁定的权威性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便转由法院来实际维护和保障,此时,拒不执行人对抗的便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而非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重妨碍执行的,便构成本罪。因而应主要以拒不执行人妨碍法院执行的角度,而非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最终是否实现的角度出发,来辨别法益侵害性。若以债权人债权利益实现的角度,即纯以“结果论”出发,忽视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严重程度和法院执行的难度,则无法有效保护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也不利于打击“老赖”,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 第二,本罪为情节犯,而非结果犯。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罪状的描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其中“情节严重”便是学理上认定“情节犯”的重要依据。同时,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五种情形中的四种要求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但《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五、六、七项亦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亦构成此罪,因而并非一定需要出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才构成此罪。但出于刑法谦抑性,需要出现情节严重的情形,才能动用刑法打击。因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有效进行,情节严重的,才能定罪处罚。 本案中,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虽然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最终导致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无法执行,看似不可归因于二被告人,但如前所述,应立足于法院执行的角度,考虑二被告妨碍执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定罪处罚。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妨得执行的严重程度,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被告人肖应文藏匿北京,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到此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真正不作为犯罪,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人负有积极主动履行判决、裁定之义务,债务人不履行,甚至积极逃避、对抗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便满足不作为犯罪的罪行特征。而逃往他处并隐匿住所,便是逃避履行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本案中,被告人肖应文为躲避众多债权人讨债,在2012年便逃往北京隐匿,在得知众多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时,仍继续藏匿,直到2019年案发。这一隐匿行为,客观上妨碍了法院核对事实情况、查明财产状况等执行程序的有效进行。(2) 二被告人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被告人逃避执行行为性质恶劣也是情节严重的判断因素之一。本案中,二被告人事前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建立虚假租赁关系,并同时伪造该合同的第一个五年期房租的资金流水,后又为对抗法院的调查执行,编造该合同的第二个五年期房租支付的收条,并谎称租金已支付并将继续承租,后期未经法院同意将房屋再行转租给他人,独自坐享转租收益,最后为防止事情败露增加罪责,二人又编造2200万元的借贷关系,试图隐瞒真相,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二被告人为逃避执行,不断弄虚作假,完全无视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严肃性,主观恶性深、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法院在二被告人的行为下,无从查清该房屋的真实权属和使用情况,更无从开展与之相应的执行措施。 (二) 拒不执行的标的包括该房产的占有使用利益在案件办理中,有观点认为,本案逃避执行的财产价值是该房屋拍卖后的转让价值,但该观点理解过于狭隘,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不仅包括房屋转让价值,还包括由该房屋所滋生的利益,其中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本案中,二被告人通过建立虚假租赁关系逃避执行,实际上是被告人肖应文通过被告人李秋发来规避法院对该房屋的管控,而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李秋发在经肖应文同意后对房屋装修,并进行酒店经营,取得经营收益。而该经营收益的产生是源于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结果。 对于该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性价值的具体数额,有观点指出可按二被告人订立的那份虚假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进行计算,但若按二人之间租赁合同的租金计算,不仅是间接承认该份合同的真实性,更是承认二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上的租赁关系。但实则二人是刑法上的共犯关系,应把二人之间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李秋发占有使用,视同为被执行人肖应文自己占有使用,二者不可割裂开来。因此,李秋发使用该房屋进行酒店经营的收益应作为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李秋发在后期酒店经营失利后,私自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产生了转租收益,该收益是直接来源于该房屋的可计算利益,也应是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 综上,法院对二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定罪处罚,并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纳入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是正确的。

04/272023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丨在小区道路上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廖开田危险驾驶案——在小区道路上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廖某田,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2010年10月25日曾因醉酒驾车被行政拘留15日。2011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廖某田犯危险驾驶罪,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廖某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廖某田的辩护人提出:(1)廖某田酒后在小区内道路上移车换位,主观动机是为保护单位车辆安全,犯罪情节轻微;(2)廖某田平时工作表现好,案发后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并主动赔偿被剐车辆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其患有严重疾病,急需手术治疗,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田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水利局司机。2011年6月11日18时许,廖某田下班后将其单位车牌号为桂P30722的三菱汽车开回其居住的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小区停放,然后坐三轮车外出与同事吃饭。当日21时许,廖某田酒后坐三轮车回到小区,发现三菱汽车停放的位置离其居住单元楼有一段距离,决定将车开到其居住的6~7栋楼下停放。廖某田驾车行驶约50米到其楼下,在倒车入库时汽车尾部与停放在旁边的车牌号为桂ASJ301的汽车前部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被撞汽车车主报警,公安人员即赶到现场将廖某田抓获,并认定廖某田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廖某田血液酒精含量大于300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廖某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元。上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廖某田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认定。廖某田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出醉酒驾驶标准,达到3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在驾驶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廖某田是为了挪车而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剐车辆车主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廖某田的辩护人提出廖某田平时工作表现好,且患有疾病的意见,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田不服,以犯罪情节轻微且真诚悔罪,请求对其宣告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廖某田的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好,以及赔偿了被撞车辆损失等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被告人廖某田在小区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三、裁判理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廖某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地点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规定的“道路”,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廖某田醉驾的地点不属于道路,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对该规定中“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应当作限制性解释,否则“道路”的范围过于宽泛。界定小区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关键是要判断该小区的道路是否作为公用路段穿行使用。如果仅有业主、访客驾车进出,不宜认定为道路。本案案发小区虽然允许社会车辆进出,但主要是便于来访人员停放车辆,而不是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使用,故在该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廖某田醉驾的地点属于道路,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刑法》设置危险驾驶罪时并没有对“道路”作限制性规定,故“道路”的范围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小区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中的“道路”,关键是要看该道路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本案案发小区是开放性小区,社会车辆可以随便进出、停放,故在该小区内醉驾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在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常见的小区对社会车辆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开放式管理,即小区管理者在小区进出口未设置卡点,或者虽设置卡点,但从未拦截,社会车辆无需任何手续即可在小区内自由进出、停放;第二种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社会车辆若要进出小区,需要受访业主的同意、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的停车、通行费用;第三种是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同意后,来访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区域。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道路的定性争议不大,前者属于典型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后者则相反,不属于“道路”。对于如何界定第二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道路的性质,则存在较大争议。我们认为,对道路的认定关键在于对道路“公共性”的理解。而何谓“公共”,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如果仅允许与管辖单位、人员有业务往来、亲友关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车辆通行,则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就小区而言,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故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此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在小区内进出、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特别是有的地方公共停车场车位有限,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当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小区将内部停车场面向公众,实行错时收费停车,社会车辆在单位管辖区域内通行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如果将这些停车场不认定为道路,将不利于保障这些地方的交通安全。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地龙江半岛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非封闭式管理,实际执行的也是开放式管理,小区非住户车辆可以在小区内自由出入、停放,因此,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被告人廖某田在该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04/272023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丨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但在新罪判决前缓刑已被撤销的,新罪判决仍应援引刑法第七十七条

董元寻衅滋事案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但在新罪判决前缓刑已被撤销的,新罪判决仍应援引刑法第七十七条基本案情被告人董元,男,1988年x月x日出生。2018年1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以(2018)苏118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实际羁押91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逮捕。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元犯寻衅滋事罪,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董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4日1时左右,被告人董元、朱韬(已判刑)酒后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江洲南路美人鱼环形车道附近,无故殴打被害人殷学飞,致殷学飞面部受伤。经鉴定,殷学飞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董元在(2018)苏118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经扬中市司法局建议,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苏1182刑更6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案发后,被告人董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朱韬赔偿了被害人殷学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扬中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元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董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已撤销),数罪并罚。案发后,董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董元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2018)苏118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董元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主要问题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但在新罪判决前缓刑已被撤销,如何适用刑法条款数罪并罚?裁判理由被告人董元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在新罪判决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原审人民法院已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新罪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应当并罚,但就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前罪存在两个时间节点,一是一审刑事判决时间,二是撤销缓刑时间。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的“判决”,应当包含撤销缓刑的裁定。被告人董元后罪寻衅滋事的犯罪时间为2019年2月,早于撤销缓刑裁定时间节点2019年11月,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情形。故应当适用刑法第七十条,以发现漏罪情形予以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前罪确存在上述两个时间节点,但刑法第七十条中的“判决”应作缩限解释,不应将撤销缓刑的裁定纳入其中。被告人董元后罪寻衅滋事的犯罪时间为2019年2月,在一审刑事判决时间节点2018年12月之后,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情形。故应当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以犯新罪情形予以数罪并罚。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董元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本质上属于刑法第七十七条调整的范围。缓刑考验期间不存在刑罚执行的问题,通过缓刑考验期的法律后果是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在新罪判决前,前罪判处缓刑部分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建议予以撤销,但这并未超岀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调整范围。故本案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一)本案后罪寻衅滋事认定为漏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则。所谓“漏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即漏罪发生在对被告人作出刑罚裁量的判决之前,刑罚执行过程中。而本案被告人董元系在被判刑后又犯新罪寻衅滋事罪,并非判决时遗漏的犯罪事实。因此,本案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该条款。(二)本案后罪寻衅滋事认定为新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所谓“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本案后罪寻衅滋事确系前罪一审判决之后发生,时间顺序上具有“新罪”的特征,但前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刑罚的量刑制度,撤销缓刑方在实质上进入刑罚执行环节。本案撤销前罪缓刑的裁定是在2019年11月作出,被告人董元后罪寻衅滋事发生于2019年2月,早于撤销缓刑裁定的时间,并非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此,本案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该条款。如果犯新罪的时间节点在撤销前罪缓刑之后,进入刑罚执行环节时,则符合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情形。(三)本案后罪寻衅滋事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是对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缓刑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原则。本案被告人董元于2018年12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期执行期间,2019年2月24日因犯后罪寻衅滋事被另案侦查;同年11月19日撤销前罪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十个月。2020年5月19日就新犯的寻衅滋事罪最终判决前,如董元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撤销缓刑,则判决应当援引刑法第七十七条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因董元前罪已被裁定撤销缓刑,判决主文不再重复撤销,法院在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数罪并罚判决是正确的。

02/212023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文献汇编,在国内及海外公开发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等各类重要司法信息的权威载体,全年共12期。2022年第1-12期共刊载案例21件、最高法院裁判文书16件,共37件。其中第4期未刊载案例及裁判文书,现将这37件案件的裁判摘要梳理汇总如下,供读者参考。2022年第1期 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对于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重点考察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关于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会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等。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等。 二、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请人拒不遵守行为保全裁定所确定的不作为义务,违法实施了改变原有状态的行为,则其故意违法行为构成对行为保全裁定的持续性违反和对原有状态的持续性改变,应视为其每日均实施了违法行为,可以视情处以每日罚款并按日累计。2.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裁判摘要: 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并以颁发离婚证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王钦杰与上海力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睿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修改后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2年第2期 1.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时,可以考虑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许可磋商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授予国及分布比例,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许可磋商地,当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二、在当事人具备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纠纷与中国具有更密切联系时,即便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合意,中国法院仍有权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决。2.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3.余姚市甬兴气体分滤厂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纠纷案裁判摘要: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该决定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认定为滥用职权。4.陈某某诉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订立“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并已经完成取卵、胚胎培养等合同内容,在胚胎正式移植前丈夫死亡且生前并未向医疗机构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妻子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履行胚胎移植义务,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亦具备可履行的内容,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丧偶妇女符合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下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有别于原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的单身妇女,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当生育权利。  2022年第3期 1.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平台内经营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和服务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综合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果不恢复是否会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恢复对知识产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维持有关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的损害,如果恢复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还存在不宜恢复的其他情形等因素,作出裁决。人民法院责令恢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应对原来采取的措施予以取消。二、平台内经营者提出前款所称行为保全申请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平台经营者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提取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款账户中一定数额款项作为担保。该数额可以是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获利,即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利润率、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取消有关措施后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之积。2.湛江喜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遂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编制并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纠纷案裁判摘要: 就城镇总体规划可诉性而言,总体规划内容实施尚有不确定性,且需借助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才能实施,更需要通过“一书两证”才能得以具体化。当事人认为总体规划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对实施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异议程序以及对颁发或不颁发“一书两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救济。对总体规划的监督既可以通过《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民主审议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专业判断和公众参与等程序进行,但不宜通过司法审查程序监督。 2022年第5期 1.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裁判摘要: 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该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临清新银河实业有限公司、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债委会会议纪要是债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是债委会各成员单位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成员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债委会成员如承诺与其他成员一致行动、除经债委会同意外不得单独或联合其他方处置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起诉、查封、变卖、拍卖、扣划等)的,其在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未经债委会同意,单独起诉主张实现其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 行为人在明知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抢先注册系争商标并获得的商标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行为人据此向在先使用人许可的关联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该诉讼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上海友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该企业被征收后的补偿款亦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擅自对外签章承诺将该村集体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或企业被征收后的部分补偿款份额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该承诺或约定应属无效。5.郑诗琦诉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被保险人将约定用途为“非营业个人”的被保险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承租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用户转租,系以获取租金收益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改变了保险标的的用途,且超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6.王志国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裁判摘要: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2022年第6期 1.饶国礼与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黄明与陈琪玲、陈泽峰、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 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以遏制恶意抵销和维护债权公平受偿的私法秩序。3.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熊志民与李长友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 名为股权转让,但转让各方资金往来表现为借贷关系,存在以债务清偿为股权返还条件、转让后受让方未接手公司管理、表达了担保意思等不享有股东权利特征的,应当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确认自己享有的股权的,应予支持。在清偿完被担保的债务前,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变更股权登记至其名下的,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处理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审查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参照质押担保的法律要件准确认定股权让与担保,是否移交公司经营权并非必要要件;注意在涉及移交公司经营权的案件中,综合考虑担保权人的投资和经营贡献、市场行情等因素,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因经营损益、股权价值变动等引发的纠纷。  2022年第7期 1.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部分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中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 对于上诉请求和调解书中并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经审查与调解书不相冲突也未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2.上海笛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裁判摘要: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在于查明事故情况、认定事故责任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属于职务行为,为维护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调查组成员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该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 2022年第8期 1.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裁判摘要:智能电视开启时开机广告自动播放,如果智能电视生产者同时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其有义务明确提示消费者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内容,并告知能否一健关闭。智能电视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未提供即时一健关闭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智能电视生产者提供开机广告一健关闭功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 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关系,既应遵循物权法定等民事法律规范,又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法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2年第9期 1.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粤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 出租人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当该土地被强制执行时,案外人主张承租人向其转租土地,且其在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并对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时,可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次承租人以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次承租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其滥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妨害强制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对于次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后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2.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车函倩诉连云港亲亲袋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 商场商铺承租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例闭或歇业后,主动与消费者联系退费等事宜,且不存在经营者下落不明导致消费者无法找到交易对象、亦不存在租赁主体不清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交易对象的情形,消费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为依据,主张商场作为商铺出租人与商铺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姜某某、孟某某与乔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案裁判摘要: 在申请变更监护人、变更抚养关系等需要确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监管责任的案件中,如监护人因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财产监管能力不足,或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存在冲突等情况,造成监护人无法有效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可能造成其财产利益受损的,为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律原则,经监护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并听取被监护人意见,经法院审查认定,可将被监护人财产委托第三方监管。5.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华文、方雨平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裁判摘要: 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破坏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案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鉴定机构对古建筑损坏导致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作出鉴定的情况下,经当庭质证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根据。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人文遗迹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遗迹自身的社会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经济条件、对人文遗迹整体性的破坏程度和专家意见等要素,依法酌定人文生态资源损失。 2022年第10期 1.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此,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需要审查的内容是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限定了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不是对技术方案所利用的自然规律是否进行了清楚地阐述和限定。      二、行为人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伊敏·萨衣木滥伐林木案裁判摘要: 滥伐林木类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按受损林木倍数补种树木用于生态修复的,可对其从轻处罚。  2022年第11期 1.项红敏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裁判摘要: 一、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的,在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2.江卫民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应符合租赁用途。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出租人如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诉卞飞非法经营案裁判摘要:人民法院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据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4.黔南州荔波县茂兰镇下甲介煤矿与张学新、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一、支付定金后即变更采矿权人登记系兼并重组政策的要求,登记权利人仅支付定金未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应当知晓案外人系案涉采矿权的实际权利人,对采矿权登记在登记权利人名下不产生信赖利益保护,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异议之诉中,案涉采矿权在判决作出前已通过以物抵债裁定变更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当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采矿权时,如不涉及维护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安定性及不特定第三人利益保护等问题,则不得执行的范围可以及于该以物抵债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予以撤销,并解除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2022年第12期 1.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摘要: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2.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是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强制性国际标准。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若此种不适航与船舶搁浅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3.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4.沙启英与塔尼尔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及时主张权利、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并非起诉期限、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后,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由此给异议人行使表决权和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