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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律师王洪英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从跨省两案到并案处理,从四年有期到适用缓刑(上)
发布时间:2025-01-22   浏览:486次

首先,我想说,一起算得上成功的刑事辩护,其功劳绝不仅仅在于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关键在于遇到一个好的案件,一方配合度高的当事人,一些具备法律职业精神的案件承办人。我在办理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件的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当我接到承办人电话的那一刻,我内心是有感动的。我切实感到“法律共同体”,不是一个口号,而是践行。

这是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从跨省的两个案件到合并为一案处理,从建议量刑四年有期徒刑到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这其中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当事人Z二十出头,2020年初,从朋友处得知买卖微信号可以赚钱,便在朋友的指导下,下载了某域外聊天软件、虚拟钱包,并加入各种聊天群,做起了买卖微信号的“生意”,直到2023年9月案发。Z先生被A省A1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我接受委托的时间是2024年6月,该案已移送A省A1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1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Z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数额为六十余万元,拟建议量刑四年。    

一句“我知道”,引出并案事由。

和Z第一次见面,先全面了解案情,在掌握了案件基本事实后,我给他介绍刑事诉讼的流程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要面对的工作,以便他有应对的准备。Z告诉我:“这个我大概知道。”

“你知道?”

“是的,我在C省被判过。”

“被判过?”“什么时间?”“因为什么?”“生效了吗”“有人上诉吗?”······

面对我一连串的发问,Z有些不解甚至有点愠怒,判都判了和现在有什么关系。是的,当事人不理解,为什么律师会问一些看似不太相干的问题。有些时候,当事人总是根据自己的认知判断哪些该说,哪些没必要说,该说的应说到什么程度。

Z说,不知道判决是否生效,听说第一被告要上诉。我拿到C省C1市C1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Z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时间是2024年4月,距我和Z见面的时间已有二个月。

几经周折,终于核实到,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谁曾想,Z不经意间的一句“我知道”,为案件带来了巨大的转机。

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本案存在并案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的,可以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我们也检索到《刑事审判参考》第1191号指导案例,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在审理期间又实施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昆山市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但检察机关不同意将两案并案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并案审理陈某的同种数罪,最终只能先就前罪开庭审判后,又对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同种漏罪进行审判,并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可以并案,但是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一个但是,把希望降到了最冰点。

我清楚,目前网络犯罪数量骤增且侦破难度大,大部分的异地案件都是各办各的,并案存在诸多的现实困难,更何况本案横跨两个省份。我明白,如果争取并案难度一定很大,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同时会使办案周期不确定地延长,但是,如果真的争取到并案,合并审理、一罪判决的结果一定比分案判决更有利于当事人。

只要有利于当事人,尽管希望渺茫,也要争取一试,万一成功了呢?

经过研究,我认为Z的案件和上述审判参考案例的情形不完全相同,本案有更强烈的理由应当并案。1.Z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年1月被A省A1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后,又因同种罪名于2023年9月被C省C1城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两地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Z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且在C1城区公安机关传讯时,Z在笔录中说还以为是因为同一件事情被讯问。也就是说,两地公安机关前后立案的事实发生在同一期间,本案不存在同种新罪或同种漏罪的情形,且Z也没有故意隐瞒罪行,分案处理,并非因Z的过错造成。2.分案处理,有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不公。在这个案件中,两个犯罪事实发生在同一时间段内,系Z在同一个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连续性的行为,属于一个犯罪构成。尤其是在案件有可能以数额作为升格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将其中一部分事实单独剥离出来单独审理、单独定罪量刑,很有可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争取并案首先需要两地的基层办案单位同意,其次还需要根据管辖的规定层级审批。最重要的问题是,由谁移送?从A省A1市移送到C省C1市C1城区,还是从C省C1市C1城区移送到A省A1市?

果然,经过一番交涉,AC两地办案单位都接受了并案的意见,但是,都愿意作移送方,不愿作接受一方。C1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C省的案件立案时间晚于A省,且犯罪情节较轻,数额仅有六千余元,而在A市侦办的案件犯罪数额高达六十余万元,案件应当移交到A1市,C1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案件发回到C1城区法院,然后协调C1城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再由C1城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A1市检察院并案。A1市检察院认为,在C省的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程序上无法将已进入审判阶段且二审的案件合并到另一个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中再进行重新审查起诉。说的都有道理,但是案件总得推进。于是,我在C省的C1城区人民法院、C1市中级人民法院、C1市人民检察院,C1城区人民检察院和A省A1市人民检察院之间,反复协调沟通。我坚持一个执念,分案审理,结果对当事人不公平。    

有时候,执着是可以被看见的。

三个月后的一天,我接到C1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原案发回到C1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A1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移送至C1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C1城区人民检察院向C1城区人民法院补充提起公诉后,再由C1城区人民法院与原发回重审案件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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