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1次集体学习
发布时间:2024-10-17 浏览:202次
2024年10月16日下午18:30至20: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1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 专题146: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由郭莉莉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吕晓孟、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李慧云、赵宇波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郭莉莉律师首先介绍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刑法条文及历史沿革。然后在罪名解析方面,郭莉莉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从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的客体、客观行为等方面详细分析了本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最后,郭莉莉律师结合经典参考案例,分析了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魏俊卿和赵宇波律师对本罪作出以下补充: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2.强调了关于淫秽物品的界定、数量认定、鉴定问题的重要性;3.对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