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民警说,“你的律师很负责任”——王洪英律师办理的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这是我的当事人Z先生在刑拘37天后见到我说的第一句话,“王律师,办案民警告诉我说,你的律师很负责任。”我回之以微笑,和Z先生握了握手。我说:欢迎回来,且请珍惜。我看他眉头紧皱,毕竟,如释重负只是暂时的。
这是一起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有两档刑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Z先生被刑事拘留后,我接受家属的委托,经过会见,了解了基本的案件事实。Z先生从事网络技术工作,在网上认识了某A,某A委托其对某游戏软件编写脚本,并提出具体要求,Z先生按照要求编写了游戏脚本出售给某A,某A将该脚本在网络上销售从中牟利。在犯罪行为和违法所得都比较清晰的情况下,当下进行脱罪辩护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基本没有可能,我确定了辩护工作重点,首要任务是全力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我发现Z先生的行为与目前广泛查处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在行为表现上有不同之处,比如,Z先生没有参与销售、没有参与分成,这与目前案发的多数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不同,大多数行为人都是上下游通谋以销售为目的开发相关程序工具,再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推广、层级销售进行牟利,由此证明Z先生的行为情节较轻且参与度不高。其次,我分析了Z先生游戏脚本的性质,即该脚本是否属于侵入性或者控制性的程序工具,从实质性上分析本案是否存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所应具备的法益侵害后果,提醒办案机关考虑,当行为仅仅在形式上与罪名文义契合时,更需要关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实质,当不具备实质的法益损害时,应当保有刑法的谦抑性,遵从法秩序统一的原则,避免刑法过度干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所规制的领域。最后,我收集了Z先生以往的工作经历、社会表现和家庭情况,以证明Z先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我将辩护意见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证明材料递交到公安机关后,又与办案民警反复沟通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最后公安机关回复,该类案件在当地尚属于新类型案件,前期有类案报请批捕的,检察机关均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更何况,本案涉案数额已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档次。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暂不同意取保候审。
不到最后一刻,不能放弃。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这个案件具备不批捕的可能性,应当积极争取。我搜集了全国近三年的类案判决,梳理出逮捕率、取保率,并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生成一目了然的统计分析表,同时制作了新的辩护意见。在检察院收到报捕案件的当天,我的辩护意见也送到了承办检察官的手上。之后又通过电话与承办检察官详细进行了沟通。
等待是煎熬的,但努力是值得的。在报请批捕的第七天,我接到了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准备接人。
好的结果,不仅是给委托人一个满意的交待,更是对自己辩护工作的最大肯定。我对自己说:王律师,加油啊,每一步的坚持都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