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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第59次集体学习

 2022年8月10日晚6:30至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9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5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张洪丽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郭莉莉、张洪丽、李成龙、邢怡明、李瑞瑞及律所宋黎明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张洪丽律师结合司法解释和药品管理相关行政法规,介绍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立法沿革,在罪名解析部分从本罪侵害的法益、本罪的主体、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等方面分析了本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争议及其刑罚规定,最后结合四起案例提出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和辩护要点。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与谈人李成龙与邢怡明律师对本罪作出以下补充:1.本罪的出罪点(主观是否具有故意、假药的认定标准、鉴定意见的效率问题);2.民间传统配方如何确定;3.销售假药、提供假药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区别。 编辑:王停停审核:魏俊卿 关于我们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成立最早的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风险防范、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代理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现有团队成员11名,由盈科中国区股权合伙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洛阳律所党支部书记、股权高级合伙人魏俊卿律师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专职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检察、法院、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依靠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水平法律服务。

09/23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第58次集体学习

2022年8月3日晚6:30至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8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52:妨害清算罪详解》,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王洪英律师分享,团队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王洪英律师指出,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在罪名解析部分,王洪英律师首先结合《公司法》对本罪中“清算”这一法律术语进行解释;紧接着对本罪的构罪主体、本罪的处罚对象:可以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五种情况予以说明,最后对本罪客观方面对时间、行为及结果的要求结合司法解释进行释明。在罪名辨析部分,王洪英律师结合各罪名构成要件将本罪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侵占罪以及贪污罪分别作对比区分。在分享最后,王洪英律师结合四个案例对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及与他罪的区分问题具体分析。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魏俊卿主任与郭莉莉律师对本罪作出以下补充:1.本罪所述的清算既包括破产清算也包括非破产清算;2.本罪的犯罪主体不仅限于清算组成员;3.本罪的行为节点的起始范围;4.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认定标准;5.本罪所指清算不应包括公司、企业的清理行为;6.对隐匿财会账簿的认定问题。编辑:邢怡明审核:魏俊卿 关于我们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09/23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第57次集体学习

2022年7月27日晚6:30至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7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51:妨害药品管理罪详解》,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邢怡明律师分享,团队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邢怡明律师指出妨害药品管理罪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第142条之一,系生产、销售假药罪分离而出的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邢怡明律师结合司法解释与药品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解析;将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进行罪名辨析;最后结合典型案例提出本罪在实务中的问题和辩护要点。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与谈人王洪英律师提到妨害药品管理罪,在实践中要注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构成要件,即对犯罪法益的实质侵害性的把握,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对法益有实质侵害性,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贾国良律师通过陆勇销售假药不起诉案,分享了个人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立法背景和本罪犯罪构成的认识,并就本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对比。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编辑:邢怡明审核:魏俊卿 关于我们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09/23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团队第56次集体学习

2022年7月20日晚6:30至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6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50: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吕晓孟律师分享,团队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吕晓孟律师指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情形有:单位负责人为了逃避安全生产的处罚,或者担心安全事故的受伤者及家属闹事,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向相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而采取与受伤者私了的方式导致未能及时救援;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隐瞒真相,不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在事故调查部门调查时不如实陈述或虚假陈述,甚至在应急救援期间刻意逃避调查或逃匿,贻误安全事故抢救导致未能及时救援。        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与谈人李成龙律师、李瑞瑞律师以及在座的其他律师对以下问题展开讨论:1、对“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理解;2、实践中本罪主从犯的认定;3、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的情况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最后,魏俊卿主任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在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辩护要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并从法理出发提出两点引发大家思考:1、重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认定本罪的关键因素,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2、对构罪标准“情节严重”的界定,要注意刑法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追究。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编辑:王洪英审核:魏俊卿 关于我们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09/23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团队第55次集体学习

2022年7月13日晚6:30至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5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49:贷款诈骗罪详解》,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李成龙律师分享,团队其他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李成龙律师指出1995年《商业银行法》中首次在正式全国性的法规条文采用了“贷款诈骗”的表述,并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1997年《刑法》中将本罪规定于第193条,经过追诉标准的几次修改,现在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五万元。在罪名解析部分,李成龙律师结合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对象范围——“依法取得贷款资质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主观方面的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认定;客观方面的要求——“诈骗手段”的认定详细地向大家分享。最后,李成龙律师结合四个诈骗罪的案例,对本罪在实务中对的入罪及出罪点,尤其是实务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作实务探究。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吕晓孟律师、邢怡明律师以及在座的其他律师对以下问题展开讨论:1.贷款诈骗罪的几个出罪辩点;2.本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相同点与区分点;3.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结合贷款当时的认识来认定,而非事后转化的非法占意图去认定。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编辑:邢怡明审核:魏俊卿 关于我们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09/23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团队第54次集体学习

2022年7月6日晚6:30至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4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48: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详解》,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分享,团队其他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魏俊卿主任指出本条分别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与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两次修改,这两次修改对本罪的量刑、构成要件作出了较大调整。在罪名解析部分,魏俊卿主任对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表现予以释明,并结合司法解释对本罪中的“强令”“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等名词的认定作出解释。在罪名辨析部分,魏俊卿主任将本条作为选择性罪名涉及的两个罪名: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与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作对比区分,并将本条文与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作对比说明。最后,魏俊卿主任结合案例,将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与他罪的区分以及本罪在辩护中的要点详细阐述。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郭莉莉律师、张洪丽律师以及在座的其他律师对以下问题展开讨论:1.关于本条文中“强令”行为在实务中的认定;2.“强令”与“组织”的区分以“创设危险”还是认定“明知”更为合适;3.本条文中的“违章”和“冒险”是递进关系,且要求具有关联性;4.因果关系在本罪辩护中的重要意义。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编辑:邢怡明审核:魏俊卿 关于我们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09/23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团队第53次集体学习

2022年6月29日晚6:30至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3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47: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详解》,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郭莉莉律师分享,团队其他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郭莉莉律师指出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首次规定了针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并且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结果的行为,比照当时《刑法》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1997年刑法中才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较少,直至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到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进行了四处修改,其中将传染病的种类由“甲类传染病”扩大为了“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让本罪在疫情期间得以适用。在罪名解析部分,郭莉莉律师对本罪罪状中的名词“甲类传染病”“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供水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准许”“纵容”“预防、控制措施”等结合司法解释一一讲解,使大家对五种情形有了一个更深刻、清晰的认知。在风险防范部分结合当下疫情提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应严格注意自己言行的合法合规,自觉遵循和配合国家和当地的各项防控安排,以免触犯刑法,涉及刑事法律风险。最后结合五个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与他罪的区分予以说明。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王洪英律师以及在座的其他律师对以下问题展开讨论:1.本罪作为过失犯罪,其主观方面的认定;2.对本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处罚;3.对“违反规定”中的“规定”是否可做扩大解释;4.“拒绝执行”的主体不限于病毒携带者本人,其家属拒绝同样可构罪;5.社区是否属于被授权单位。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编辑:邢怡明审核:魏俊卿 关于我们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09/23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团队第52次集体学习

2022年6月22日晚6:30至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2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46:侵犯著作权罪详解》,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李瑞瑞实习律师分享,团队其他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李瑞瑞实习律师指出侵犯著作权罪最早被列入刑法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内容进行吸收,将本罪纳入刑法条文,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法定刑。在罪名解析部分,李瑞瑞实习律师结合司法解释及专家观点,对本罪条文所规定的“以盈利为目的”“著作权人”“复制发行”等名词进行释义,并对本罪所规定的六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一分析。最后结合一个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一个公报案例和一个省高院的参考性案例具体分析了对本罪的六种情形在实务中的认定并提出了律师在本罪的辩护思路。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王洪英律师、郭莉莉律师、王璐琳实习律师以及在座的其他律师对以下问题展开讨论:1.对“持有”侵犯著作权产品的行为中,何种情况可以认定本罪?2.对KTV中使用侵权音乐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发行”?3.部分复制是否属于本罪的复制行为? 学习结束后,张洪丽律师作为盈科洛阳第二期菁训营评选出的优秀团队的队长,为大家分享了她在本次菁训营中的所感、所获。张洪丽律师谈到本次授课的六位主任的授课都十分精彩,课堂气氛活跃,授课内容实用,同时学习之余也不乏各种团队性的活动,增强了同事之间的默契与配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不仅专注于业务的深耕与拓展,更注重律师自身素质的提高,青年律师的培养。作为青年律师的我们,更应该好好的把握学习的机会,利用好盈科的平台,强大自身,迅速成长,为中国的法治社会添砖加瓦!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编辑:邢怡明审核:魏俊卿 关于我们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09/23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团队第51次集体学习

2022年6月15日晚6:30至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1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4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详解》,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王洪英律师分享,团队其他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王洪英律师指出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本罪纳入刑法,后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出修改。在罪名解析部分,王洪英律师指出构成本罪需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二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在分享中王洪英律师也指出了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点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既遂标准不同、法定最高刑不同。告知企业家“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依据国家安全标准生产、销售食品,避免刑事、行政风险。最后根据四个典型案例对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以及与他罪的区分进行说明。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魏俊卿主任、李成龙律师以及在座的其他律师对以下问题展开讨论:1.“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是源性疾病”在实务中的认定;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编辑:邢怡明审核:魏俊卿 关于我们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09/232022

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团队第50次集体学习

2022年6月8日晚6:30至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0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4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详解》,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张洪丽律师分享,团队其他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张洪丽律师指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系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罪名,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的主体、对象范围、构罪要件及责任人员范围都作出了修改。在罪名解析部分,张洪丽律师结合司法解释对本罪条文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本罪所要求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出具体阐述。在风险防范部分,张洪丽律师提出我国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抓牢“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把准备做在平时,切实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以及最高检指导案例对本罪在司法实践常见问题及本罪与他罪的区分问题具体说明。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吕晓孟律师、邢怡明律师以及在座的其他律师对以下问题展开讨论: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危险作业罪的区分;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3.安全生产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的范围划定。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编辑:邢怡明审核:魏俊卿 关于我们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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