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反对校园霸凌”视频引发的思考
作者:王洪英
昨天一段网络热传的“反对校园霸凌”的视频看得我心惊肉跳,毛骨悚然。被欺凌的孩子惊恐的眼神和屈辱的表情,实施欺凌的孩子们狰狞地走了样的可憎面目,让人不忍直视。表演者是河南某小学的学生,编舞是曾经上学有过被霸凌遭遇的体育老师。这段视频再次掀起了一场对校园霸凌的反对舆论,但我看过后,更多的是心疼表演的孩子们和可能会看到这段霸凌视频的孩子,不想让这种人性之恶在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毕竟绝大多数的孩子并没有这种遭遇,也没有必要这么赤裸裸地直视社会阴暗面。我想对表演的孩子们说:孩子们辛苦了,难为你们了!希望这样的现实少发生一些,这样揪心的表演就会少一些。
视频的最后出现了铁门的关闭声,然后有一段字幕:“反对校园霸凌,一时嚣张,后果不堪设想,一个逃不了。”看到这里让我感受到了一种无力感,让从事法律工作的我不由得深思,我们多年以来从法律层面做的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到底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正义来临的时候伤害已然造成,抵制校园霸凌正确的路径在哪里?预防的抓手又在哪里?
作为一个小小的个体,我很想尽我的力量在我的专业范围内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希望每个人都清楚校园霸凌的危害,反思校园霸凌的成因,从萌芽到发展的全过程关注和预防霸凌事件的发生,集方方面面的力量来保护我们的孩子。
什么是校园霸凌?
2017年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对校园霸凌进行了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可见,我们平时所称的校园霸凌,在法律层面称之为“学生欺凌”。学生欺凌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发生在学生之间,各方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第二,发生地点是在校园内外;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表现为蓄意或恶意;第四,客观上表现为单次或多次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另一方实施欺负、侮辱的行为;第五,结果是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
校园霸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校园霸凌的一方根据侵权事实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大数据显示,自2018年以来法院审理的校园霸凌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比86.05%,行政案件占比6.98%,刑事案件占比6.98%。
一、民事责任
(一)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损害结果的不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监护人的责任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中又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学校的责任
1.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行政责任
与校园霸凌有关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及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有: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三、刑事责任
严重的校园霸凌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这样规定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治理校园霸凌的倡议
仅从法律的层面对校园霸凌进行分析,警示的作用还是太微弱了,因为很多霸凌事件最初并没有突破法律的红线,它是一个愈演愈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被霸凌的孩子生理上的伤害也许并不严重,但是心理上的创伤可能会影响一生。反过来说,那些实施霸凌的孩子看似没有吃到什么亏,但是我们看看视频中的舞蹈演员呈现出的扭曲的样貌,相信不是任何一个成年后的自己愿意看到的自己曾经的模样,青春的美好、青春的澄澈哪里去了?这何尝又不是另一种的自我伤害!
被爱滋养的孩子,才懂得什么是爱,怎样去爱,也更加有爱的能力。我想治理校园霸凌的根源就在这里。这是一个家庭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父母、老师、行走在孩子周边的每一个成年人,让我们多给孩子一些关爱,最起码是善意,让孩子们感受到家庭的爱和社会的温暖,让他们都能够向阳而生,向善而行。
作者简介
王洪英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4年。
王洪英律师勤奋踏实、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始终坚持理论学习,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坚守法律信仰和职业操守,工作中重视每一个法律流程,审慎办理每一起案件,真诚对待每一位案件当事人,注重程序和实体并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洪英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和刑事辩护工作。
律师心语:诚实守信、保持善良,案件不分大小,用工匠精神打磨每一个细节,用专业和敬业承办每一个案件。只有专业精细和负责,才能赢得信任和尊重。
王洪英律师联系电话:1873795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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