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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中的遗产继承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01   浏览:764次

作者:李成龙

 

意外和明天哪个先到来,这个问题我们永远无法给出答复,但当生命危险降临后,斯人已逝,亲人依在,遇难者家属还需坚强的面对生活,这时候对于家属不仅需要精神上的支持,也需要在物质上给予足够的支持。本文将浅析在遇到意外事故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的继承顺位以及保险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等问题。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的继承顺序

如果亲属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在没有证据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为合理公平分配遇难者财产,必须对遇难者的死亡顺序进行推定,这样才能推算出继承的顺序。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该规定为继承的发生规定了顺序,即可以查清死亡顺序的,依照死亡顺序依次发生继承,无法查明死亡顺序的,推定依次从长辈到晚辈死亡,同辈份之间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依据上述规定,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顺序依次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被继承人的保险金是否可以认定为遗产

保险金是否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该受益人是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以及受益人是否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等。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是否指定受益人对认定保险金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至关重要。但是,指定受益人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2.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继承遗产后被继承人的债务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律师提示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虽然对于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早已明晰,但是在生前立下遗嘱的却很少,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很多人认为如果立下遗嘱像是形成了某种对于自身的诅咒。遗嘱能减少因为遗产争议而诉至法院的诉讼,节省司法资源,减少诉累,保持家庭成员的和睦友好关系。所以,我们应该摒弃传统思维,在适当的时候立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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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龙律师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成龙律师执业以来工作严谨负责,加入盈科后主攻刑事领域,同时也在多年的民商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经验,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与律师同仁的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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