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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存疑不起诉后不能吊销驾驶证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662次

【核心提示】

 

行政处罚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既不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为人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也不能推定行为人属于“饮酒后驾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为人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3日21时许,马某在某小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后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该纠纷,对交通事故案件移交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处理。当日22时40分,办案民警带马某到某医院提取了血样,《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载明:“1号样本盛装容器名称:一次性采血管;样本量:4ml,2号样本盛装容器名称及样本量用斜线划去”。该登记表有马某及办案民警签字。7月24日,某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的《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载明:“受理日期:2013年7月24日;鉴定检材:马某静脉血3ml;检测结果:送检的马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35.91mg/100ml。”2015年11月23日,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马某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马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15年4月13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补充侦查两次。2016年3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2016年3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2016年4月2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2016年4月6日,马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原告马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原告马某作出行政处罚。但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认定马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决定对马某不起诉。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原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此,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由于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按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仅涉及行政处罚问题,还涉及刑事追究问题,属于行刑交织的一个问题。行政处罚一般流程简单,不需要太长的时间,而刑事追究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但在刑事程序中对行为人能否认定为“醉酒”,直接影响着行政处罚程序中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主要证据是否充足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论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是对行为人免于刑事处罚,抑或对行为人做出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为人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以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对行为人做出存疑不起诉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为人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第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又驾驶机动车的,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之前没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的,只能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2017年修改)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并且<80mg/100mL,才属于“饮酒后驾驶”,也就是说,“饮酒后驾驶”也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只有达到这个标准,才能认定为“饮酒后驾驶”,并不是驾驶人员只要饮酒就认定为“饮酒后驾驶”。行政处罚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之上,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不能推定行为人属于“饮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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