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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企业家犯罪警示录丨⑰张某某合同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2-11-09   浏览:745次

作者:吕晓孟

 

案情简介

 

洛阳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2017年4月以来,洛阳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没有经济实力、没有外来投资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项目的手续审批不全、不具备施工条件、且孟津县和新安县发改委只批复其12兆瓦小型风力发电项目,仅能建12个基座的情况下,张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郎某某、龚某某等28家单位或个人签订风力发电基座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基座数量多达785个,以保证金名义收取有关单位和个人1959万元。

 

判决结果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195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经审理后认为,洛阳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9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张某某作为洛阳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名解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罪规定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4.6发布)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有三个档次的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2013年9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规定,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提醒

 

合同诈骗是常见的经济犯罪,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部分中小企业甚至难逃破产厄运。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避免出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的下列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等)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作为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上述几种情形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会被立案追诉。所以,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树立底线思维,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杜绝上述几种情形的发生,避免刑事风险给企业经营甚至生存带来重创

 

法条链接

 

1.《刑法》(2020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4.6发布)

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2001.01.21 发布)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20171229日起施行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20161128日起施行

二、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

5.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6.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7.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8.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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