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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构成要件及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22   浏览:607次

作者:李成龙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第一百四十二条。现条文内容为: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其构成要件行为必需同时具备两点:一是有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之一;二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会发生破坏药品市场秩序、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体健康和药品的市场秩序。所以,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才以本罪定罪处罚。

 

哪些情形属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

 

生产,是指以生产、销售、提供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销售,是指明知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提供,是指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劣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如何量刑

 

本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哪些情形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下列情形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哪些情形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下列情形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单位犯本罪如何处罚

 

单位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对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合计判处的罚金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有哪些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

(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五)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六)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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