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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办理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重点梳理
发布时间:2023-02-21   浏览:754次

作者:魏俊卿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该指导意见共24条,包含基本要求,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附则六个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方便学习,笔者将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01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全面、细致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条件。

02 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

03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

04 坚持全面调查取证

建立以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避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定案对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05 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需要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侦查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同一鉴定事项存在两份以上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意对分歧点进行重点审查分析,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06 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07 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08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09 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

10 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对于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

11 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

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或者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12 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或者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3 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诚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前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

14 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15 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

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其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16 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确保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准确。

17 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邻里、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组织听证,把事理、情理、法理讲清说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其他拟作不起诉的,也要坚持“应听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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