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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企业家犯罪警示录 | ①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22-11-01   浏览:415次

作者:魏俊卿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一直都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或者企业家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对很多企业来说几乎就是灭顶之灾,企业将为此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

为了对洛阳市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的高发领域、高发岗位、高发人群、高发罪名等进行全面研究、分析,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3年期间洛阳市辖区内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全部289件生效刑事判决书,涉及洛阳市504名企业家,其中民营企业家占比95.03%,这些犯罪涉及刑法分则13个大类43个具体罪名。我们发现,这些企业家犯罪中,很少一部分企业是为了追逐非法利益而陷入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事先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造成,有些企业甚至连亡羊补牢的意识都没有,一错再错地走向自毁之路。这些惨痛的教训,对所有企业都能起到刻骨铭心的警示作用。

为了帮助企业树立底线思维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促使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我们选取了一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将以警示案例的形式陆续在本公众号刊登。每个警示案例包括“案情简介”“判决结果”“罪名解析”“律师提醒”和“法条链接”五个部分。今天刊发警示案例1:《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刘某某在嵩县注册成立嵩县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刘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有线电视安装、设计、经营、维修管理,网络器材销售。从2012年至2018年,刘某某承建经营嵩县十六个乡镇的有线电视网络期间,共拖欠公司员工吴某某等11人工资336988元。2019年1月9日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公司刘某某2019年1月14日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336988元该公司未履行2019年1月18日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公司刘某某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336988元,并罚款20000元,该公司逾期仍支付。2019年1月29日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嵩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19年2月14日对刘某某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2月17日刘某某被抓获。被刑事拘留后,刘某某将拖欠吴某某等11人工资全部清偿。

 

判决结果

 

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清偿所拖欠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参考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罪名解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2011年2月25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规定在《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本罪,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比如违法承包的包工头,也可以构成本罪。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即构成本罪:

行为人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法应得的各种报酬,不限于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不同于劳务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不能适用本罪

这里要求行为人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两种行为之一即可。“转移财产”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将其财产或者收益转移至他处,意图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劳动报酬者无法查找。“逃匿”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脱离劳动者视线或者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如果行为人逃避支付,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即使没有支付能力,如果逃避支付,也可以构成本罪。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数额较大”的标准各省存在差异,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均属于“数额较大”。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如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及时支付,则不构成本罪。

 

律师提醒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立法目的在于遏制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当前国家强力加强民生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的大环境下,用人单位应将支付劳动者报酬作为重要任务,以免遭受刑罚处罚。

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工主体的法定义务。用工主体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应本着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理念,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暂时确实没有支付能力,也要积极面对,决不能通过转移财产、玩失踪、隐匿或者销毁、篡改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等方法进行逃避

企业在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尽快支付。如果企业之前存在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又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在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如果还没有在限期内支付,就存在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风险。公安机关一旦立案,即使将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全额支付,也难以逃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厄运,如同本案例中的情况一样。

企业或企业家在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立案后,要尽早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劳动者各种赔偿金,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法条链接

 

1.《刑法》(2020)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5月13日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现状,现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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