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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企业家犯罪警示录丨㉝李某某销售伪劣农药案
发布时间:2022-12-02   浏览:601次

作者:郭莉莉


案情简介


李某某原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该公司倒闭后,李某某利用工作期间积累的客户资源继续从事农药销售业务。2017年以来,李某某冒用“PD20090274”农药登记证号,私自印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帅猴”的“包卷蓝天”精喹禾灵甘蓝田地专用除草剂的农药包装袋,并从河南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购买无标识的“精喹禾灵”化工原料,将无标识的化工原料使用前述印制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后销售。2017年8月,吉利区农药经销商席某从李某某处购进20包“包卷蓝天”精喹禾灵甘蓝田地专用除草剂。同年9月12日洪某从席某处购买10包前述除草剂用于所种植的10亩甘蓝除草,使用后不久即发现10亩甘蓝全部生长不良。经鉴定,洪某种植的甘蓝生长不良是由药害造成,药害严重影响甘蓝的生长,几乎形不成商品价值。经河南尚德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洪某种植的甘蓝因故绝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6654元。经洛阳市吉利区农村工作办公室认定,涉案“包卷蓝天”精喹禾灵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判决结果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农药仍进行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罪名解析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有三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无论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还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是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冒充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的,其行为的故意是十分明显的,生产者、销售者对生产、销售对象的性质是明知的,目的都是为了非法牟利。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相符合或者以非农药、非化肥、非兽药冒充农药、化肥、兽药。2.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3.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三、生产、销售上述伪劣农用生产资料,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由于上述各项生产资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一样,“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较严重的或者比较大范围的粮食减产、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本罪有三档刑罚。实施本罪规定的行为,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律师提醒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促进农作物生长的不可或缺的产品,作为购买者的农民朋友大多欠缺相关的专业知识。作为生产者要坚守法律的底线,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同时教育和要求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一旦发现产品问题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上报领导和相关部门。作为经销商一是要到正规的厂家或农药经营单位进货。二是进货时索要正式发票或收据。三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有不清楚或疑问的地方,应当咨询当地农业植保技术部门,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质量问题。最后,若涉及本罪的刑事案件发生,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继续扩大,及时止损,并且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获得谅解,以争取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1.《刑法》(2020)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自2001年4月9日起施行)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自2008年6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2〕66号,自2022年3月2日起施行)

三、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对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

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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