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律师王洪英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从跨省两案到并案处理,从四年有期到适用缓刑(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有两档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A1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显示,Z买卖实名微信号的违法所得数额为60余万元。按照这个数额,属情节特别严重,适用缓刑的希望几乎为零。
Z在讯问笔录中说:没有六十多万。公安机关问:你有证据证明吗?Z说:我没有证据。
Z问我:王律师,你有办法吧?我回答:我看证据。
抛出一个疑问,就是埋下一棵怀疑的种子。
当案件移送到C1城区人民检察院时,我已准备好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并在第一时间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
犯罪数额的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关于犯罪情节在案卷中有三个数字,违法所得60余万元,买卖微信号300余个以及买卖微信号的单价为200-500元/个。用60余万元无论除以单价得出的个数(3000-1200个),还是除以微信个数得出的“单价”(2000元/个),都与另外一个在案数字相差悬殊。
当我把这个合理怀疑合理地呈现给检察官时,后续的沟通就自然顺畅了。
违法所得数额六十余万元最终未被认定。
关于认定犯罪数额60余万元证据不足的理由:在案鉴定意见是对一份虚拟货币充值记录的统计,然后依据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的数额。首先,我提出检材来源不合法,虚拟钱包性质不明没有进行鉴定;虚拟货币的充值记录不是一份完整的交易流水,形式不合法不能客观呈现交易的过程;其次,该虚拟货币充值记录与Z买卖微信号犯罪事实的关联性证据不足,对于虚拟货币充值的来源、虚拟货币的流向没有任何证据体现,该鉴定意见仅截取被告人的部分陈述,忽略了对被告人有利的陈述。
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结合被告人的供述,最终没有采信鉴定意见,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可Z的非法获利数额为七万元。
合并审理后,犯罪数额不应累加。
案涉Z的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分别为,C1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犯罪事实和C1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事实。发回重审案件的事实为: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Z通过微信群买卖微信号给他人,违法所得为六千余元。补充起诉的事实为:从2019年5月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Z通过聊天软件平台买卖微信号,非法获利七万余元。
关于犯罪数额我提出两起犯罪事实属包含关系,犯罪数额不应重复累计。C1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9年5月至2023年期间”,而发回重审案件中Z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0年12月期间,和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期间相重合。因此,对于重审案件中认定的六千元的犯罪事实应当包含在“2019年5月至2023年期间”。在案证据无法区分也无法证明,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数额已经将重审案件中的事实及数额扣除。故重审案件中六千余元的犯罪数额应当包含在七万元内,而非重复累计。C1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了一个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为七万元。
最终,C1城区人民法院判决Z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知名刑辩律师朱明勇说:“刑事辩护永远没有唯一答案。刑事案件的审判和辩护本就没有所谓的‘客观真相’,各方都在尽可能地讲述自己的‘法律事实’。”但是,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我始终相信——“相信”的力量。自信而不自负,执着而不偏执。在辩护路上的每一点进步,都是一团火焰,尽管微弱,但足以照亮下一段旅程,接力下一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