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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1次集体学习:《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承担责任的14种情形》(下)
发布时间:2024-12-27   浏览:5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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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晚上18:00至20: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1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承担责任的14种情形》(下),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魏俊卿主任分享,团队律师张洪丽、郭莉莉、贾国良、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徐梦云、赵宇波等律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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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俊卿律师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及案例,详细分析了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第二百四十条的内容、含义和立法目的,并结合案例强调了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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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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