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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2025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4次集体学习: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重点内容

2025年1月22日晚上18:00至19: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4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重点内容》,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魏俊卿主任分享,团队律师张洪丽、郭莉莉、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围绕团队整理的《2024年司法解释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汇编》中的14个司法解释和10个重要规范性文件,带领大家重点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魏俊卿主任强调,作为律师,要不断关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强平时的学习,注重知识的积累。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李毅律师和董颖颖律师做出以下补充:1.代购人的责任承担和追偿权;2.职业打假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范围;3.改口费、下车礼是当地一种习俗,是缔结婚约的一个环节,故此类费用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畴。

01/232025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4次集体学习: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重点内容

2025年1月22日晚上18:00至19: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4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重点内容》,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魏俊卿主任分享,团队律师张洪丽、郭莉莉、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围绕团队整理的《2024年司法解释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汇编》中的14个司法解释和10个重要规范性文件,带领大家重点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魏俊卿主任强调,作为律师,要不断关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强平时的学习,注重知识的积累。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李毅律师和董颖颖律师做出以下补充:1.代购人的责任承担和追偿权;2.职业打假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范围;3.改口费、下车礼是当地一种习俗,是缔结婚约的一个环节,故此类费用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畴。

01/222025

团队律师王洪英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从跨省两案到并案处理,从四年有期到适用缓刑(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有两档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A1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显示,Z买卖实名微信号的违法所得数额为60余万元。按照这个数额,属情节特别严重,适用缓刑的希望几乎为零。Z在讯问笔录中说:没有六十多万。公安机关问:你有证据证明吗?Z说:我没有证据。Z问我:王律师,你有办法吧?我回答:我看证据。抛出一个疑问,就是埋下一棵怀疑的种子。当案件移送到C1城区人民检察院时,我已准备好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并在第一时间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犯罪数额的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关于犯罪情节在案卷中有三个数字,违法所得60余万元,买卖微信号300余个以及买卖微信号的单价为200-500元/个。用60余万元无论除以单价得出的个数(3000-1200个),还是除以微信个数得出的“单价”(2000元/个),都与另外一个在案数字相差悬殊。当我把这个合理怀疑合理地呈现给检察官时,后续的沟通就自然顺畅了。违法所得数额六十余万元最终未被认定。关于认定犯罪数额60余万元证据不足的理由:在案鉴定意见是对一份虚拟货币充值记录的统计,然后依据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的数额。首先,我提出检材来源不合法,虚拟钱包性质不明没有进行鉴定;虚拟货币的充值记录不是一份完整的交易流水,形式不合法不能客观呈现交易的过程;其次,该虚拟货币充值记录与Z买卖微信号犯罪事实的关联性证据不足,对于虚拟货币充值的来源、虚拟货币的流向没有任何证据体现,该鉴定意见仅截取被告人的部分陈述,忽略了对被告人有利的陈述。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结合被告人的供述,最终没有采信鉴定意见,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可Z的非法获利数额为七万元。合并审理后,犯罪数额不应累加。案涉Z的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分别为,C1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犯罪事实和C1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事实。发回重审案件的事实为: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Z通过微信群买卖微信号给他人,违法所得为六千余元。补充起诉的事实为:从2019年5月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Z通过聊天软件平台买卖微信号,非法获利七万余元。关于犯罪数额我提出两起犯罪事实属包含关系,犯罪数额不应重复累计。C1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9年5月至2023年期间”,而发回重审案件中Z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0年12月期间,和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期间相重合。因此,对于重审案件中认定的六千元的犯罪事实应当包含在“2019年5月至2023年期间”。在案证据无法区分也无法证明,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数额已经将重审案件中的事实及数额扣除。故重审案件中六千余元的犯罪数额应当包含在七万元内,而非重复累计。C1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了一个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为七万元。最终,C1城区人民法院判决Z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知名刑辩律师朱明勇说:“刑事辩护永远没有唯一答案。刑事案件的审判和辩护本就没有所谓的‘客观真相’,各方都在尽可能地讲述自己的‘法律事实’。”但是,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我始终相信——“相信”的力量。自信而不自负,执着而不偏执。在辩护路上的每一点进步,都是一团火焰,尽管微弱,但足以照亮下一段旅程,接力下一场辩护。

01/222025

团队律师王洪英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从跨省两案到并案处理,从四年有期到适用缓刑(上)

首先,我想说,一起算得上成功的刑事辩护,其功劳绝不仅仅在于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关键在于遇到一个好的案件,一方配合度高的当事人,一些具备法律职业精神的案件承办人。我在办理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件的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当我接到承办人电话的那一刻,我内心是有感动的。我切实感到“法律共同体”,不是一个口号,而是践行。这是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从跨省的两个案件到合并为一案处理,从建议量刑四年有期徒刑到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这其中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当事人Z二十出头,2020年初,从朋友处得知买卖微信号可以赚钱,便在朋友的指导下,下载了某域外聊天软件、虚拟钱包,并加入各种聊天群,做起了买卖微信号的“生意”,直到2023年9月案发。Z先生被A省A1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我接受委托的时间是2024年6月,该案已移送A省A1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1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Z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数额为六十余万元,拟建议量刑四年。    一句“我知道”,引出并案事由。和Z第一次见面,先全面了解案情,在掌握了案件基本事实后,我给他介绍刑事诉讼的流程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要面对的工作,以便他有应对的准备。Z告诉我:“这个我大概知道。”“你知道?”“是的,我在C省被判过。”“被判过?”“什么时间?”“因为什么?”“生效了吗”“有人上诉吗?”······面对我一连串的发问,Z有些不解甚至有点愠怒,判都判了和现在有什么关系。是的,当事人不理解,为什么律师会问一些看似不太相干的问题。有些时候,当事人总是根据自己的认知判断哪些该说,哪些没必要说,该说的应说到什么程度。Z说,不知道判决是否生效,听说第一被告要上诉。我拿到C省C1市C1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Z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时间是2024年4月,距我和Z见面的时间已有二个月。几经周折,终于核实到,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谁曾想,Z不经意间的一句“我知道”,为案件带来了巨大的转机。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本案存在并案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的,可以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我们也检索到《刑事审判参考》第1191号指导案例,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在审理期间又实施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昆山市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但检察机关不同意将两案并案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并案审理陈某的同种数罪,最终只能先就前罪开庭审判后,又对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同种漏罪进行审判,并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可以并案,但是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一个但是,把希望降到了最冰点。我清楚,目前网络犯罪数量骤增且侦破难度大,大部分的异地案件都是各办各的,并案存在诸多的现实困难,更何况本案横跨两个省份。我明白,如果争取并案难度一定很大,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同时会使办案周期不确定地延长,但是,如果真的争取到并案,合并审理、一罪判决的结果一定比分案判决更有利于当事人。只要有利于当事人,尽管希望渺茫,也要争取一试,万一成功了呢?经过研究,我认为Z的案件和上述审判参考案例的情形不完全相同,本案有更强烈的理由应当并案。1.Z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年1月被A省A1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后,又因同种罪名于2023年9月被C省C1城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两地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Z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且在C1城区公安机关传讯时,Z在笔录中说还以为是因为同一件事情被讯问。也就是说,两地公安机关前后立案的事实发生在同一期间,本案不存在同种新罪或同种漏罪的情形,且Z也没有故意隐瞒罪行,分案处理,并非因Z的过错造成。2.分案处理,有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不公。在这个案件中,两个犯罪事实发生在同一时间段内,系Z在同一个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连续性的行为,属于一个犯罪构成。尤其是在案件有可能以数额作为升格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将其中一部分事实单独剥离出来单独审理、单独定罪量刑,很有可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争取并案首先需要两地的基层办案单位同意,其次还需要根据管辖的规定层级审批。最重要的问题是,由谁移送?从A省A1市移送到C省C1市C1城区,还是从C省C1市C1城区移送到A省A1市?果然,经过一番交涉,AC两地办案单位都接受了并案的意见,但是,都愿意作移送方,不愿作接受一方。C1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C省的案件立案时间晚于A省,且犯罪情节较轻,数额仅有六千余元,而在A市侦办的案件犯罪数额高达六十余万元,案件应当移交到A1市,C1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案件发回到C1城区法院,然后协调C1城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再由C1城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A1市检察院并案。A1市检察院认为,在C省的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程序上无法将已进入审判阶段且二审的案件合并到另一个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中再进行重新审查起诉。说的都有道理,但是案件总得推进。于是,我在C省的C1城区人民法院、C1市中级人民法院、C1市人民检察院,C1城区人民检察院和A省A1市人民检察院之间,反复协调沟通。我坚持一个执念,分案审理,结果对当事人不公平。    有时候,执着是可以被看见的。三个月后的一天,我接到C1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原案发回到C1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A1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移送至C1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C1城区人民检察院向C1城区人民法院补充提起公诉后,再由C1城区人民法院与原发回重审案件合并审理。

01/092025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3次集体学习: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分析来探讨犯罪的实质解释

2025年1月8日晚上18:00至20: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3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分析来探讨犯罪的实质解释》,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王洪英律师分享,团队律师张洪丽、郭莉莉、吕晓孟、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徐梦云、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王洪英律师围绕《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对犯罪的实质、法益的保护以及定罪量刑的考量进行深入学习。学习过程中,王洪英律师首先阐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即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随后,王洪英律师详细讲解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包括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的划分,以及各类信息的具体特征和认定标准。在探讨定罪量刑标准时,王洪英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了不同层级信息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情节。她强调,在司法实践中,须根据信息的敏感度、数量、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此外,王洪英律师还通过多个案例详细剖析了信息的性质、流向、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同时,她还就出售微信账号的刑法性质进行了辨析,指出在类似情况下,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信息种类、数量等因素,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其他相关罪名。此次学习不仅加深了部门律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相关罪名的理解,也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分享结束后,魏俊卿律师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李瑞瑞律师和贾国良律师对本罪做出以下补充:1.对“实质解释”的理解;2.强调在办理案件时应从立法目的考虑。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

01/032025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2次集体学习:《新公司法修改内容》

2025年1月2日晚上18:00至21: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2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张洪丽律师分享,团队律师郭莉莉、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徐梦云、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张洪丽律师详细阐述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学习重点涵盖:修订指导思想:旨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保护相关方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修订逻辑:回应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平衡各方意见,优化公司设立、退出及资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党的领导、优化公司组织、调整资本制度、明确高管责任等。公司章程: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约束力,修改需遵循法定程序。裁判思路:明确股东责任、出资期限调整等,为法院审理提供法律依据。此次学习加深了团队对新法的理解,为后续法律实践提供了有力指导。分享结束后,魏俊卿律师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邢怡明律师做出以下补充:1.公司法修改对公司诉讼的影响,从债权人主义到投资人主义;2.关于新公司法下的“反向人格否认”制度;3.强调人格否认制度下的责任问题;4.涉及董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不同角色与义务。

12/272024

办案民警说,“你的律师很负责任”——王洪英律师办理的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这是我的当事人Z先生在刑拘37天后见到我说的第一句话,“王律师,办案民警告诉我说,你的律师很负责任。”我回之以微笑,和Z先生握了握手。我说:欢迎回来,且请珍惜。我看他眉头紧皱,毕竟,如释重负只是暂时的。这是一起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有两档刑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Z先生被刑事拘留后,我接受家属的委托,经过会见,了解了基本的案件事实。Z先生从事网络技术工作,在网上认识了某A,某A委托其对某游戏软件编写脚本,并提出具体要求,Z先生按照要求编写了游戏脚本出售给某A,某A将该脚本在网络上销售从中牟利。在犯罪行为和违法所得都比较清晰的情况下,当下进行脱罪辩护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基本没有可能,我确定了辩护工作重点,首要任务是全力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首先,我发现Z先生的行为与目前广泛查处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在行为表现上有不同之处,比如,Z先生没有参与销售、没有参与分成,这与目前案发的多数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不同,大多数行为人都是上下游通谋以销售为目的开发相关程序工具,再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推广、层级销售进行牟利,由此证明Z先生的行为情节较轻且参与度不高。其次,我分析了Z先生游戏脚本的性质,即该脚本是否属于侵入性或者控制性的程序工具,从实质性上分析本案是否存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所应具备的法益侵害后果,提醒办案机关考虑,当行为仅仅在形式上与罪名文义契合时,更需要关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实质,当不具备实质的法益损害时,应当保有刑法的谦抑性,遵从法秩序统一的原则,避免刑法过度干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所规制的领域。最后,我收集了Z先生以往的工作经历、社会表现和家庭情况,以证明Z先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我将辩护意见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证明材料递交到公安机关后,又与办案民警反复沟通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最后公安机关回复,该类案件在当地尚属于新类型案件,前期有类案报请批捕的,检察机关均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更何况,本案涉案数额已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档次。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暂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到最后一刻,不能放弃。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这个案件具备不批捕的可能性,应当积极争取。我搜集了全国近三年的类案判决,梳理出逮捕率、取保率,并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生成一目了然的统计分析表,同时制作了新的辩护意见。在检察院收到报捕案件的当天,我的辩护意见也送到了承办检察官的手上。之后又通过电话与承办检察官详细进行了沟通。等待是煎熬的,但努力是值得的。在报请批捕的第七天,我接到了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准备接人。好的结果,不仅是给委托人一个满意的交待,更是对自己辩护工作的最大肯定。我对自己说:王律师,加油啊,每一步的坚持都值得!

12/122024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9次集体学习:合同违约的违约责任简析

2024年12月11日晚上18:00至21: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9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合同违约的违约责任简析》,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李成龙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吕晓孟、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徐梦云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李成龙律师详细阐述了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的形态、违约责任的形式以及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等方面的内容。李成龙律师首先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指出它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后果。他进一步解释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合同已经成立并且有效、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等。在违约行为的形态部分,李成龙律师详细讲解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两种情况。他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了拒绝履行、不能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违约行为的特征及其法律后果。随后,李成龙律师重点介绍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定金责任等。此外,李成龙律师还深入探讨了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问题。他介绍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的原因、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以及免责条款等。他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免责事由的认定和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魏俊卿和王洪英律师做出以下补充:1.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2.强调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可以用以下几点进行抗辩:(1)合同效力;(2)合同性质;(3)损失计算问题;(4)违约金问题。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

123456...1415 共150条 15页,到第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