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7次集体学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专题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发布时间:2025-02-27 浏览:261次
2025年2月26日晚上18:00至21: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7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专题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郭莉莉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吕晓孟、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李慧云、张旭鹏、徐梦云、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郭莉莉律师围绕被告答辩义务及内容、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与内容、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举证期限的延长、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确定、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及与举证期限的关系、证据交换、再次证据交换、逾期举证的后果等十一个核心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探讨。
通过此次集体学习,团队成员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相关内容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为今后的法律实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魏俊卿律师和张洪丽律师做出以下补充:1.关于举证期限及相关规定;2.作为被告代理人的答辩要求;3.一审中新证据的举证期限;4.诉讼策略与举证期限;5.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
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