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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为何也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2-09-01   浏览:441次

作者:吕晓孟

【核心提示】

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也需要在投保前对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未作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刘某丈夫杨某开办的A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包含杨某在内的18名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和附加24小时意外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2021年8月某日22时左右,杨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死亡。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到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某保险公司以杨某系饮酒后驾驶,符合主险责任免除为由,拒绝理赔,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办案过程】

在接受刘某委托前的咨询阶段,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魏俊卿律师组织团队律师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与刘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了解了A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和附加24小时意外险的整个过程。发现A公司是先支付了保费,之后才收到某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某保险公司对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并未做任何提示。团队经认真分析后认为,A公司在购买保险时,某保险公司未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告知,该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接受委托后,在魏俊卿主任的安排和指导下,吕晓孟律师作为主办律师,邢怡明实习律师作为协办律师,精心撰写了起诉状和证据目录,查阅了大量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并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方案和代理思路,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

开庭之前,魏俊卿主任组织团队律师针对案件证据材料及开庭事宜进行了集体研讨,沟通庭审质证、辩论等各个环节应注意的事项,分析研判对方可能会提出的观点。庭审时,吕晓孟律师提出,虽然杨某存在饮酒驾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投保人对禁止性规定的概念和内容应当是知道的,但是在购买保险时,某保险公司未将该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提示,投保人即使知道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也不知道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的后果。因此,某保险公司不能因杨某明知饮酒驾驶属于禁止性规定,符合责任免除条款而免责。

庭审后,在魏俊卿主任的指导下,吕晓孟律师和邢怡明实习律师根据本案庭审时某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答辩、质证、辩论意见,以及法庭归纳总结的“涉案当事人杨某在非工作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本人死亡,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A款)条款理赔”的争议焦点,撰写了12000多字的代理词。代理意见主要有:1.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涉案雇主责任保险及包含24小时意外险在内的各项附加保险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2.尽管被告某保险公司通过微信发送了电子保单,但是电子保单是在投保人交付保费之后才发送的,且对于免责条款,被告某保险公司没有作出任何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3.即使电子保单后附有雇主责任险A版及包含24小时意外险A款在内的各项附加保险的保险条款,并且对各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用黑体字加以标注,但这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4.退一步讲,即使某保险公司对涉案雇主责任保险A款及包含24小时意外险A款在内的各项附加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被告某保险公司也应在24小时意外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团队律师还检索了多起类似案例提交给了法官,并多次与法官进行了沟通交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电子保单上不显示其已将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告知或提示,被告某保险公司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认定某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等人支付保险金80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杨某的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某保险公司是否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的意见,认定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之前将保险条款发送给了投保人一方,投保人一方也就无法知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主张其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额辩解,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主动将80万元保险金支付给了刘某等人。

【律师心得】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律师,每接到一个案件,都应该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办理,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一年花费几千元购买保险,目的是为了给自己和家庭提供一份保障,抵御风险。杨某作为家中的顶梁柱,上有老人要扶养,下有两个幼子要抚育,却不幸发生事故离世,对整个家庭来说,是无比沉重的打击。经济支柱没有了,主张保险金又被拒赔,当事人在最无助的时候找到律师,作为一名律师,应将一切置于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做到行无愧于人,止无愧于心。

“一个人的聪明有限,集体的智慧无穷”。律师承办案件,要学会和坚持依靠团队力量和集体智慧,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要通过集体研讨,集思广益,开阔办案思路,才能对案件有更加全面的理解,全方位的把握案件的有利面,减少办案的失误和差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律师办案不能偷懒,该写的一定要写,该查的一定要查。一份高质量的代理词,有说服力的类案判决,对案件的处理都会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每一份付出,不一定都会有结果,但该做的事情不去做,却可能会丧失成功的机会,辜负了委托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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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孟律师

 

吕晓孟,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5年,办理各类案件200余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现任洛阳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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