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逃税罪的10个法律问题
作者:王洪英
逃税罪是一个相对比较冷门,突然因为一个明星事件热闹起来的话题。很多人对逃税罪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不理解,对逃税罪本身也少有人关注。笔者对逃税罪常见的10个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为大家答疑解惑。
1.逃税罪的“前世今生”,你了解吗?
2009年之前我国刑法史上没有逃税罪这个罪名,逃税罪的前身是偷税罪。一字之改,更符合逃税犯罪行为的本质和法理。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偷税罪,当时法条规定的比较笼统,法定刑比较轻,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且没有罚金刑。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刑法,分别对偷税罪的罪名作了补充,对刑罚进行了量化规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罪状表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删去了逃避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标准和罚金的数额,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什么是逃税罪?
逃税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逃税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逃税罪侵犯的法益是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的税款收入。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我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税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显而易见。
4.谁有可能触犯逃税罪?
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逃税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5.常见的逃税行为有哪些?
纳税人逃税主要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实践中虚假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如设立虚假的帐簿、记帐凭证;对帐簿、记帐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帐簿、记帐凭证销毁处理等行为。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在帐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
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6.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构成逃税罪,要求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一定额度并且达到一定比例,二者需同时具备。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构成逃税罪。
7.什么是初犯附条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又叫逃税犯罪的阻却事由。即逃税罪要求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涉嫌逃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逃税事实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做出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逃税初犯附条件不追究刑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此前的范冰冰、郑爽偷逃巨额税款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便源于此。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纳税人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此规定。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处已扣、已收税款,违反法定义务,未将已扣、已收税款足额上缴给税务机关的,也不适用此规定。
8.逃税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逃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逃税罪数额加比例的量刑标准处罚。
9.多次逃税的,数额累计计算吗?
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这里的“处理”既包括行政处理,也包括刑事处罚。
行为人因逃税罪已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数额或者因逃税接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逃税数额,不再累计到本次。
10.涉嫌逃税,该怎么办?
逃税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在逃税违法行为与逃税罪之间,是可以建立“防火墙”的。
除了行为人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逃税并且达到定罪处罚标准,要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只有行为人不接受处罚,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追缴期限不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纳税人一定要厘清逃税罪的入罪条件,一旦有逃税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涉罪风险。
王洪英律师
王洪英律师勤奋踏实、认真细致、责任心强,从事法律工作24年,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坚守法律信仰和职业操守,工作中重视每一个法律流程,审慎办理每一起案件,真诚对待每一位案件当事人,注重程序和实体并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洪英律师专注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和刑事辩护工作。
- 上一篇:职务侵占罪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