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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企业家犯罪警示录丨㊶戚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发布时间:2022-12-14   浏览:557次

作者:吕晓孟

案情简介


戚某某系洛阳A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B置业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A公司合作开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9月1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A公司名下三宗国有土地、9套住宅和4千余平方米的商业门市。戚某某在明知A公司土地及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对被查封的土地及房产进行了非法处置,其中销售被查封的房产4户;在查封的土地上继续进行三栋楼的施工建设,并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面向社会预售开发的房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偃师市房产管理局多次张贴公告,并在网上发布公告,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售房行为,但A公司仍然继续出售房屋。截止案发,已出售开发的房产370余套。2019年11月4日,河南省高院对A、B合作开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B公司胜诉。戚某某的行为,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困难。2020年7月14日,戚某某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戚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罪名解析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以封条加贴,就地封存、移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账户。

本罪共规定了四种行为:一是,隐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二是,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转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转移到其他账户。三是,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即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各种形式卖给他人。四是,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这种“毁损”是指使用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上述四种行为,不论发生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目前对于本罪中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尚未有明文规定。

本罪有一档刑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律师提醒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与其他公司、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纠纷,有时不得已诉诸法院进行裁决,法院经初步审查之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情需要会对一方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企业有违反行政法规的经营行为时,行政机关也往往会对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作为一个阶段性的强制手段或者作为对公司的一种惩戒。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公司涉嫌犯罪活动,查封、扣押、冻结则是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公司丧失了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自身财产的自由处置权。如果公司擅自处置这些被管制的财产情节严重,就极有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面临现实的刑事风险。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财产一丝一毫的处分都要事先征得司法机关的同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才是摆脱本罪刑事风险的根本之策。


法条链接


1.《刑法》(2020)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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