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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企业家犯罪警示录丨⑧孙某某、叶某虚开发票案
发布时间:2022-11-02   浏览:664次

作者:李成龙


序 言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一直都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或者企业家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对很多企业来说几乎就是灭顶之灾,企业将为此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

为了对洛阳市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的高发领域、高发岗位、高发人群、高发罪名等进行全面研究、分析,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3年期间洛阳市辖区内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全部289件生效刑事判决书,涉及洛阳市504名企业家,其中民营企业家占比95.03%,这些犯罪涉及刑法分则13个大类43个具体罪名。我们发现,这些企业家犯罪中,很少一部分企业是为了追逐非法利益而陷入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事先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造成,有些企业甚至连亡羊补牢的意识都没有,一错再错地走向自毁之路。这些惨痛的教训,对所有企业都能起到刻骨铭心的警示作用。

为了帮助企业树立底线思维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促使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我们选取了一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将以警示案例的形式陆续在本公众号刊登。每个警示案例包括“案情简介”“判决结果”“罪名解析”“律师提醒”和“法条链接”五个部分。今天刊发警示案例8:《孙某某、叶某虚开发票案》。


案情简介


孙某某系洛阳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总经理,叶某系该公司会计。2015年,洛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X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洛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X公司开具发票并支付了税款33万余元。2016年1月,孙某某指使叶某为洛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建材发票,叶某通过路边小广告与他人联系,以南京A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南京B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为洛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分别是水泥和三级螺纹钢的十份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47万元。


判决结果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叶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叶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罪名解析


虚开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等行为。虚开的手段多种多样,比如“大头小尾”、开“阴阳票”、改变品目,甚至使用假发票等。虚开的目的,可以是赚取手续费,也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甚至是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具有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既包括真的,也包括伪造、变造的普通发票。

本罪有二档刑罚。对于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可以根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虚开普通发票数额或者数量;虚开普通发票的次数;虚开普通发票造成的后果;是否因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有无其他恶劣情节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对于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一般虚开其他发票的行为,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对于企业来说,税务无小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体系和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将发票管理、费用报销、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纳入到合规监管工作中,定期审核进项发票、报销凭证的合法性以及业务资料留存的完备性,不断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企业在税务开票中应该合法、规范、严谨,在接受发票时提高防范意识,采取措施避免收到伪造的发票,及时验证发票真伪,对于收到的伪造、有问题的发票要提高警惕、依法依规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税务知识和法律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对财税工作进行法律风险的合规评估,预防和避免刑事风险。


法条链接


1.《刑法》(2020)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2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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