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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2022

从一起案例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李成龙 核心提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并造成林地、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构成本罪。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人民币1000万元与某合作社签订合同,受让位于延庆区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刘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对377亩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在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案发时刘某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经国土资源局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惩治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等。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下列情形: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前两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前两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本案中,刘某受让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没有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在只可以用作农用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硬化道路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在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的行为已经不是一个农业行为,而是在土地上的建设行为。刘某的行为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已经达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条件。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修正)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第六十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2000年6月22日)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2005年12月30日)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李成龙律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成龙律师执业以来工作严谨负责,加入盈科后主攻刑事领域,同时也在多年的民商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经验,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与律师同仁的赞许。 

08/292022

出借银行卡赚钱使不得

出借银行卡赚钱使不得作者:王洪英 有感前两天去看守所会见,因为疫情的原因看守所限制会见人数,所以门口排了很长的队伍,在漫长的无聊等待中,偶尔会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来给里面的家人送钱、送衣物等,基于特殊时期的安全考虑也都被告之不可以。看见写在他们脸上的焦虑,配上当天炙热太阳的烘烤,我心里很不是滋味。这时候来了一位中年大姐,手里拿着一包衣物,在门口辗转徘徊间和几位律师聊了起来。谈话中我得知大姐的儿子在里面,她来送衣物,顺便想打探打探消息。大姐说:“儿子在里面,在家呆不下啊!”大姐的儿子涉嫌“帮信罪”,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别人使用,过卡资金100万元,他自己得到2000元的好处费,现在已经在看守所呆了四个多月。当这位大姐讲述儿子的案情,讲到“帮信罪”时,我看出她一脸的不理解,我猜想如果是孩子犯了盗窃、抢劫被羁押,恐怕她还更容易接受一些。是啊,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个近几年才有的新罪名到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不偷不抢,人在家中坐祸就能从天上来”?做法律这一行时间长了,遇到一些高发的社会法律问题,我就会产生一种使命感,一定要把这个问题解释给更多的人听,很多人的涉罪真的是因为无知。希望我们口口相传,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大家避开犯罪分子的“糖衣炮弹”,脚踏实地的挣钱养家、工作生活。 警示案例 案例1: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2:郭某凯,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刘某学,1999年5月出生,系某学院在校学生。耿某雲,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20年8月,刘某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凯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经统计,郭某凯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学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微信兼职群内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要求交给刘某学,由刘某学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雲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2021年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某凯、刘某学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涉罪人员都是学生或者刚刚走出校园的年轻人,他们社会阅历不足,一迈入社会就被利益诱惑迷失方向,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然后被罪刑相当一击重挙打入谷底。从办卡、卖卡发展到收卡、贩卡,成为“卡商”。他们收购、出售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这些银行卡落入到诈骗人员等犯罪分子的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他们成为犯罪“工具人”却不自知,然而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何为“帮信罪”?  “帮信罪”在刑法上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可以结合其对他人所实际从事活动的认知情况、相互往来、联络的情况、收取费用的情况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如行为人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帮助行为的;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以及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行为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符合“明知”的主观条件。2.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帮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具体形式:(1)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2)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3)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网络犯罪行为人要最终获得犯罪收益,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支付等各种网络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以完成收款、转账、取现等活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对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就是针对实践中有一些人,专门为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收付款、转账、结算、现金提取服务等帮助的情况。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结合行为人所帮助的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其帮助行为在相关网络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帮助行为非法获利的数额等情况综合考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帮信罪”的量刑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同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的,比如诈骗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当前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其中手机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是重要原因之一。尽管各类办卡和支付平台都要求实名制,但还是阻挡不了犯罪分子迂回变幻的犯罪手段。手机卡、银行卡是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一旦落入犯罪分子之手,就会成为帮助实施犯罪的重要工具。面对网络上各种金钱利诱、各种兼职信息的轰炸,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轻信,因为不正确的消费观而步入陷阱,为了金钱利益租卡、售卡,最终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了有些人想要不劳而获轻松“挣钱”的心理,许以微薄报酬,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进行犯罪活动。银行卡、电话卡的“出借人”往往只得到了几百元或一两千元钱款,最终受到刑罚追究。这些“出借人”在面临公安机关的审讯时往往感到非常委屈,认为自己仅仅从中获利几百元,也愿意退还非法所得,然而法律作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并不全然以犯罪人获得非法所得的多少评判够罪与否,而是以该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作为我们普通人的日常,卡够用就行,不是越多越好。提醒大家,要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为贪图蝇头小利而身陷囹圄。 律师简介王洪英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4年。王洪英律师勤奋踏实、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始终坚持理论学习,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坚守法律信仰和职业操守,工作中重视每一个法律流程,审慎办理每一起案件,真诚对待每一位案件当事人,注重程序和实体并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洪英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和刑事辩护工作。律师心语:诚实守信、保持善良,案件不分大小,用工匠精神打磨每一个细节,用专业和敬业承办每一个案件。只有专业精细和负责,才能赢得信任和尊重。 王洪英律师联系电话:1873795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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