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赚钱使不得
出借银行卡赚钱使不得
作者:王洪英
有感
前两天去看守所会见,因为疫情的原因看守所限制会见人数,所以门口排了很长的队伍,在漫长的无聊等待中,偶尔会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来给里面的家人送钱、送衣物等,基于特殊时期的安全考虑也都被告之不可以。看见写在他们脸上的焦虑,配上当天炙热太阳的烘烤,我心里很不是滋味。
这时候来了一位中年大姐,手里拿着一包衣物,在门口辗转徘徊间和几位律师聊了起来。谈话中我得知大姐的儿子在里面,她来送衣物,顺便想打探打探消息。大姐说:“儿子在里面,在家呆不下啊!”大姐的儿子涉嫌“帮信罪”,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别人使用,过卡资金100万元,他自己得到2000元的好处费,现在已经在看守所呆了四个多月。
当这位大姐讲述儿子的案情,讲到“帮信罪”时,我看出她一脸的不理解,我猜想如果是孩子犯了盗窃、抢劫被羁押,恐怕她还更容易接受一些。是啊,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个近几年才有的新罪名到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不偷不抢,人在家中坐祸就能从天上来”?
做法律这一行时间长了,遇到一些高发的社会法律问题,我就会产生一种使命感,一定要把这个问题解释给更多的人听,很多人的涉罪真的是因为无知。希望我们口口相传,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大家避开犯罪分子的“糖衣炮弹”,脚踏实地的挣钱养家、工作生活。
警示案例
案例1:
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2:
郭某凯,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刘某学,1999年5月出生,系某学院在校学生。
耿某雲,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0年8月,刘某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凯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经统计,郭某凯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学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微信兼职群内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要求交给刘某学,由刘某学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雲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2021年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某凯、刘某学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涉罪人员都是学生或者刚刚走出校园的年轻人,他们社会阅历不足,一迈入社会就被利益诱惑迷失方向,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然后被罪刑相当一击重挙打入谷底。从办卡、卖卡发展到收卡、贩卡,成为“卡商”。他们收购、出售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这些银行卡落入到诈骗人员等犯罪分子的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他们成为犯罪“工具人”却不自知,然而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何为“帮信罪”?
“帮信罪”在刑法上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可以结合其对他人所实际从事活动的认知情况、相互往来、联络的情况、收取费用的情况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如行为人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帮助行为的;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以及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行为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符合“明知”的主观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帮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具体形式:(1)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2)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3)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网络犯罪行为人要最终获得犯罪收益,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支付等各种网络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以完成收款、转账、取现等活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对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就是针对实践中有一些人,专门为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收付款、转账、结算、现金提取服务等帮助的情况。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结合行为人所帮助的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其帮助行为在相关网络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帮助行为非法获利的数额等情况综合考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帮信罪”的量刑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同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的,比如诈骗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当前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其中手机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是重要原因之一。尽管各类办卡和支付平台都要求实名制,但还是阻挡不了犯罪分子迂回变幻的犯罪手段。手机卡、银行卡是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一旦落入犯罪分子之手,就会成为帮助实施犯罪的重要工具。面对网络上各种金钱利诱、各种兼职信息的轰炸,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轻信,因为不正确的消费观而步入陷阱,为了金钱利益租卡、售卡,最终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了有些人想要不劳而获轻松“挣钱”的心理,许以微薄报酬,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进行犯罪活动。
银行卡、电话卡的“出借人”往往只得到了几百元或一两千元钱款,最终受到刑罚追究。这些“出借人”在面临公安机关的审讯时往往感到非常委屈,认为自己仅仅从中获利几百元,也愿意退还非法所得,然而法律作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并不全然以犯罪人获得非法所得的多少评判够罪与否,而是以该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作为我们普通人的日常,卡够用就行,不是越多越好。提醒大家,要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为贪图蝇头小利而身陷囹圄。
律师简介
王洪英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4年。
王洪英律师勤奋踏实、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始终坚持理论学习,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坚守法律信仰和职业操守,工作中重视每一个法律流程,审慎办理每一起案件,真诚对待每一位案件当事人,注重程序和实体并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洪英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和刑事辩护工作。
律师心语:诚实守信、保持善良,案件不分大小,用工匠精神打磨每一个细节,用专业和敬业承办每一个案件。只有专业精细和负责,才能赢得信任和尊重。
王洪英律师联系电话:1873795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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