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8次集体学习:犯罪形态的认定和区分
发布时间:2024-12-05 浏览:750次
2024年12月4日晚上18:00至21: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8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犯罪形态的认定和区分》,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魏俊卿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郭莉莉、吕晓孟、李成龙、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徐梦云、赵宇波及律所其他律师参与。
在犯罪预备部分,魏律师详细阐述了其成立条件,并强调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的行为特征。随后,在犯罪未遂的讲解中,魏律师深入剖析了“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理解,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之间的区分,特别是关于“未得逞”的界定,结合结果犯和实行犯的不同情况进行了详细解读。
此外,魏律师还就不能犯进行了深入探讨,明确了其主观上想实施犯罪但客观上无实现可能的特点,并与犯罪未遂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强调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是判断的关键。在犯罪中止部分,魏律师详细解释了对“犯罪过程中”的理解,以及“自动放弃犯罪”和“可能有效性”与“实际有效性”的区分,同时强调了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有效性。
最后,魏俊卿律师还结合实务经验,分享了辩护策略,包括有力的辩点一个不能少、加强沟通、据理力争争取最好结果等实用建议。
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赵宇波律师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几种犯罪形态做了适当补充。
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