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部门简讯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部门简讯
盈科短讯丨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63次集体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
发布时间:2024-10-31   浏览:244次

2024年10月30日晚上18:00至21: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63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李毅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赵宇波、徐梦云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微信图片_20241031105953

李毅律师的讲解涵盖了多个重要内容,包括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时,被监护人若侵权,监护人需承担责任;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工作人员犯罪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损被纳入产品赔偿范围;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时,不适用免责条款;以及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等。

微信图片_20241031105925

本次学习为部门成员深入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内容提供了重要指导,有助于提升大家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分享结束后,魏俊卿主任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邢怡明律师作出以下补充:1.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民法典第18条第2款有关十六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一般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不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2.教育机构内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3.强调根据解释第23条的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Related dynamics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