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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38次集体学习:《合同编通则解释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6种情形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629次

2024年4月10日下午18:00至20: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38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6种情形解读》,由魏俊卿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吕晓孟、郭莉莉、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张旭鹏、董颖颖、崔晴、李慧云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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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俊卿律师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例、合同法理论和立法精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要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否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时另一方的解除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时债权人的选择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时另一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时合同是否解除的认定六个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就合同起草、合同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运用这六个条文中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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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张旭鹏和徐梦云作出以下补充:1.印章和合同效力的理解;2.“有章无人”时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举证责任;3.违约方的解除权问题。

学习结束后,大家围绕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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