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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39次集体学习:欺诈发行证券罪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578次

2024年4月17日下午18:00至19: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39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 专题126:欺诈发行证券罪》,由李成龙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吕晓孟、郭莉莉、邢怡明、李瑞瑞、李毅、张旭鹏、董颖颖、崔晴、李慧云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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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龙律师首先介绍了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刑法条文及历史沿革。然后在罪名解析方面,李成龙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从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本罪的客体、客观行为等方面详细分析了本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及量刑规定。最后,李成龙律师结合三个经典参考案例,分析了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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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魏俊卿主任和李慧云律师作出以下补充:1.本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区分;2.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行为可认定为在欺诈发行案件中的正犯行为;3.对隐瞒重要事实、重大虚假内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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