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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只狐狸送女友当宠物,能触犯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2-09-01   浏览:398次

作者:王洪英

 

前几天看到一则冲上微博热搜的新闻,四川泸州一男子网购一只狐狸给女友当宠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男子购买的狐狸系白化赤狐,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卖家在河南,此前已被当地警方查处。河南警方查悉该男子的购买记录后,将线索交由泸洲合江警方,合江警方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狐狸由于被圈养太久,暂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现收养在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物临时救护点。

隔着屏幕看见这只白化赤狐都有些害怕的我,不能不惊叹购买狐狸当宠物的涉事男子脑回路之清奇,也不能不佩服其女友的胆识之过人。

惊讶之余,热衷公益普法事业的我到裁判文书网搜索了近期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案件,一搜还真是吓到我了,原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仅2021年上网的刑事判决就有一百多件,这对于一个以珍贵、濒危物种为对象的犯罪来说,数量已经是不容小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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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下面我摘录了几个案例,一方面作犯罪警示之用,另一方面想引发一场反思: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作为买方、卖方、还是捕杀一方,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太残忍、太丑恶了?

2021年10月,云南开远市杨某将其非法收购的8只疑似画眉鸟带至花鸟市场售卖。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9月,辽宁沈阳市战某帮助他人将饲养的一只鹩哥出售。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8月,湖南湘潭县朱某捕捉野生青蛙14只,其中12只为黑斑蛙,2只为虎纹蛙。朱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5月,江西金溪县盛某、张某使用气枪打死打伤鸟类9只,其中鸳鸯一只、环颈雉2只、山斑鸠6只,被告人盛某、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危害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有苏卡达陆龟、乌梢蛇、花面狸、猪獾、岩羊、塔里森兔、雉鸡、绿鬣蜥、豹纹陆龟、小太阳鹦鹉、豹龟……它们有的被当作宠物养在家中,但大部分都被捕杀、贩卖、食用。

看到上面这些被捕杀的野生动物,不知屏幕前的你作何感想?我只想说,人啊,什么时候我们变成了自然界最凶猛的动物了?我们吃的教训还不够多吗?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我们不维护生态平衡,那势必会遭到大自然的惩罚。

 

相关罪名释义

2020年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央提出要加强公共卫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修改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一共三款,每一款规定了一个罪名。第一款规定的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二款规定的是非法狩猎罪,第三款规定的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下面我结合对该《解释》的学习,梳理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理解和运用要点。

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指关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

1、罪名解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秩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客观上有两种行为。一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肉、皮、毛、骨制成品。“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释》规定涉案动物如果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2、量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三档刑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具有以上从重处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非法狩猎罪。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

1、罪名解析。“违反狩猎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狩猎规范的法律、法规。“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这一般是属于某些珍贵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的地区。此外,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区、风景区,也是禁猎区。“禁猎期”是指国家规定禁止狩猎的期限,主要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的季节,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如地弓、地枪,以及用毒药、炸药、火攻、烟熏、电击等方法。

2、量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指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野生动物的犯罪。本罪规定的目的既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更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罪名解析。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其他野生动物”,指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其即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还有两个限定性表述:一是要求“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真正的纯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驯养繁殖的情况;二是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

2、量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包括:(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敬畏法律。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我们切莫以身试法,因贪图私利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因个人喜好购买、饲养野生动物。

敬畏自然。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北京师范大学严春友教授在其论著《大自然的智慧》中的讲:我们再也不应该把宇宙的其他部分看作只是我们征服的对象,再也不应该把其他生物仅仅看作我们的美味佳肴,而首先应该把它们看作是与我们平等的生命,看作是宇宙之美的展示者,首先应该敬畏它们就像敬畏我们自己一样。敬畏它们,就是敬畏宇宙,敬畏自然,就是敬畏我们自己。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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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英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4年。

王洪英律师勤奋踏实、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始终坚持理论学习,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坚守法律信仰和职业操守,工作中重视每一个法律流程,审慎办理每一起案件,真诚对待每一位案件当事人,注重程序和实体并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洪英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和刑事辩护工作。

律师心语:诚实守信、保持善良,案件不分大小,用工匠精神打磨每一个细节,用专业和敬业承办每一个案件。只有专业精细和负责,才能赢得信任和尊重。

 

王洪英律师联系电话:1873795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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