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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无罪判决丨⑧任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发布时间:2023-01-19   浏览:1059次

序   言

一个人一旦被定罪,严重影响着其后半生、整个家庭甚至下一代人,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一般老百姓。“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据说最初出自一名检察官之口。意思是刑事案件对当事人影响很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去办理每一个案件,不能不负责任,不能敷衍应付。该定罪的一定得定罪,不该定罪的一定不能定。

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职责不仅仅是惩治犯罪,还要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公检法三机关既要相互配合,更要相互制约。尤其是作为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决定着一个人的定罪量刑,最为重要。我一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只是挂在司法机关办公大楼的最显眼处,更应该深深烙在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的内心深处。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敢于担当、勤勉尽责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可是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这样的司法工作人员越来越少了,以至于每当我们看到一份有分量的判决,都会为之深深感动。

一份公正的判决也离不开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胡乔木曾在《律师颂》中写道:“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我常说,每一个刑事案件,对律师来说只是来来往往的众多案件中极其普通的一个,但对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身家性命之依托。所以,每一个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都应当用心准备,积极应对,用尽全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是在现实中,还有不少律师在做“套路辩”,根本不用心去辩护,以至于出现不少律师做有罪辩护而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这种让人羞愧难当的现象。

罗翔说过:“在人类所有美德中,勇敢是最稀缺的。”在目前的环境下,判决无罪是需要勇气的。所以,遇到勇于担当、敢于主持正义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为正义孜孜不倦、苦苦坚守的律师,是当事人的幸运,也是我们的幸运,他们让我们对法治和国家充满信心。

为了方便大家学习,致敬有责任、有担当、有情怀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将这些经典无罪判决加以整理,以专栏的形式逐一刊发,每篇案例分为:“序言”“案情归纳”“编者点评”“判决原文”四个部分。今天刊发经典无罪判决8:任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情归纳

2016年8月左右,任某某到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东山村山上寻找药材“五贝子”时,发现树林里有一株红豆杉,任某某觉得该红豆杉好看,想将其移回家栽种,如果有人购买就将红豆杉贩卖牟利。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任某某携带弯刀、锄头,驾驶三轮车到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东山村山上将一株野生红豆杉树挖掘出来,等天黑后,任某某使用三轮车将红豆杉树运回家,并于第二天将挖来的红豆杉树栽种到自己家房屋旁边的小园子里。2018年夏天,任某某未对挖来栽种的野生红豆杉进行养护,导致红豆杉死亡。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非法采伐、破坏的红豆杉为南方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且该株红豆杉树已经死亡。该红豆杉存活时的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任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任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某某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与原审案件鉴定意见书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人出具的补充鉴定意见书,即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33号补充鉴定意见书。该补充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林木并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原审及再审过程中分别提交了鉴定意见,而该两份鉴定意见对于涉案林木是否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结论相互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遂判决撤销本院(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宣告任某某无罪。

编者点评

有错必纠是我党的优良传统。纠正冤假错案,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对国家和人民的郑重承诺,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本案由于鉴定机构前后两份鉴定意见截然相反的结论,最终使一位农民先是蒙冤被判刑,后被改判无罪。这其中最应该感谢的当属鉴定机构的自我纠错,因为现实中有太多的假证、虚假鉴定意见,永远都难以被否定。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机构自我纠错,是需要担当和勇气的。

本案鉴定机构自我纠错后,公安、检察机关没有因鉴定机构改变意见致使案件翻船去找鉴定机构的麻烦,当地检察机关还主动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本案得以再审,也是值得称颂的,充分体现了当地司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为民情怀。


判决原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渝0114刑再1号

原审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饶念果,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邹文祥、检察官助理李炎卓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职权通知本案的侦查人员向某某出庭作证,并通过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饶念果为被告人任某某出庭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双方就证据进行了交换。

原审查明,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到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东山村山上寻找药材“五贝子”时,发现树林里有一株红豆杉,任某某觉得该“红豆杉”好看,想着将红豆杉移回家栽种,且如果有人购买就将“红豆杉”贩卖牟利。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任某某在明知国家不让采伐红豆杉的情况下,从家中携带弯刀、锄头,驾驶三轮车到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东山村山上将一株野生红豆杉树挖掘出来,等天黑后,任某某使用三轮车将红豆杉树运回家,并于第二天将挖来的红豆杉树栽种到自己家房屋旁边的小园子里。2018年夏天,任某某未对挖来栽种的野生红豆杉进行养护,导致红豆杉死亡。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非法采伐、破坏的红豆杉树种为南方红豆杉,起源为天然野生树种,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且该株红豆杉树已经死亡。该南方红豆杉存活时的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原审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后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再审中原公诉机关认为,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33号补充鉴定意见书等新的证据证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任某某采挖并移栽的树木是南方红豆杉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请法院根据全案证据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任某某认为其行为不是犯罪。

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某采伐的对象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再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7月18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9)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19日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中,包含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84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的植物树种为南方红豆杉,起源为天然野生树种,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该南方红豆杉存活时的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任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与原审案件鉴定意见书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人出具的补充鉴定意见书,即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33号补充鉴定意见书。该补充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林木并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在再审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33号补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检察建议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原审及再审过程中分别提交了鉴定意见,而该两份鉴定意见对于涉案林木是否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结论相互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故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宣告任某某无罪。任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任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刘光生

人民陪审员:黄代慧

人民陪审员:许光轩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石琳民

                              书  记  员:李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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