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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企业家犯罪警示录丨⑳李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发布时间:2022-11-15   浏览:593次

作者:贾国良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河南汝阳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银行”)职工,案发前任该银行某支行副行长,临时负责该支行工作。李某某与侯某某(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后,伙同史某某、王某某,编造虚假的购买原木协议,使用伪造的他项权证作为抵押,于2016年1月28日以史某某作为主贷人,向李某某所在的A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该笔贷款贷出后,未按贷款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按事先商定好的分配方式将该笔贷款分给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贷款到期后长时间无人偿还,给某某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案发后,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已向某银行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部分利息。


判决结果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史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李某某、王某某能够积极偿还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罪名解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这里的“银行”,是广义的,包括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外资银行等。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经营保险、信托、证券、外汇、期货、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罪有以下两个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有关贷款的法律、行政法规,例如商业银行法等。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权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如不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等,就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二是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必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有两个结果性条款,任何一项结果成就,都可能构成本罪。“重大损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致使贷款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收回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予以从重处罚。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经济担保,只凭借款人可靠的信用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可靠的信用”,主要是指:借款人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合理地、高效益地使用资金;有能力及时、足额地归还以往贷款,并能保证按期还本付息。“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提供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担保,或者向银行提供物资,以银行票据、股票等实物抵押,以取得银行贷款。总体上,只要是向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者在向关系人提供担保贷款时采用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要求关系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对其他人要求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所收取的利率比其他借款人低,贷款期限比其他借款人长等,都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根据本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有二档刑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处刑罚。


律师提醒


本罪的防范,须从完善制度、流程、系统和机制等方面加强对信贷领域及决策人员、管理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预防信贷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为保障金融安全,预防金融风险,本文提出从健全法律法规、健全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加强外部监督三个方面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防范:

一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考核,避免把关不严任意发放贷款。二是要健全信贷相关工作制度和惩戒机制。从贷前调查,到贷中审查,再到贷后管理,每个环节都明确操作规范,落实重点环节严格审查义务;加强内部监管制约。制定考核指标,对违规操作的行为予以惩戒,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自觉性。三是要健全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加强外部监督,培育合规的企业文化。受各种因素影响,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往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防范违法发放贷款罪不仅需要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也需要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


法条链接


1.《刑法》(2020)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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