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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上午
盈科洛阳于所内举行
“致敬 最可爱的人”
八一建军节主题活动
向退伍军人以及军属送上
最诚挚的祝福
右一为退伍军人:王君超律师
退伍军人:张景超
退伍军人:陈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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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上午,洛龙区人民法院组织秋季集中执行活动,我所闫宁主任作为市政协委员受邀参加,闫宁主任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行人共同见证了洛龙法院的集中执行。我所闫宁主任表示通过此次参与见证执行活动,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执行工作,切身感受到了执行工作的艰辛和不易,并表示洛龙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公开透明、严谨细致,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执行的力度、速度与温度。最后闫宁主任希望社会各界能更加了解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共同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近日,中共洛龙区委统战部下发《关于2022年度全区统战工作的通报》,表彰了一批全区2022年度统战工作先进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被评为“2022年度统战工作成绩突出单位”。今后盈科洛阳律所将继续砥砺前行,坚持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为洛阳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案情简介】 岳某与朋友高某聚餐喝酒至次日凌晨2点,随后高某于上午11时30分许驾车将岳某送至其上班地点,并将车违章停放至人行道上。执勤交警在要求岳某将车挪走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经鉴定,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岳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岳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指挥下短距离移动车辆,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撤销原判,改判岳某无罪。” 【律师解读】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刑法》133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故意追求或者消极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隔夜酒驾的行为人结合其饮酒后主动休息,驾驶时能保持正常清醒的判断能力等多种客观事实,可以认为其对自己是否仍处于酒驾状态持否定的态度,即其主观状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审判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在饮酒后适当休息并且评估自己状态正常之后驾驶车辆。并且该驾驶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损失的情况下,符合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也同时避免了客观归罪之嫌。 二、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认定隔夜酒驾无罪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条件,还需结合醉酒驾驶人是否在《刑法》133条规定的“道路”上驾驶。如果只是挪动车辆,或者在无人、人烟稀少的道路(如工业园区内)驾驶小段距离均满足情节显著轻微的要求。如本案中岳某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移动车辆,其一方面是在承担安全保护责任管理人的管控范围内操控车辆,另一方面其只是短距离挪动车辆,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情形,所以认定为无罪。
2025年1月3日,盈科洛阳律所2025年第一次股权高级合伙人会议在律所多媒体圆满举办。会议伊始,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对律所过去一年的各项数据做了详细的汇报,并对2025年律所的战略规划进行了展望。本次会议还进行了一项重要的人事任命。经过盈科洛阳管委会和监事会的一致同意,决定聘请股权高级合伙人盛梦鹤律师担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职。盛梦鹤主任在发言中表示,她将致力于在任期内帮助女律师更好地解决职业发展困惑、工作与家庭平衡等挑战。同时,组织专业培训、经验分享会提升女律师业务能力,举办文体活动、心理健康讲座关注女律师身心健康。盛梦鹤主任还表示,也会积极推动性别平等,争取女律师的平等机会和待遇,鼓励女同事展现专业风采。接着,刘伟主任就“如何在新的一年促进律所高质量发展?”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说到,律所的持续发展绝非一蹴而就的成就,而是植根于每一位成员的不懈努力与奉献。特别是面对那些直接关联到每位成员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时,更加凸显团队协作的重要性。随后,大家也针对“律所的高质量发展”各抒己见,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至此,盈科洛阳律所2025年第一次股权高级合伙人会议圆满结束。盈科洛阳将继续秉承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携手全体律师,共同书写法律服务事业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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