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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无罪辩护典型案例》一书,我所魏俊卿律师根据自己承办的一起无罪案例撰写的《核心事实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能认定有罪》一文入选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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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日前出版发行《盈的秘密2: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一书,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律师根据自己承办的经典案例撰写的《步步深入:破解控方核心证据的虚假印证》一文入选该书。 《盈的秘密2: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一书由法律出版社2021年11月出版,由赵春雨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静坤作序。该书共56万字,收录了53名资深刑辩律师的53个刑事案例,每篇案例包括突破思路、案情简介、办案过程、复盘、证据运用等五个部分,通过分析刑事辩护过程中如何进行证据突破,分享办案关键环节和核心技能,打破思维瓶颈,做到有效辩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林维表示,“通读本书,有助于刑辩律师更扎实地做好证据搜集判断工作,更精细地完成事实梳理工作,如此刑事辩护才有致胜可能,才能更为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海燕表示,“本书以“证据突破”为主题,聚焦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分享刑事辩护的证据审查技能,丰富了证据理论的实践品质。53位作者从个案出发,详细阐述证据突破的思路与方法,并总结提炼出一般性经验规则以飨读者,是一本特点鲜明、重点突出、观点多元的实用工具书。” 魏俊卿律师为人诚实守信、正直善良,办案用心负责、兢兢业业,从事律师执业21年,一直受到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魏俊卿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承办的多起经典案例曾在《人民法院报》作为参考案例刊登,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未成年人维权典型案例精析》等专业书刊。魏俊卿律师承办过卫某某等22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私藏枪支案,李某某等四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委某等诉李某等生命权纠纷案、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李某故意伤害案、沈某某聚众斗殴案、赵某某等受贿、滥用职权案,陈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作证、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常某某危险驾驶案等20余件经典案例,收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案情简介】 金恒公司承建国恒公司的某县中央花园项目6#二次结构及粉刷工程。2018年9月10日,金恒公司与苏某班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苏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农民高某经朋友介绍到苏某工地提供劳务,担任工程项目管理人,听从苏某指挥,与金恒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也未从金恒公司领取工资,对金恒公司的情况不知晓,后高某向苏某辞职。 2019年10月5日,苏某就拖欠高某的劳务报酬出具材料一份,内容为:“欠工资86000元”,后苏某未及时支付,高某遂将国恒公司、金恒公司和分包人苏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某县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86000元。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原告仅与苏某形成劳务关系,遂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原告高某劳务费86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身份,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向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主张工资支付的权利。 一、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条规定和立法精神看,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资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分包工程劳务费的诉讼。就本案而言,原告若想向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主张权利,则需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身份,方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相关批复等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也就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设备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因此,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施工义务全部转由实际施工人履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而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当总承包人对承接的施工项目“撒手不管”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应当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确认。实际施工人应是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是因为名义承包人作为承包方没有亲自完成具体施工任务,在违背法律和发包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交给实际施工人完成。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2.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或部分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完成。3.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任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发包合同的约定。 三、非实际施工人的高某不能向工程发包人讨工资 结合本案,首先,从隶属关系看,原告高某是被告苏某招用,负责项目管理,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而实际施工人则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仅为完成施工任务而彼此协作;其次,从对外履职看,原告在工作期间,均以苏某的名义对外履行事务,而实际施工人则以本人的名义对外施行事务;最后,从合同效力看,原告高某与被告苏某之间的协议属于承包人内部对具体施工的一种责任约定,属于有效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大多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原告高某实质是工程项目管理人身份,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故无权要求被告国恒公司和金恒公司直接支付拖欠的工资。
2023年2月24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召开盈科洛阳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2023年第二次会议。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管委会主任刘伟、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管委会副主任何早、张运超以及股权高级合伙人鲁辉、孟繁丽、王琦、闫宁、叶文超、张利利参加会议。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首先针对2022年各专业部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报,明确了今年盈科洛阳各部门的责任与工作目标,希望各部门不断提升专业技能与业务能力,携手共进,2023年更上新台阶。责任状签署仪式会议上,张亮主任与各部门主任依次签署了2023年部门经营责任状,明确了各部门全年的任务指标,希望各部门团结一心,新的一年努力向目标踏实迈进。在会议中,2023年为加强律所对全体律师的关怀和执业培训,律所特聘任孟繁丽律师为教育与培训委员会主任并颁发聘书。各部门主任分别围绕2022年度本部门在业绩创收、部门建设、业务培训、学习交流、人才引进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交流。魏俊卿主任、刘伟主任对过去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分享,张运超主任分享了去盈科郑州学习交流的心得。最后大家针对2023年盈科洛阳发展建设建言献策,提出宝贵建议。管委会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刘伟党支部书记、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监事会主任、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郭刚利公司法律事务部何早主任财富保护与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张运超主任 政府与公共事务法律事务部闫宁主任公司控制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鲁辉主任 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孟繁丽主任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部王琦主任 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事务部叶文超主任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张利利主任 此次会议圆满举行,在新的一年里各部门将携手同行,迈进新征程,开启新篇章。
3月12日,盈科洛阳律所在多媒体会议室集中开展学习《党慧同志在2025年度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此次学习由洛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盈科中国区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洛阳管委会主任刘伟带领。盈科洛阳部分股权高级合伙人和三十余名律师线下共同学习了此次会议内容,与此同时,其余律师则充分利用线上平台,积极参与了此次会议内容的在线学习活动。根据文件内容,刘伟主任首先向大家传达了2025年是洛阳市司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年”。对律师来说,用好“规范化建设提升年”这个抓手,能够带动洛阳市整个律师行业“全面建设跃升”。紧接着,刘伟主任提到了会议中宣布的2025年洛阳市律师协会的两件大事:律协新址搬迁、领导班子换届。强调要抓住这两个契机激发行业发展新动能。此外,擦亮“升级青年律师‘红扣子’工程党建品牌、叫响青年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筑基品牌和打造‘1+2’涉外律师法律服务品牌”这三个品牌,探索独具洛阳特色的工作模式,初步打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辨识度的洛阳律师工作品牌,展现洛阳律师新作为。最后,会议提出了发力“党建工作提质、律所建设提质、服务成效提质、行业风气提质、权利保障提质”这五项,提出“加快建设律师强市”的总目标。通过这次深入学习,盈科洛阳全体律师纷纷表示将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行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步伐,为实现洛阳市律师行业的繁荣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迈向建设律师强市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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