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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无罪辩护典型案例》一书,我所魏俊卿律师根据自己承办的一起无罪案例撰写的《核心事实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能认定有罪》一文入选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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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上午,洛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开展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全市律师队伍中组织进行了“迎国庆 感党恩”洛阳市律师行业学习宣传贯彻二十大报告精神知识竞赛活动。盈科洛阳律所作为分赛区之一,圆满举办了此项活动,此次活动的主持人为我所客户服务中心的主要成员申旭营。此次知识竞赛共有48家律所,230多位律师报名参加。赛制分为初赛、半决赛和决赛三场,分为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三个环节进行激烈角逐。开始前,全体人员一同奏唱《国歌》,之后比赛正式拉开序幕。一句“请听题”现场气氛瞬间变得紧张起来,各个队伍开始了激烈地比拼。在小组必答题环节,选手们冷静思考、沉着应答;在抢答题环节,选手们全神贯注、反应迅速;在加时赛环节,选手们认真思考、谨慎作答。经过激烈角逐,共有八支队伍进入半决赛,分别是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我所律师王星云、王毅博,实习律师崔晴、苗振毅代表盈科洛阳参加比赛,经过激烈紧张的比赛环节,成功进入半决赛,向他们表示衷心的祝贺!希望再接下来的比赛中能够再创佳绩!
【案情简介】 近期,由刘战尧律师、冀承胜律师代理的某动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收到上海一中院二审胜诉判决。本案历时两年,案情多次反转,历经起诉后撤诉、重新起诉一审被驳回,二审中律师力挽狂澜终获改判。 委托人王女士2006至2007年间从其嫂子吴女士处购买了一动迁安置房。2006年5月6日,王女士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吴女士的配偶(王女士哥哥)于当日以吴女士名义出具收据。2007年9月28日,王女士与吴女士共同手写一份字据,约定将吴女士名下的一处毛坯动迁房(A房屋)以36万的价格转让给王女士,第一笔购房款在2006年5月6日支付,第二笔于2007年9月28日付清。双方商定拿到A房屋的产证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9月28日,王女士去物业办理了A房屋的入户手续,缴纳了有限电视安装费等费用,物业公司向王女士出具收据、并送达了《物业手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后因方便照顾老人等原因,吴女士让王女士居住在了与A房屋同等面积的老人隔壁吴女士另一动迁房屋B房屋中,王女士自2008年居住至今,并进行了装修,A房屋则由吴女士对外进行了出租。吴女士配偶2012年去世。A房屋2013年8月20日拿到产证,但产权人登记在吴女士和其女儿名下,产权登记信息备注“配套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2016年A房屋可以过户,但吴女士却一直拒绝配合王女士过户,因此成讼。经立案窗口查询,A房屋市值已将近500万。 一审法院以“未举证证明吴女士女儿同意出售并收取系争房屋房款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为由驳回了王女士的过户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结果】 吴女士及其女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王女士办理将A房屋产权过户至王女士名下的手续。 【律师解读】 01.本案属于亲属间动迁房买卖,操作不规范,代理律师进行了大量繁杂的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证据补强。 由于吴女士涉及到两处拆迁,共获得包括A、B房屋在内多套动迁安置房。代理律师积极向法官申请调查令,在拆迁公司、房地产公司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之间来回奔波,调取了大量宝贵材料,也为后续应对笔迹鉴定夯实了基础。 吴女士一方庭审时否认签署过房屋买卖字据,由于吴女士配偶2012年已去世,对收据的真实性也不认可。法官启动笔迹鉴定,代理律师多方查证,终调取到吴女士配偶生前档案材料,在我方充分鉴材的情况下,鉴定结论终支持我方所请。 由于房屋买卖发生在2006-2007年间,距今已经10年有余,关于款项支付细节委托人记忆已有些模糊,代理律师根据经验协助委托人还原事实,并协助委托人到银行查证,终于查清购房款支付的完整路径,案件也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据支撑。 02.王女士现居住在B房屋是否构成变更房屋买卖合同标的? 从案情可以看出,主张过户A房屋有房屋买卖字据、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支撑,但障碍在于产权登记人为吴女士和其女儿,需要证明吴女士女儿对房屋买卖知情。主张过户B房屋的优势在于B房屋的产权登记人只有吴女士一人,且王女士自2008年居住至今。 由于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变更房屋买卖合同标的未有书面文件确认,我们代理王女士一方后,对诉请反复斟酌权衡,最终决定从证据有利出发,结合王女士在B房屋居住的理由,建议王女士要求吴女士及其女儿过户A房屋,得到了委托人认可,也得到了二审判决的支持“双方仅是存在协商,但并未就将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物由系争房屋变更为B房屋达成一致。故王女士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要求吴女士履行,并无不妥”。 时至今日,回想起诉请确定时的纠结,仍印象深刻,真可谓“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03.吴女士女儿是否知情? 如何证明吴女士女儿知情是本案的一大难点,一审法院也是以此驳回了王女士诉讼请求。我们代理律师认为既然吴女士女儿长期与父母一同居住,且考虑到当事人亲属之间经常走动,买房毕竟属于生活中的大事,必然会在生活中留下蛛丝马迹。 我们协助委托人回想过往可能的有利证据,最终发现了有利我方的新证据,还让委托人找尽可能多的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来作证,并多方查证,尽可能的搜集证据。 庭审时,我们代理律师结合新证据并从“一直共同居住具备知晓条件”、“以吴女士作为被拆迁人所得多套安置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吴女士和其女儿名下”、“王女士居住在B房屋长达10多年之久”以及办理入户等多方面进行论证,组成了一个有力的证据链,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7月4日上午,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组织委员王琦等人到医院看望慰问患肺癌的高幸恩律师,送去了盈科洛阳部分律师的捐款5000元。日前,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的高幸恩律师被诊断为肺癌,急需要30万余元的医疗费用。高幸恩律师丈夫离世,独自一人扶养着三个未成年孩子,难以支付这笔医疗费用。高幸恩律师通过水滴筹向社会求助后,在洛阳律师界引起极大关注,洛阳市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律协关爱委员会等领导多次到医院看望慰问,广大律师同仁纷纷捐款。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于7月1日向全所律师发出《倡议书》,倡议大家向高幸恩律师捐款。两天时间,共收到捐款5000元(不含通过水滴筹等其他途径的捐款)。魏俊卿书记鼓励高幸恩律师要树立信心,战胜病魔。高幸恩律师对关心她的全体律师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感谢,表示一定会坚强面对,争取早日康复,继续为祖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7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高级研修班第一期在北京正式开课。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常保国,法治日报社副总编辑张国庆出席开班仪式,开班仪式由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宋乃龙主持。我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律师全程参加了培训。 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高级研修班第一期,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主讲了《企业合规与检察改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主讲了《律师合规业务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主讲了《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云霞主讲了《中国企业的全球合规之路》,国家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合规部特一级职员刘春瑞主讲了《企业与外聘合规律师合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与监管事务部总经理于莽主讲了《中国企业合规运营的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监管制度的日益完善,企业合规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企业合规风险引发的企业犯罪,不仅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损害股东、客户、员工利益,还影响社会稳定。最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个省市的167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了涉案企业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增强企业风险防控意识,提升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水平,不仅变得愈发迫切,也是中国企业的必然选择。 魏俊卿律师从事律师执业20余年,担任过50余家政府、机关、企业单位法律顾问。魏俊卿律师从2020年3月开始研究企业合规业务,他带领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对中国企业家和洛阳市企业家2020年度刑事犯罪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套包括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应对的企业风险防控体系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量身打造专项合规计划,构建企业风险防控体系,提供风险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有效应对行政处罚和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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