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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上午
盈科洛阳于所内举行
“致敬 最可爱的人”
八一建军节主题活动
向退伍军人以及军属送上
最诚挚的祝福
右一为退伍军人:王君超律师
退伍军人:张景超
退伍军人:陈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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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汪某与江某3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江某1、江某2。2008年汪某、江某3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江某3名下。汪某与江某3将该房屋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该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江某3仅负责偿还了两年多的贷款,剩余贷款由汪某负责偿还。2012年9月18日,汪某与江某3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同年9月19日,汪某与江某3经xx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涉案房屋归甲(江某3)乙(汪某)双方的子女江某1、江某2二人共同所有,待房屋按揭还清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此过户手续,房屋现所欠的债务由甲方(江某3)按月归还。”汪某于2018年4月16日已将案涉房屋抵押贷款提前全部清偿,并注销了房屋抵押登记。但江某1、江某2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 原告江某1、江某2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两原告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某3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江某1、江某2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江某1、江某2名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江某1、江某2负担。 二、驳回原告江某1、江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第一,涉案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江某3名下,但是,属于汪某和江某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案涉房屋属汪某和江某3的共同财产。 第二,本案非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所有权确认纠纷归属在物权纠纷中,属于第四级案由,将离婚后财产纠纷归属在婚姻家庭纠纷之中,属于第二级案由。可见,所有权确认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只有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争相主张所有权时,法院才能对该争议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归属加以确认。而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其子女所有。因此,本案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两原告不应在本案中提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主张。其次,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因一方隐瞒财产导致还有部分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一方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的讼因系江某3不履行其与汪某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最后,债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江某3名下,原本就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虽然江某3和汪某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案涉房屋赠送给子女所有,但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只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本案两原告依据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所达成的房屋赠与条款,仅仅是取得了“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债权。两原告要想拥有案涉房屋的产权,还必须经过“变更登记”这一要件行为。因此,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江某3所有(实际为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两原告所有。综上,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三,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合法有效。 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并非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对其孤立评价或者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具体如下:首先,夫妻双方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而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的条款也许就是夫妻双方为离婚所附加的条件。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合同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当事人不能单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再次,夫妻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则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这一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可擅自变更或者撤销。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另外,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在汪某和江某3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综上,汪某和江某3签订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第四条关于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亦当然的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案涉房屋的抵押贷款已清偿完毕,设定的抵押权也已注销,且亦无其他权利负担。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2021年10月10日,盈科成立2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启动仪式暨歌曲《盈科》发布会在正大中心成功举办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也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同时也是盈科律师事务所成立20周年,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盈科人携手同行、努力奋斗、不忘初心,日日精进,久久为功,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盈科力量。 出席活动的领导及嘉宾有:青年作曲家李菲,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艺频道导演吕诗,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总部管委会主任赵兴仁,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梅向荣,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华,中国区董事会主任、中国区执行主任李正,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管委会主任张群力,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全国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终身名誉主任奚玉,盈科北京监事会主任吴铁军,盈科旅游联合创始人、总裁何宁宁,盈科财税执行主任刘俊秀,以及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北京管委会及监事会各位领导。盈科总部风险控制部总监刘彦斌、总部文化品牌与新闻宣传部总监丁萌共同担任本次活动的主持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梅向荣 活动伊始,梅向荣主任发表致辞,梅主任首先对各位领导及嘉宾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感谢,他讲到今年是盈科成立20周年,经过二十年不懈奋斗,盈科迎来了新理念、新格局、新起点。盈科20年来,盈科人日日精进,久久为功,在时代大背景下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盈科人要立足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历史责任上,承担起研究谋划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时代使命,致力于搭建“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圈”,为全球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主任、中国区执行主任李正 随后,李正主任介绍了盈科成立2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李正主任讲到2021年是盈科成立20周年,未来,盈科律师事务所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履行时代赋予律师的责任使命,做法治中国的参与者、实践者、奋斗者、贡献者。新的征程已经开启,盈科人携手并肩,笃定前行,高质量发展,朝着建设全球领先律所的宏伟目标而继续拼搏。主持人:盈科总部风险控制部总监刘彦斌(右),盈科总部文化品牌与新闻宣传部总监丁萌(左)《盈科》乐谱揭幕仪式 随后,盈科律师事务所赵兴仁、梅向荣、李华、李正、张群力、吴铁军主任及青年作曲家李菲共同为《盈科》乐谱揭幕。 “盈科”的文化底蕴已经过了数千余年的传承与歌颂。贯穿其中的是温文尔雅的气度,是情同手足的团结,是有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文化,每一位盈科人的努力拼搏奋斗,都如涓涓细流,汇入“盈科”的大海,原泉混混,方能生生不息。盈科合唱团盈科合唱队现场演唱歌曲《盈科》青年作曲家 李菲 紧接着,《盈科》的作曲者青年作曲家李菲老师分享了有关歌曲创作的幕后故事。她讲到非常荣幸刚刚见证了盈科歌曲的首演,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辛亥革命110周年,在新的征程上,我们要高度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信心,她正是带着这种使命感和传承心完成了歌曲《盈科》的创作,她认为受邀编曲体现出一种文化使命感,作为中青年一代我们有责任记录历史,有责任用我们的专长记录时代,把更多优秀文化带给世界。梅向荣主任为李菲老师献花束并颁发荣誉证书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全国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终身名誉主任奚玉 最后,奚玉主任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对歌曲《盈科》的感受,奚玉主任表示自己最开始就被歌曲小样深深吸引,对盈科名字的理解也是愈加深刻。这首歌娓娓道来,从中能听到中华文明古国几千年来的历史与故事,也能听到20年来盈科家人们的不断奋进。歌曲《盈科》既是盈科人对千百年前传统文化智慧的传承与歌颂,又是盈科人未来时常回荡心中,激励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最美旋律。 一直以来,盈科坚持“党建引领,建设全球领先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秉承“全球视野、本土智慧”,坚持“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方针,积极应对法律服务市场变化,促进律所稳步发展,立足新理念、新格局、新起点,盈科正在迈向新的台阶,创造更辉煌的明天。 未来,盈科还将努力发挥自身优势,整合全球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客户满意,建设全球领先律师事务所,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热烈祝贺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女工委,荣获2021年度“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我所女工委将会倍感珍惜荣誉,在未来的工作中,也会继续坚持集纳“她智慧”、助推“她成长”、关爱“她公益”、凝聚“她力量”的原则,聚焦盈科女律师的发展。 盈科洛阳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总部女工委的支持下,在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的领导下,现有成员13人。由闫宁律师担任主任,熊朵朵、范小伟、姜迪、王洪英律师担任副主任,江雅慧律师担任秘书长,宋黎明、张洪丽、董姗、刘芳娜、王君超、王晨璇、高若涵律师为成员。 盈科洛阳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以提高盈科女律师的幸福指数和归属感为宗旨,充分发挥女工委“真诚、友爱、关怀、互助”的作用,提升女律师的生活品味与质量,关心女律师的成长,提升女律师的专业化和影响力。 盈科洛阳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将通过开展集纳“她智慧”、助推“她成长”、关爱“她公益”、凝聚“她力量”系列主题活动,围绕女律师的工作、生活、文化、娱乐等多个方面,把关心关爱女律师的工作落到实处。
2022年5月27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洛阳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2022年第三次会议在律所多媒体会议室举行。我所执行主任张亮、管委会主任刘伟、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管委会副主任何早、管委会副主任张运超、女工委主任闫宁、青工委主任王琦、惩戒委主任叶文超、股权高级合伙人张利利、孟繁丽、鲁辉出席会议。 会议伊始,由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汇报近期的业务发展情况、人员和部门构成以及所获荣誉,并对3月至4月的活动进行总结分享,其中包括党建活动、律师讲座、公益活动等。 另外,为进一步完善盈科中国区组织管理架构,吸纳更多优秀人才,经过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审批,盈科洛阳律所刘伟、魏俊卿、郭刚利晋升为盈科中国区股权高级合伙人。 会议中,张运超主任以华为公司为例,向大家分享了心得体会。作为律师,一定要虚心谦虚、不断学习,要学习专业领域中顶尖人物的优势与长处,面临困难要敢于面对、勇于挑战,如此才能真正获得自我提升、实现自我价值。另外,张主任还强调,作为律所合伙人,一定要制定好规范、标准的制度和体系,还要广纳人才,认真听取和接收青年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设好、发展好、管理好律所。 各位主任分别发表各自见解,并以身边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说明,建设和发展律所必须要团结一致、抱团发展,另外还要突破同质化发展思路,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优质法律产品,提高竞争力,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结果是衡量方式方法的唯一标准。盈科洛阳律所在发展中应当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分析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不可盲目学习。盈科洛阳律所应当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不断奋进向前,实现精准化服务,从多方面提升自身的实力。 各位主任对盈科洛阳律所发展和业务建设的讨论一直延续到晚上的聚餐环节。生活的美丽,全在相聚的时刻;快乐的点滴,盈科家人们相互陪伴;让青春吹动,让时光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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