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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第67次集体学习
发布时间:2022-10-13   浏览:1011次

2022年10月12日下午6:00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67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张洪丽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吕晓孟、郭莉莉、贾国良、李成龙、邢怡明及宋黎明、刘艳萍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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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丽律师首先介绍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立法沿革。然后在罪名解析部分,张洪丽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从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本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分析了本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规定。最后,张洪丽律师结合几个案例,分析了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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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结束后,魏俊卿主任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郭莉莉律师对本罪作出以下补充:1、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生产或者销售行为之一的,均可构成本罪;2、本罪对后果特别严重的界定;3、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在于产品是否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4、强调本罪为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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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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