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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第57次集体学习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696次

2022727日晚630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7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51:妨害药品管理罪详解》,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邢怡明律师分享,团队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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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怡明律师指出妨害药品管理罪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第142条之一,系生产、销售假药罪分离而出的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邢怡明律师结合司法解释与药品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解析;将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进行罪名辨析;最后结合典型案例提出本罪在实务中的问题和辩护要点。

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与谈人王洪英律师提到妨害药品管理罪,在实践中要注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构成要件,即对犯罪法益的实质侵害性的把握,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对法益有实质侵害性,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贾国良律师通过陆勇销售假药不起诉案,分享了个人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立法背景和本罪犯罪构成的认识,并就本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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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编辑:邢怡明

审核:魏俊卿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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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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