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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与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48次

作者:张洪丽


近期承办的一起信用卡积分类传销案件中,行为人张三(某公司会计)因轻信某企业出示的“支付业务备案证明”,受“低费率+积分”诱惑,参与“积分层级返利”项目,缴纳高达70余万元的“代理费”,后台显示有发展下线并可获得其缴纳费用的返利,最终因层级、人数均达立案标准,被立案侦查。张三始终主张企业有备案资质,自己只是推广合法权益,凸显高知群体对“形式合规掩盖下的传销本质”的认知偏差。

从犯罪学视角看,此类案件印证了 “理性选择理论的悖论”:行为人虽具备基础法律认知,但因“沉没成本效应”(已投入70多万元代理费)持续发展下线,且组织者通过虚构的高收入幸存者案例掩盖模式的不可持续性。这种 “非理性中的理性”,既是传销组织的洗脑逻辑,也是律师辩护中可切入的主观认知抗辩要点。


一、传销犯罪的本质与司法认定逻辑


(一)传销犯罪刑法规制的核心维度

根据《刑法》第 224 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实务中认定需围绕“层级结构”“计酬依据”“欺诈性”三个维度展开:

1.层级与人数标准:需满足“三级以上(含本层)+参与人数30人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以下简称《2013年传销意见》);

2.计酬本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层级为主要计酬/返利依据,而非个人消费或终端销售业绩;

3.欺诈性内核:通过虚构经营项目、夸大收益、设置“道具商品”(无真实使用价值或定价虚高)等方式,实质以“后入者资金供养先入者”,符合庞氏骗局的运作逻辑。

(二)新型传销的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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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认定中的常见争议焦点与辩护空间


(一)合法经营与传销犯罪的界分:根据《2013年传销意见》第一条,需重点区分“团队计酬式传销”与合法分销:

合法情形:以销售真实商品为目的,计酬仅与个人销售业绩挂钩(如单次推荐奖励、终端销售提成),无层级返利;

传销情形:即便存在商品,若商品为“道具”(如市场价500元商品标价5000元以捆绑“积分权益”),或计酬主要依赖下线发展人数/层级,仍认定为传销。

辩护要点:提交“商品进销存记录、终端零售流水(占比超 70%)、无强制购买/囤积要求的合同条款”,证明盈利源于合法销售而非拉人头。部分案件涉及“团队计酬式传销”与“诈骗型传销”的区分。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组织者、领导者”的范围限缩:根据《2013年传销意见》第二条,组织者、领导者仅包括“发起人、决策人、核心管理人员及对传销起关键作用者”,普通参与者或技术人员可主张出罪。对于普通参与者,发展1-2名下线且无管理权、未获利或获利不足1万元的,可援引判例,主张不纳入犯罪主体;针对技术人员则需区分责任边界,若仅提供常规服务器维护,提交“技术服务合同、无异常报酬记录(如月薪未超行业30%)、监管通知后即时整改凭证”,主张主观不明知,不构成犯罪;若明知传销仍提供“专门分账系统”“层级统计功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需聚焦“技术通用性”(如系统可用于合法电商)。

(三)涉案金额、层级与人数标准的辩护空间:一是剔除虚增人数,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数据,是否有后台IP地址重合记录(如1个IP注册5个账户)、账户关联流水(同一银行卡绑定多账户),主张虚设人数不计入30人标准(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2024年答疑意见);二是否定虚列层级,若层级仅为“称谓差异”(如“青铜 - 白银 - 黄金”无实际返利差异),主张层级不计入犯罪认定;三是审计证据的审查,先看证据形式,是一般的书证还是司法鉴定意见,不同证据形式的要求不一致。其次是常规的核查审计机构是否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质”,无资质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主张证明力不足;对于检材,若审计未纳入“被告人自有资金投入”“合法零售收入”,可以申请重新审计,补充银行流水、销售台账等原始凭证。

(四)主观故意的否定以及“骗取财物”要件的拆解:提交 “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沟通记录”(如咨询积分规则的邮件、合规问询回复),证明对商业模式合法性存在合理信赖;若为离职银行员工,提供“工作证明、岗位职责说明书”,主张基于过往从业经验误判模式性质;提交“零售利润明细表”“会员退货记录”等,反驳“整体欺诈性”,证明存在合法获利途径;提交“平台整改记录”(如停止层级返利、清退会员资金的公告及转账凭证)降低社会危害性。


三、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建立商业模式合规性预检机制,确保商品价格与市场合理区间相符,且无强制购买或囤积要求;避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佣金主要计算依据,佣金来源需可追溯至终端销售;建立会员退出无障碍机制(7日内无理由退款);建立合规风险基金,其比例结合企业规模动态调整,并签署《反传销承诺书》。

当前传销犯罪呈现“金融化”“隐蔽化”特征,信用卡积分、虚拟货币等载体易模糊法律边界。对律师而言,需以“证据穿透审查”为核心,结合犯罪学理论拆解行为人主观认知,在“形式合规”与“实质违法”间找到辩护突破口;对从业者而言,合规不是“事后补救”,而是商业模式设计的前置要件,唯有将“层级控制”“计酬透明”“权益真实”嵌入全流程,方能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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