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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53次集体学习:《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承担责任的14种情形》(上)
发布时间:2024-08-08   浏览:174次

2024年8月7日晚上18:30至20: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53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承担责任的14种情形》(上),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魏俊卿主任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郭莉莉、李成龙、贾国良、李瑞瑞、邢怡明、李毅、董颖颖、李慧云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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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俊卿律师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及案例,详细分析了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内容、含义和立法目的,并结合案例强调了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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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李慧云律师对本罪作出以下补充:1.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2.关联交易有哪些情形?

团队律师郭莉莉分享了自己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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