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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企业家犯罪警示录丨㉚楚某某行贿案
发布时间:2022-11-28   浏览:562次

作者:郭莉莉


案情简介


楚某某系河南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12月,楚某某借用洛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了洛阳某单位改扩建综合楼土建及安装工程项目。为了继续承揽其他工程及方便自己承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2016年7月,在时任某区区长兼洛阳市规划局局长刘某某(已判刑)的办公室,楚某某向刘某某行贿现金50000元。8月在刘某某的帮助下,楚某某顺利取得了其他二个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

2016年3月及2017年3月,楚某某在时任洛阳某水投公司董事长及洛阳某水生态公司总经理马某某的帮助安排下,未经招投标程序,先后直接承揽了洛阳伊河东湖某段绿化工程项目和洛河某段绿化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为了感谢马某某在工程承揽承建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能够继续承揽洛阳某恒大绿化项目,楚某某分别于2017年元旦前夕和2018年4月,在某水投公司马某某办公室和伊滨区某大厦马某某办公室向马某某行贿各50000元。随后在马某某的安排下,楚某某未经招标程序顺利取得了洛阳某恒大绿化项目。2016年10月,为了承揽水投公司和水生态公司更多绿化项目,楚某某在龙门东山请马某某吃饭时,向其行贿5000元。2018年春节后,楚某某在某大厦16楼马某某的办公室向其行贿20000元。2017年至2020年春节前夕,楚某某四次在某小区办公室和某大厦16楼办公室向马某某各行贿10000元。


判决结果


栾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2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楚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罪名解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一、行为人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将财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正在、将要或者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的对价。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这里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的,是迫于某种压力或屈于惯例不得已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构成行贿。“被勒索”,是指被索要或者被敲诈勒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虽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但最后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包括其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也包括根本未获得任何利益。

本罪有三档刑罚。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律师提醒


自古以来中国都盛行着“礼尚往来”的社会习俗,把握正常人情往来的度,避免涉及行贿犯罪,需要我们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有基本的了解。

通过上面对行贿罪的解析,我们了解到行贿的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行贿人的主观恶意、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退赔退缴情况等因素都将影响行贿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以,行贿风险的防范也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影响处理结果的因素进行。比如在某些商务场合或出于礼节的需要赠送伴手礼或纪念品时,需要严格控制其价值,并且不能出于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员工急功近利,一味为追求业绩而不择手段,采取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促成业务。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包括制度建设、教育培训、风险防控、合规审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合规管理工作,以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参与市场竞争,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1.《刑法》(2020)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自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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