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以“准驾不符”拒赔,最终却支付55.6万元的保险金
接到朋友咨询,询问笔者是否办理保险合同案件,回复成功办理过几起保险拒赔案件,朋友说自己一位姓张朋友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被保险公司拒赔了,想找律师咨询能否打官司,有无胜诉的可能性。双方约了面谈,笔者细致的询问了张先生购买保险的过程、保险事故发生经过、理赔经过和拒赔理由等情况,对张先生的案件作了初步分析,案件有胜诉的可能性,可以一试,抱最大的希望,尽最大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不留遗憾。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为张先生拿回了55.6万元的保险金。这是笔者承办的又一起保险拒赔胜诉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8月,张某为自己实际所有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15日0时起至2022年8月14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2020条款)”,保险金额1000000元。2022年06月10日01时21分许,王某驾驶车辆沿宁洛高速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19公里+450米处时,与其前方同向同车道内第三人李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驾驶的张某实际所有的上述半挂牵引车(载货:拖拉机)尾部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联系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保险公司以驾驶重型半挂车需要A2以上驾照,但李某持有的是C1E驾照,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法律禁止情形,系涉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9月,张某与王某家属就超出交强险部分达成和解,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张某所有的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由王某家属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张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一次性向王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8万元,各方签字后,张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王某家属66.8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款张某全部履行到位。协议签订后,王某家属到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8万元,王某家属顺利拿到了某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款。
张某再次尝试到某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责险进行理赔,某保险公司依然拒绝赔偿,拒赔理由为:驾驶重型半挂车需要A2以上驾照,李某持有的是C1E驾照,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情形,该情形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系免责条款,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接受张某委托后,笔者耐心指导张某收集涉案的证据材料。因涉案车辆为张某实际所有,挂靠在了某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统一购买车辆保险,张某支付保险费,电子保单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某运输公司,首先是需要和运输公司进行沟通,拿到车辆挂靠合同并由运输公司出具相应的证明,同意由实际车主张某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权益并受领保险理赔款,将涉案事故的保险理赔权益全部转让给张某,这是为了确保张某的保险请求权。
笔者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并与团队律师多次进行研讨,寻找案件的有利点。与张某细致沟通购买保险的整个过程,发现涉案半挂牵引车的保险是由运输公司统一进行购买保险,张某把保险费转给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购买之后,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再将涉案车辆的电子保单发送给张某。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某保险公司对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并未做任何提示和说明义务,确立了“购买保险时,某保险公司未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告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办案思路,笔者精心的撰写了起诉状,整理了立案材料,进行立案工作。
接下来的时间里,笔者查阅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大量的案例,整理庭审证据,精心准备证据目录,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开庭之前,针对案件证据材料及开庭事宜再次进行集体研讨,沟通庭审质证、辩论等各个环节应注意的事项。庭审时,笔者提出“李某具有26年的A2驾龄,拥有过硬的驾驶技术和营运驾驶经验。李某年满60周岁,A2驾驶证应于2021年9月5日前办理降级手续,其没有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尽管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对其驾驶技能和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为重型半挂货车,与其持有的C1E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在购买保险时,某保险公司未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投保人即使知道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也无从知悉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禁止性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投保人对禁止性规定的概念和内容应当是知道的,只是不知道被保险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的后果。因此,某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重型半挂货车需要A2以上驾照,李某持有的是C1E驾照,属于禁止性规定,符合责任免除条款而免除其赔偿责任。”
庭审后,笔者根据本案庭审时某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答辩、质证、辩论意见以及法庭归纳总结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一,张某是否具有保险请求权;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支付保险金;第三,如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金额应怎么计算?”撰写了7000多字的代理词,代理意见主要有:1.张某系涉案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车辆的保费由张某支付,事故发生后,张某和王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向王某家属支付超出交强险范围之外的赔偿款66.8万元,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且某运输公司已经同意由张某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权益并受领保险理赔款。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张某取得对某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对涉案第三者任保险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 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规定,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应正确认定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此处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做严格理解,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或者批准的免责条款不适用本规定;第二,以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不同于法定免责条款。法定免责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禁止性规定是禁止当事人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如保险合同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并不会直接产生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如未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投保人即使知道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也无从知悉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第三,投保人对于禁止性规定的概念和内容应当是知道的,只是不知道被保险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的后果,因此保险人如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仍应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就上述免责后果通过充分的提示使得投保人知道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办案过程中,笔者与同事聊起对该条法律规定的理解,同事很惊讶的说,呀!我竟然不知道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保险公司不赔付保险金。作为法律人,我们深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饮酒、醉酒、无证、准驾不符等不能驾驶车辆,驾驶车辆不能闯红灯等等,这些通常也是大家熟知的禁止性规定,然而,作为法律人尚有不清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面临保险人不赔付保险金的后果,又何尝是普通大众呢?)该条规定规范的是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充分理解了禁止性规定免赔的内容后,作出是否投保的选择权利;3.被告某保险公司通过微信交付了电子保单,但是电子保单是在交付保费之后发送的,且对于免责条款被告某保险公司没有作出任何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退一步讲,即使电子保单中对“特别约定”一栏中的“免责条款”用黑体字加以标注,也不足以证明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4.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王某驾驶车辆追尾至李某通向在前行驶的车辆尾部,导致王某死亡。李某具有26年的A2驾龄,拥有过硬的驾驶技术和营运驾驶经验,年满60周岁未及时办理驾照降级手续的行为,对其驾驶技能和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涉案事故发生后张某赔付王某家属66.8万元,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某保险公司应足额支付张某已经赔付的各项费用,即使不能足额支付,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各项标准支付。(具体代理意见和理由不再赘述)。笔者整理出涉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类似案例(将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进行重点标注,以便法官进行查阅)作为代理词的附件一并提交给法官,并多次与法官沟通,一审法院最终以涉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55.6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张某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某保险公司是否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某保险公司称投保时已经进行提示,保单也送达了,且李某持有的是C1E驾照,驾驶需要A2以上驾照的半挂牵引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二审法院最终采用笔者二审的答辩意见,认定某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涉案张某实际所有的牵引半挂车投保方式及保险条款交付的情况下,其主张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心得】案件无大小,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律师,每接到一个当事人的委托,都应该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办理案件,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行无愧于人,止无愧于心。就本案而言,当事人花费几千元为自己实际所有的挂靠在运输公司的运营性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目的是为了抵御风险,作为常在高速上奔走的牵引半挂车,风险是很高的。然而事故发生后,却遭到拒赔的后果,当事人四处借钱赔付死者家属66.8万元的赔偿款,家中尚有几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妻子也常年疾病缠身,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沉重的打击。如果通过诉讼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又需要支付诉讼费,当事人已经入不敷出,官司如果败诉,对当事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在案件确定委托前,当事人考虑了有近半年的时间,笔者拿出自己之前和同事一起承办的几起胜诉案件的判决书去给当事人建立信心,最终当事人才下定决心拼一把。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最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就像开篇时说的“抱最大的希望,尽最大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争取不留遗憾”。
还记得收到一审判决书是晚上的20:05分,虽然知道一审整个诉讼过程准备的很充分,虽有波折,也觉得胜诉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打开电子送达的判决书前是有些忐忑的,先滑动到文书的最后“判决如下”,看到判决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保险金55.6万元。迅速截图微信发送给当事人,并直接打电话过去,听到当事人睡眼惺忪中迷糊的声音,告诉他,胜诉了,当事人笑的很开怀,万分感谢。那一刻的自己是开心,却也保持了警醒,告诉当事人只是打赢了第一步,某保险公司应该是会上诉的,二审我们会继续努力,半个月后收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状,二审经过庭审,再次认真细致的准备二审代理词,与法官沟通代理意见。三个月之后收到了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直到那一刻,自己才如释重负,当事人也终于心安,因为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又引发一起保险合同案件,持续了近两年的时间,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一个人的聪明有限,集体的智慧无穷。” 要学会和坚持依靠团队力量和集体智慧,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要通过集体研讨,集思广益,开阔办案思路,才能对案件有更加全面的理解,全方位地把握案件的有利面,减少办案的失误和差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作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偷懒,该写的一定要写,该查的一定要查(这是魏主任时常挂在嘴边的叮嘱),确定自己正确的办案思路,在有效证据支持且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支撑下,庭审后坚持写代理词,把自己的代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书面的代理词,保持观点鲜明、有针对性,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从而正确的把代理意见传达给审判人员。一份高质量的代理词,有说服力的类案判决,对案件的处理都会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每一份付出,不一定都会有结果,但该做的事情不去做,却可能会丧失成功的机会,辜负了委托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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