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只为自由与更好的生存
作者:张洪丽
世事如书,思辨明智;尺璧寸阴,钩深极奥。《社会契约论》的再阅读领会了“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正解,书读百遍并非简单的重复。经历过一些事,走过一些历程后的阅读,吸收到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也会截然不同。大学时阅读此书除了哲学的晦涩与枯燥还多了一些缥缈和遥远。尤其是在不清楚作者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经历后,无法想象一本巨著,如此博大的胸怀和超前的思想也可以出自平凡的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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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是法国思想家、文学家。他出生在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的家庭,母亲去世得早,自幼由姑母抚养。他在法院书记官处学习过法律,当过雕版学徒,也做过听差、小职员等尝过生活的艰辛,亲身感受到封建专制下下层人民的苦难。同时也以大使秘书、作家等身份出入上流社会,目睹了贵族们的穷奢极欲、仗势欺人,从而也认识到扼杀人们生来追求自由平等天性的根源以及封建社会制度的不合理之处。1754年,卢梭发表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引起欧洲巨大震动,文章揭示了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私有制,进一步论证了用暴力推翻专制政权的合理性。1762年出版了《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这两本书的出版激起了新旧教会的极大愤怒和当局的谴责,法院通缉、教会声讨、书籍焚烧接踵而至。最后,卢梭在残酷迫害下不得不放弃日内瓦公民身份,一度在英国居住后又回到法国,写下了著名的《忏悔录》,把自己作为人的标本进行分析,批判自己的一生,分析了自己对平民追求真理的精神世界。这就是卢梭的一生,生前遭人唾弃,死后受人膜拜,被称为“自由的奠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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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卢梭并非社会契约思想的第一人,他是继格劳秀斯、霍布斯之后的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和系统化者。他认为,社会契约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下,当威胁到人类生存的障碍已经远远超出人类维持生存的能力范围……人类唯一的出路就是要将他们分散的力量联合成一个整体,在共同的目标下采取统一的行动,从而使自己强大到足以克服任何的困难。”同时,卢梭还认为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与转让的,是公共意愿的体现,公共意愿即使在遭受执政者藐视的情况下依然存在。并且这样的契约一旦建立,任何人都毫无例外的必须服从公共意愿,政府只是执行公共意愿的工具而已,是为公共意愿服务的,从而宣扬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书的开篇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处在枷锁之中”作引,思考到底何为自由?我们首先有自然自由即天然的自由,一种无欲无求的幸福状态,但是这样的自由随着人类发展难以为继。因此不得不相互出让权利,这种出让并非被支配的出让,而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人民权利,使出让能双倍的利返于民,这就是政治自由。这相当于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分别与其他成员缔结了契约,这样的契约自由之下,会形成一个大众的道德自由,只有道德的自由才会使人类真正的成为自己的主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上述社会契约一旦达成“找到这样一种联合形式:它在利用集体力量保障每个成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同时,又可使每个成员在联合的过程中仍然可以保持原有的自由,并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并将自己的一切权利置于整个集体中使之成为法律得以落实,这种联合形式就是一个人为的集合体,当它发挥积极作用时便形成了主权国家,也就是主权在民。显然“公共意愿”成了社会契约的核心问题,卢梭将法律看成是公意的体现,这里的公意并非简单的公众意愿之和,而是扣除众意中相异部分的相同部分,是永远正确的。如果你的意见与公意不同,那你必然不是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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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卢梭所说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毕竟国之大事众口难调,很难有一致的意见。因而政府形式的确立、立法权交给谁都至关重要。他认为立法权应交给极高智慧又高瞻远瞩的人,这显然将立法者局限在了少数精英的范围内,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控制制度和立法程序,人民主权就容易流于口号,法律也难以代表人民的意志,难以实现其普遍性和公正性。这就体现出卢梭观点的局限性和矛盾性。尽管如此,他对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探索,超前于主流思潮的研究精神仍然是值得赞赏的。
卢梭的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等观点影响后世民主制度的建立,他这种美好的国家观很接近我们中国的以人性为善的国家想象,卢梭强调的公共意愿标准远低于我们国家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标准,若每个人都用超乎公共意愿的理性约束自己,那么是否将实现老子的圣人之治,无为无不为,顺其自然,使民自化。即便如此接近,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在当时的我国却并不流行,但是现代中国,国情不同,契约精神也已实际地渗透于宪政关系中。例如他认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私有制,我们实行公有制也与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不谋而合。又如他主张主权在民,我们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入宪等等。社会契约论的理念让人们意识到宪政并非立法者的活动,是人民大众的活动,只有人们意识到宪政对于每个公民不可或缺的时候,宪法的真正效力才能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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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无论是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关系还是经济生活的法律关系,他们都是大众“意思自治”的契约结果,传播的是互利合作的法律价值。卢梭的部分设想在我国政体和法治中得以实践,足以见《社会契约论》仍然是政治共同体来源和合法性的主理论,民主法治建设应该是作为法律人的我们一生为之献身的事业。
正如舍友阿凡达李提问的“人生的意义到底为何?”,或许正是因为每个人给自己的人生赋予了不同使命,才会使意义成了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