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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团队第53次集体学习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588次

2022629日晚63080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党建室组织进行团队第53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题47: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详解》,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郭莉莉律师分享,团队其他成员及律所其他律师参加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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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莉莉律师指出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首次规定了针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并且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结果的行为,比照当时《刑法》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1997年刑法中才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较少,直至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到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进行了四处修改,其中将传染病的种类由甲类传染病扩大为了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让本罪在疫情期间得以适用。在罪名解析部分,郭莉莉律师对本罪罪状中的名词甲类传染病”“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供水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准许”“纵容”“预防、控制措施等结合司法解释一一讲解,使大家对五种情形有了一个更深刻、清晰的认知。在风险防范部分结合当下疫情提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应严格注意自己言行的合法合规,自觉遵循和配合国家和当地的各项防控安排,以免触犯刑法,涉及刑事法律风险。最后结合五个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与他罪的区分予以说明。

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王洪英律师以及在座的其他律师对以下问题展开讨论:1.本罪作为过失犯罪,其主观方面的认定;2.对本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处罚;3.违反规定中的规定是否可做扩大解释;4.“拒绝执行的主体不限于病毒携带者本人,其家属拒绝同样可构罪;5.社区是否属于被授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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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秉承刑事+理念,积团队之力,对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常犯的165种犯罪及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潜心研究,已经形成一系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风险排查、合规计划打造、合规培训、行政执法应对、刑事执法应对、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整改、刑事控告等合规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编辑:邢怡明

审核:魏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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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是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由具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的二级律师魏俊卿担任部门主任,有一批诚信、严谨、勤学、敬业的律师、实习律师组成,部门中有多名成员有公安侦查、检察、监察职业经历,素质高、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部门秉承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服务的理念,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疑难案件讨论、经验分享交流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部门内部合理配置案件,部门成员分工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致力于建成拥有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社会评价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精细化高水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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