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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的秘密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一书,日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我所魏俊卿律师根据自己承办的一起经典案例撰写的《稳中求进:将争议问题留到下一程序》一文入选该书。《“盈”的秘密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一书由法律出版社2025年4月出版,由赵春雨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作序,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李奋飞鼎力推荐。该书共35万字,收录了52名资深刑辩律师的52个优秀刑事案例,每篇案例包括辩护策略、案情简介、辩护过程、辩护技巧四个部分,各位作者从亲身承办案件展开,以朴素的手法简要描述案情、详细阐释办案过程,在此基础上提炼经验和总结规律,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所感所悟所得付诸纸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表示:“本书结构严谨、内容丰富,深度揭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真实状态和切实问题。例如,如何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如何“以战促谈”,如何“创造”更多量刑情节,如何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进一步有效辩护,如何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等。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的思路与建议,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广阔视角与实践路径。追寻作者的辩护历程,既能清晰感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机理和争点,更能深刻体会刑辩律师的价值追求和人文关怀。”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表示:“《“盈”的秘密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一书,基于现有刑事司法制度框架,探索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实践路径。作者从不同类型的认罪认罚案例切入,阐释了刑事辩护的宏观布局和微观落实,不仅彰显了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也透视了法理情之间的平衡之道。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书是具有借鉴意义的实务指南,更是一面映照司法改革的明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李奋飞表示:“《“盈”的秘密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一书,立足认罪认罚高位运行的司法现状,全景式呈现量刑协商及庭审辩护的真实过程。既体现了作者兼具理论性与实务性的深度思考,又解析了巧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操作性辩护策略,为律师行业贡献了宝贵的“交涉式辩护”成功范本。顺应改革要求,深化有效辩护,本书提供了极具实践价值的深刻启示。”
2023年10月21日,市律协分别在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三个考点同步开展2023年第三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李志松,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副科长张勇、陈甫,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协会长杨新涛,市律协副会长左鑫、副监事长赵宏江、监事谷战营、郭书铭、宋景亮莅临现场。本次考核共104名实习律师参加,89人顺利通过,通过率85.6%。盈科洛阳律所作为考点之一,严格按照考试要求布置考场、安排笔试和面试。我所将多媒体会议室设置为笔试考场,本次考核笔试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二十大报告精神、中国共产党党史、时事政治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内容。笔试结束后,面试考核工作正式开始。我所共设置四个面试考场,共同开展面试考核。至下午考试结束,盈科考场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圆满完成!
【案情简介】 汪某与江某3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江某1、江某2。2008年汪某、江某3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江某3名下。汪某与江某3将该房屋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该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江某3仅负责偿还了两年多的贷款,剩余贷款由汪某负责偿还。2012年9月18日,汪某与江某3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同年9月19日,汪某与江某3经xx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涉案房屋归甲(江某3)乙(汪某)双方的子女江某1、江某2二人共同所有,待房屋按揭还清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此过户手续,房屋现所欠的债务由甲方(江某3)按月归还。”汪某于2018年4月16日已将案涉房屋抵押贷款提前全部清偿,并注销了房屋抵押登记。但江某1、江某2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 原告江某1、江某2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两原告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某3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江某1、江某2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江某1、江某2名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江某1、江某2负担。 二、驳回原告江某1、江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第一,涉案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江某3名下,但是,属于汪某和江某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案涉房屋属汪某和江某3的共同财产。 第二,本案非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所有权确认纠纷归属在物权纠纷中,属于第四级案由,将离婚后财产纠纷归属在婚姻家庭纠纷之中,属于第二级案由。可见,所有权确认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只有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争相主张所有权时,法院才能对该争议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归属加以确认。而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其子女所有。因此,本案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两原告不应在本案中提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主张。其次,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因一方隐瞒财产导致还有部分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一方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的讼因系江某3不履行其与汪某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最后,债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江某3名下,原本就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虽然江某3和汪某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案涉房屋赠送给子女所有,但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只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本案两原告依据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所达成的房屋赠与条款,仅仅是取得了“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债权。两原告要想拥有案涉房屋的产权,还必须经过“变更登记”这一要件行为。因此,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江某3所有(实际为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两原告所有。综上,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三,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合法有效。 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并非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对其孤立评价或者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具体如下:首先,夫妻双方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而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的条款也许就是夫妻双方为离婚所附加的条件。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合同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当事人不能单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再次,夫妻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则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这一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可擅自变更或者撤销。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另外,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在汪某和江某3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综上,汪某和江某3签订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第四条关于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亦当然的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案涉房屋的抵押贷款已清偿完毕,设定的抵押权也已注销,且亦无其他权利负担。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2024年9月7日-8日,第五届盈科刑事模拟法庭大赛中区预选赛和第七季盈科刑辩演说家大赛中区预选赛在河南郑州成功举办,本次预选赛由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由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山东、湖南、安徽、河南四个省份的18支代表队参加了模拟法庭比赛,14名选手参加了刑辩演说家比赛。盈科洛阳选派六名青年律师组成洛阳一队、洛阳二队两支模拟法庭参赛队,参加了第五届盈科刑事模拟法庭大赛中区预选赛。选派张洪丽、吕晓孟两位律师参加了第七季盈科刑辩演说家大赛中区预选赛,魏俊卿主任亲自带队并全程参加了比赛。参加比赛前,盈科洛阳的两支模拟法庭参赛队和两名刑辩演说家参赛选手在魏俊卿主任的指导下,经过多次模拟演练,为比赛做了充分准备。比赛过程中,两支模拟法庭参赛队和两名刑辩演说家参赛选手都不负众望,表现出色,多名选手得到了点评嘉宾的高度评价。经过评委评议,洛阳一队获得团体优秀奖,洛阳一队的张洪丽、董颖颖、李慧云三位律师和洛阳二队的邢怡明、李毅两位律师荣获第五届盈科全国刑事模拟法庭大赛中区预选赛优秀刑辩律师。吕晓孟律师获得第七季盈科全国刑辩演说家大赛中区预选赛第四名,张洪丽律师凭借其优秀表现,获得第七季盈科全国刑辩演说家大赛中区预选赛第一名,将代表盈科中区六省参加全国总决赛。“宏辞释法,巧辩明理”,盈科刑事模拟法庭大赛和盈科刑辩演说家大赛作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品牌活动,每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一次。从2022年开始,盈科洛阳连续三年选派优秀律师参加盈科刑事模拟法庭大赛和盈科刑辩演说家大赛。参赛律师在大赛中得到历练和成长,庭审技能、法庭辩论能力和演说能力都有极大提升,发现和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刑辩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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