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资讯中心
刑事法律
刑事理论
律师文化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案情简介】 北京怀兴饭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兴饭庄”)系通过企业改制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有徐某、杨某、吕某等十六名股东。徐某以一次性付款优惠30%的优惠条件出资358900元购买净资产价值512615.56元,占公司总股份比39.5%。2000年2月1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选举董事会成员徐某、吕某、杨某3人。同日怀兴饭庄十六名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六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 2000年11月18日,徐某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其在怀兴饭庄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杨某,杨某同意受让该股份。后杨某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徐某将其购买怀兴饭庄原始股权发票交给杨某。 2000年11月19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形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后的章程”决议。2000年12月11日,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在新章程中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 后徐某以杨某不具备受让股权资格及股权转让款项来源不合法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徐某与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杨某持有并受让股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怀兴饭庄原章程虽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且兴怀饭庄于2000年12月11日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删除了相关规定,表明怀兴饭庄公司已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如下:1.公司原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股权转让款的来源问题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公司章程非强制性法律规范,《股权转让协议》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部分或全部移转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是否会影响协议的效力,需要从公司章程的定性上进行分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公司宪章,是以维护公司利益为核心的内部规定,作为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怀兴饭庄原章程明确规定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上述规定限制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内的转让股权行为,但非效力性强制规定。 此外,兴怀饭庄在2000年12月11日变更了公司章程,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表明公司已经以章程修改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因此,杨某自怀兴饭庄设立时即为该公司股东并持有股权,其持有并受让股权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受让股权的资格。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另,《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股东身为董事长或董事在任期内转让股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并不当然认定无效。 二、股权转让款项的来源涉及刑事问题,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包括股权转让合意和股权变更登记物权变动的完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交付股权后,即发生股权转让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为债权行为成立生效的问题,而股权转让款的给付和股权变更登记为债权的履行问题。因此,股权转让款项的给付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内容,不涉及效力问题。 本案中,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杨某给付的股权转让款来源不合法,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与否无关。 因此,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不属于法律规范。实务中,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日前,《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裁判文书汇编(2019-2021)》由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联合编纂完成。 《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裁判文书汇编(2019-2021)》收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3年期间公布的洛阳市辖区内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全部裁判文书,全书共129万字,由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兼)魏俊卿律师主编,王洪英、邢怡明等律师整理,历时近半年完成。 《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裁判文书汇编(2019-2021)》系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2022年重点研究项目《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9-2021)》的阶段性成果,共收录近3年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289件,涉及洛阳市509名企业家(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财务、销售、采购等核心部门的负责人),犯罪涉及刑法分则13个大类45个具体罪名。 下一步,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将对2019年至2021年共3年间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全部裁判文书集中进行研究。通过大数据对洛阳市辖区内企业及企业家涉及刑事犯罪的主要形态、高发领域、高发岗位、高发人群、高发罪名、刑罚情况等进行分项分析,发布最终研究成果《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9-2021)》,为本地企业家、律师、学者等人员进行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范等相关领域的实践和研究,尽我们的微薄之力,保护本地企业和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洛阳经济和社会发展。
2022年4月20日下午3:00至5: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魏俊卿律师应邀来到宜阳某公司,为该公司高层开展企业劳动用工合规专题培训,受疫情影响,本次培训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本次培训包括企业合规的几个基本问题、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企业劳动用工合规体系建设与答疑环节四个部分。首先,魏俊卿律师结合自己承办的几个案例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解释了什么是合规、合规的重要性及企业为什么要做合规等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其次,魏俊卿律师结合企业实际的劳动用工方式及经营模式,针对劳动者年龄、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的十大重要问题及其中的若干细节问题,指出了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的风险点和防范措施。然后,魏俊卿律师对企业劳动用工合规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关键要素及需要制定的主要制度等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最后的答疑环节,企业有关人员就劳动用工中存在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提问,魏俊卿律师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培训结束后,企业有关负责人表示,合规经营是企业发展的大趋势,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合规管理能够降低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减少企业的劳工纠纷,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帮助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文/图:邢怡明
2月28日下午,盈科洛阳党支部“党员律师读书分享会系列活动”第1期在所内多媒体会议室举行,此次分享会由5位青年优秀律师共同分享罗翔的《法律的悖论》,盈科洛阳客户服务中心主任闫宁担任主持人。范利好律师分享的章节为 —— 名誉权:可以被侵犯,又无法被侵犯。范律师引用了几位公众人物的实际案例,引发了大家对名誉权的思考,名誉权与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作为普通人我们也应该保护自己身为人的“内在尊严”。刘芳娜律师分享的章节为——勒索:既是被害人所欲,又是被害人所恨。刘律师列举了几种犯罪的悖论类型,又从道理理论、功利理论、双重剥削理论等方面提出了悖论的解决方法,并告诉大家要学会用一分为二的角度看问题。张洪丽律师分享的章节为——1.犯罪+2.因果关系。张律师开篇用“知己无知谓之智”这句话引发了大家的思考,从道德层面阐述了“知与法”的关系。她认为身为法律工作者在工作当中要做到以下三点:打破认知局限、包容知与无知、尽量避免武断追求客观。王俊杰律师分享的章节为——刑罚:轻罪重刑,还是轻罪轻刑。王律师通过讲述古代的刑罚渊源对现代的影响,引发了大家对刑与罚的思考,引申出了人人平等的观点——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最后由实习律师赵涵菲为大家分享——司法:要纠正错误,又要容忍错误。赵涵菲分享了一件真实的案例,堪称现实版的《我不是药神》,激发了大家对司法纠正与司法容忍界限的辩论,法虽不容情,但应顾及罪责刑统一和天理人情。此次读书分享会圆满举行,每一位分享者都用心地准备了分享内容,并且都抒发了自己的一些感悟,促进了大家对“法”的延伸性思考。读书明智、明理、明德,希望今后盈科家人都能积极参与到这类活动中,开阔眼界、提升境界。
网站首页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