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俊卿、郭刚利律师分别作为主讲人、与谈人在盈科国际律师学院讲授《骗取贷款罪的出罪理由及辩护思路》
2022年8月12日19:30-21:30,魏俊卿律师应邀在盈科国际律师学院通过线上直播讲授刑民交叉专业课程《骗取贷款罪的出罪理由及辩护思路》,郭刚利律师作为与谈人参与讲授。
魏俊卿律师的讲座分骗取贷款罪罪名沿革及立法目的、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及实践争议、从38个无罪案例看骗取贷款罪的出罪理由、骗取贷款罪的有效辩护思路等四个部分。在骗取贷款罪的罪名沿革及立法目的部分,魏俊卿律师指出,本罪经过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增设和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结合变成了纯正的结果犯,该罪的立法目的不是保护抽象的金融贷款秩序,而是从融资程序环节更好地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安全,同时弥补贷款诈骗罪在刑事司法中难以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缺陷。在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及实践争议部分,魏俊卿律师指出,本罪有行为要素:“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结果要素:“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两个构成要件,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能构成本罪。魏俊卿律师还结合张明楷、阮齐林、劳东燕、王新、刘宪权、车浩、周光权等多名教授的观点,对两个构成要件中“欺骗手段”的理解、“欺骗手段”行为的发生时间、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贷款时采用欺骗手段或者帮助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对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认定的影响、“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解、骗取担保问题、“重大损失”时间节点、“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重大损失包含的范围等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总结。
接下来,魏俊卿律师结合最近五年全国各法院判决的38个骗取贷款罪无罪案例,归纳了这些骗取贷款罪案例中反映出的行为人无欺骗行为、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的证据不足、未造成损失、造成损失的证据不足等五个大方面的出罪理由。
最后,魏俊卿律师结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38个无罪案例以及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合关系、认定具有第二档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条件等理论观点,提出了骗取贷款罪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两个方面的有效辩护思路。
在与谈环节,郭刚利律师结合个人办案实践,从骗取贷款、贷款诈骗以及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入手,对魏俊卿律师的授课进行了精彩的补充。对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提出了个人的观点。针对如何对骗取贷款罪进行有效辩护,以及出罪理由方面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其中就提供了真实、足额甚至超高的担保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如何对此进行实质性的把握阐明了观点。
郭刚利律师最后建议大家要持续不断关注案件中的新进展以及出现的新问题,把握有效辩护的每一个机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