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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2025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4次集体学习: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重点内容

2025年1月22日晚上18:00至19: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4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重点内容》,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魏俊卿主任分享,团队律师张洪丽、郭莉莉、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围绕团队整理的《2024年司法解释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汇编》中的14个司法解释和10个重要规范性文件,带领大家重点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魏俊卿主任强调,作为律师,要不断关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强平时的学习,注重知识的积累。分享结束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李毅律师和董颖颖律师做出以下补充:1.代购人的责任承担和追偿权;2.职业打假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范围;3.改口费、下车礼是当地一种习俗,是缔结婚约的一个环节,故此类费用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畴。

01/222025

我所魏俊卿律师一无罪案例入选北京大学出版社《无罪辩护典型案例》一书

日前,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无罪辩护典型案例》一书,我所魏俊卿律师根据自己承办的一起无罪案例撰写的《核心事实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能认定有罪》一文入选该书。魏俊卿律师诚实守信、勤奋敬业、法律功底深厚、专业理论扎实,有着非常强的责任心、良好的执业信誉和职业操守。从事律师执业25年来,对每一个案件都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反复进行研究,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精益求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魏俊卿律师曾成功办理卫某某等22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私藏枪支案,李某某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李某故意伤害案,沈某某聚众斗殴案,赵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作证案,常某某危险驾驶案等数十起经典案例。魏俊卿律师著有《律师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及精细化写作精要》一书,承办的多起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案例选》《未成年人维权典型案例精析》《盈的秘密2: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案例·策略·智慧——盈科律师事务所2020年优秀案例精选》《刑辩撷英》《中国中小企业合规指南——〈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解读》等专业书籍。

01/222025

团队律师王洪英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从跨省两案到并案处理,从四年有期到适用缓刑(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有两档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A1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显示,Z买卖实名微信号的违法所得数额为60余万元。按照这个数额,属情节特别严重,适用缓刑的希望几乎为零。Z在讯问笔录中说:没有六十多万。公安机关问:你有证据证明吗?Z说:我没有证据。Z问我:王律师,你有办法吧?我回答:我看证据。抛出一个疑问,就是埋下一棵怀疑的种子。当案件移送到C1城区人民检察院时,我已准备好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并在第一时间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犯罪数额的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关于犯罪情节在案卷中有三个数字,违法所得60余万元,买卖微信号300余个以及买卖微信号的单价为200-500元/个。用60余万元无论除以单价得出的个数(3000-1200个),还是除以微信个数得出的“单价”(2000元/个),都与另外一个在案数字相差悬殊。当我把这个合理怀疑合理地呈现给检察官时,后续的沟通就自然顺畅了。违法所得数额六十余万元最终未被认定。关于认定犯罪数额60余万元证据不足的理由:在案鉴定意见是对一份虚拟货币充值记录的统计,然后依据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的数额。首先,我提出检材来源不合法,虚拟钱包性质不明没有进行鉴定;虚拟货币的充值记录不是一份完整的交易流水,形式不合法不能客观呈现交易的过程;其次,该虚拟货币充值记录与Z买卖微信号犯罪事实的关联性证据不足,对于虚拟货币充值的来源、虚拟货币的流向没有任何证据体现,该鉴定意见仅截取被告人的部分陈述,忽略了对被告人有利的陈述。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结合被告人的供述,最终没有采信鉴定意见,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可Z的非法获利数额为七万元。合并审理后,犯罪数额不应累加。案涉Z的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分别为,C1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犯罪事实和C1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事实。发回重审案件的事实为: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Z通过微信群买卖微信号给他人,违法所得为六千余元。补充起诉的事实为:从2019年5月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Z通过聊天软件平台买卖微信号,非法获利七万余元。关于犯罪数额我提出两起犯罪事实属包含关系,犯罪数额不应重复累计。C1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9年5月至2023年期间”,而发回重审案件中Z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0年12月期间,和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期间相重合。因此,对于重审案件中认定的六千元的犯罪事实应当包含在“2019年5月至2023年期间”。在案证据无法区分也无法证明,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数额已经将重审案件中的事实及数额扣除。故重审案件中六千余元的犯罪数额应当包含在七万元内,而非重复累计。C1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了一个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为七万元。最终,C1城区人民法院判决Z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知名刑辩律师朱明勇说:“刑事辩护永远没有唯一答案。刑事案件的审判和辩护本就没有所谓的‘客观真相’,各方都在尽可能地讲述自己的‘法律事实’。”但是,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我始终相信——“相信”的力量。自信而不自负,执着而不偏执。在辩护路上的每一点进步,都是一团火焰,尽管微弱,但足以照亮下一段旅程,接力下一场辩护。

01/222025

团队律师王洪英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从跨省两案到并案处理,从四年有期到适用缓刑(上)

首先,我想说,一起算得上成功的刑事辩护,其功劳绝不仅仅在于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关键在于遇到一个好的案件,一方配合度高的当事人,一些具备法律职业精神的案件承办人。我在办理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件的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当我接到承办人电话的那一刻,我内心是有感动的。我切实感到“法律共同体”,不是一个口号,而是践行。这是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从跨省的两个案件到合并为一案处理,从建议量刑四年有期徒刑到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这其中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当事人Z二十出头,2020年初,从朋友处得知买卖微信号可以赚钱,便在朋友的指导下,下载了某域外聊天软件、虚拟钱包,并加入各种聊天群,做起了买卖微信号的“生意”,直到2023年9月案发。Z先生被A省A1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我接受委托的时间是2024年6月,该案已移送A省A1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1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Z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数额为六十余万元,拟建议量刑四年。    一句“我知道”,引出并案事由。和Z第一次见面,先全面了解案情,在掌握了案件基本事实后,我给他介绍刑事诉讼的流程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要面对的工作,以便他有应对的准备。Z告诉我:“这个我大概知道。”“你知道?”“是的,我在C省被判过。”“被判过?”“什么时间?”“因为什么?”“生效了吗”“有人上诉吗?”······面对我一连串的发问,Z有些不解甚至有点愠怒,判都判了和现在有什么关系。是的,当事人不理解,为什么律师会问一些看似不太相干的问题。有些时候,当事人总是根据自己的认知判断哪些该说,哪些没必要说,该说的应说到什么程度。Z说,不知道判决是否生效,听说第一被告要上诉。我拿到C省C1市C1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Z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时间是2024年4月,距我和Z见面的时间已有二个月。几经周折,终于核实到,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谁曾想,Z不经意间的一句“我知道”,为案件带来了巨大的转机。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本案存在并案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的,可以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我们也检索到《刑事审判参考》第1191号指导案例,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在审理期间又实施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昆山市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但检察机关不同意将两案并案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并案审理陈某的同种数罪,最终只能先就前罪开庭审判后,又对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同种漏罪进行审判,并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可以并案,但是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一个但是,把希望降到了最冰点。我清楚,目前网络犯罪数量骤增且侦破难度大,大部分的异地案件都是各办各的,并案存在诸多的现实困难,更何况本案横跨两个省份。我明白,如果争取并案难度一定很大,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同时会使办案周期不确定地延长,但是,如果真的争取到并案,合并审理、一罪判决的结果一定比分案判决更有利于当事人。只要有利于当事人,尽管希望渺茫,也要争取一试,万一成功了呢?经过研究,我认为Z的案件和上述审判参考案例的情形不完全相同,本案有更强烈的理由应当并案。1.Z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年1月被A省A1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后,又因同种罪名于2023年9月被C省C1城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两地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Z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且在C1城区公安机关传讯时,Z在笔录中说还以为是因为同一件事情被讯问。也就是说,两地公安机关前后立案的事实发生在同一期间,本案不存在同种新罪或同种漏罪的情形,且Z也没有故意隐瞒罪行,分案处理,并非因Z的过错造成。2.分案处理,有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不公。在这个案件中,两个犯罪事实发生在同一时间段内,系Z在同一个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连续性的行为,属于一个犯罪构成。尤其是在案件有可能以数额作为升格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将其中一部分事实单独剥离出来单独审理、单独定罪量刑,很有可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争取并案首先需要两地的基层办案单位同意,其次还需要根据管辖的规定层级审批。最重要的问题是,由谁移送?从A省A1市移送到C省C1市C1城区,还是从C省C1市C1城区移送到A省A1市?果然,经过一番交涉,AC两地办案单位都接受了并案的意见,但是,都愿意作移送方,不愿作接受一方。C1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C省的案件立案时间晚于A省,且犯罪情节较轻,数额仅有六千余元,而在A市侦办的案件犯罪数额高达六十余万元,案件应当移交到A1市,C1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案件发回到C1城区法院,然后协调C1城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再由C1城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A1市检察院并案。A1市检察院认为,在C省的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程序上无法将已进入审判阶段且二审的案件合并到另一个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中再进行重新审查起诉。说的都有道理,但是案件总得推进。于是,我在C省的C1城区人民法院、C1市中级人民法院、C1市人民检察院,C1城区人民检察院和A省A1市人民检察院之间,反复协调沟通。我坚持一个执念,分案审理,结果对当事人不公平。    有时候,执着是可以被看见的。三个月后的一天,我接到C1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原案发回到C1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A1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移送至C1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C1城区人民检察院向C1城区人民法院补充提起公诉后,再由C1城区人民法院与原发回重审案件合并审理。

01/142025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年终总结暨表彰大会圆满举行

1月10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2024年终总结暨表彰大会在律所大厅圆满举行。盈科洛阳全体同仁齐聚一堂,共同辞旧迎新、展望未来。本次活动由赵涵菲、牛霖凡、于心语、段远航共同主持。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会议开始前,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奏唱国歌。会上,管委会主任刘伟、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监事会主任郭刚利、执行主任张亮四位领导携手登台,汇报了管委会、党支部、监事会及律所过去一年的情况,并积极展望了盈科洛阳在新的一年里的光明前景。盈科洛阳坚持“以人为本”,致力于为律师提供充足的发展机会。经管委会一致决定并报总部审核批准,决定晋升新一批合伙人,分别是:张风杰、曹友培、郝玉才、赵青、赵宇波、范蓉。希望六位新晋合伙人的加入能为盈科洛阳带来新的活力与动力!鲁辉主任回顾了业务指导委员会在过去一年中,如何紧密围绕盈科洛阳的发展战略,精心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专业提升计划。他提到,委员会不仅组织了多次内部培训与交流活动,邀请行业内的资深专家与学者进行专题讲座,还积极推动律师团队参与专业论坛与研讨会,拓宽视野,紧跟行业动态。这些举措不仅提升了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也增强了盈科洛阳在行业内的品牌影响力。王君超主任回顾了保险法律事务部在过去一年中,如何紧跟保险行业发展的最新趋势,精准把握法律法规的动态变化,为客户提供了一系列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他还提到了保险法律事务部从成立以来,到如今人员的扩大,并对保险法律事务部未来的发展进行了积极的展望。年度表彰每一份荣誉背后,都是汗水与智慧的结晶;每一次表彰,都是对未来的期许与鼓舞。盈科洛阳,正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步伐,迈向更加辉煌的明天!

01/092025

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73次集体学习: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分析来探讨犯罪的实质解释

2025年1月8日晚上18:00至20: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73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分析来探讨犯罪的实质解释》,由盈科洛阳刑事法律事务部王洪英律师分享,团队律师张洪丽、郭莉莉、吕晓孟、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徐梦云、赵宇波等律师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王洪英律师围绕《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对犯罪的实质、法益的保护以及定罪量刑的考量进行深入学习。学习过程中,王洪英律师首先阐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即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随后,王洪英律师详细讲解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包括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的划分,以及各类信息的具体特征和认定标准。在探讨定罪量刑标准时,王洪英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了不同层级信息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情节。她强调,在司法实践中,须根据信息的敏感度、数量、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此外,王洪英律师还通过多个案例详细剖析了信息的性质、流向、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同时,她还就出售微信账号的刑法性质进行了辨析,指出在类似情况下,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信息种类、数量等因素,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其他相关罪名。此次学习不仅加深了部门律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相关罪名的理解,也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分享结束后,魏俊卿律师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李瑞瑞律师和贾国良律师对本罪做出以下补充:1.对“实质解释”的理解;2.强调在办理案件时应从立法目的考虑。学习结束后,团队成员对近期团队承办的一起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

01/082025

谭淼博士受邀作“证据关联性的质证技巧”的刑辩专题讲座在我所圆满举办

1月5日下午,由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证据关联性的质证技巧”刑辩专题讲座在盈科洛阳多媒体会议室举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谭淼律师,受邀担任主讲人。市律协副会长刘胜春,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林国强应邀出席活动。刑诉委主任姜爱军、副主任张昆杰、孙瑞红、曹志召、王军丽,刑事委副主任张原芳、青工委主任闫宁及刑诉委部分执委、委员、刑事辩护专业律师等共计40余人参加活动。活动由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盈科中国区股权合伙人、董事会董事魏俊卿主持。讲座伊始,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姜爱军致欢迎辞。他说,刑事证据的审查和质证能力是制定科学辩护策略的前提,也是刑事律师的基本功。关于刑事证据的“三性两力”如何理解,如何把握,实战中如何运用分析和质证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种思维能力是我们刑事律师从事有效辩护的核心竞争力。今天有幸请到谭淼博士就证据关联性开展讲座,希望大家能有所思考有所收获。随后,谭淼博士提到举证质证是法庭上控辩对抗的重头戏,也是实现无罪之辩的重要机会。同时强调对刑事证据三性质证的重要性,也讲到要有针对性有目的的进行质证,公诉机关重视证据的合法性,法官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刑辩律师应当迂回作战,以证据的关联性为重点为突破口。谭淼博士结合自身亲办案件,详细阐述了如何运用质证技巧来否定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应对徇私枉法案和挪用资金案等复杂情形。谭淼博士指出,质证应注重实质而非形式,要善于运用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和想象力,精准定位质证的关键点,集中力量攻击控方的薄弱环节。进而解构有罪证据体系,最终实现有效辩护。接下来,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林国强发表讲话。他感慨到,聆听本次讲座有种回到课堂上课的感觉,感谢谭淼博士的精彩分享,同时也阐述了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的看法,并指出在办理案件要不断学习,做到实体与程序的相互融会贯通,要善用逻辑、经验法则,不断提升自身的刑辩技能。最后林教授表示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刑辩活动,多与各位刑辩律师交流,也欢迎各位刑辩律师到学校进行分享授课。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盈科中国区股权合伙人、董事会董事魏俊卿点评说,本次讲座中受益匪浅,其结合自身办理的有效辩护案件,提出刑辩律师要擅于从证据中寻找无罪的线索,善于发现细节、运用细节,还要勤于思考、注重发掘灵感,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并通过这些无罪的线索去实现有效辩护的目的。市律协副会长刘胜春作总结发言,他对谭淼博士生动的高质量的授课、精彩点评以及真知灼见表示感谢,也对本次活动的承办方盈科洛阳表示了感谢。同时,他还就刑事辩护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刑事质证要讲思路、有思维、有方法,善用方法论,学会把思路打开,勤于思考,带着问题去看卷,有针对性的查找问题,寻找突破。还要有质疑精神,掌握好的方法很重要,懂得学习总结质证技巧,再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学会与司法机关沟通。对本次活动的圆满举办表示祝贺,并提出希望各位刑辩律师努力提升刑辩技能,做一个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至此,“证据关联性的质证技巧”刑辩专题讲座圆满结束。盈科洛阳将继续秉持“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积极举办类似活动,不断提升律师的专业能力以及服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01/082025

盈科洛阳律所2025年第一次股权高级合伙人会议圆满举办

2025年1月3日,盈科洛阳律所2025年第一次股权高级合伙人会议在律所多媒体圆满举办。会议伊始,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对律所过去一年的各项数据做了详细的汇报,并对2025年律所的战略规划进行了展望。本次会议还进行了一项重要的人事任命。经过盈科洛阳管委会和监事会的一致同意,决定聘请股权高级合伙人盛梦鹤律师担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职。盛梦鹤主任在发言中表示,她将致力于在任期内帮助女律师更好地解决职业发展困惑、工作与家庭平衡等挑战。同时,组织专业培训、经验分享会提升女律师业务能力,举办文体活动、心理健康讲座关注女律师身心健康。盛梦鹤主任还表示,也会积极推动性别平等,争取女律师的平等机会和待遇,鼓励女同事展现专业风采。接着,刘伟主任就“如何在新的一年促进律所高质量发展?”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说到,律所的持续发展绝非一蹴而就的成就,而是植根于每一位成员的不懈努力与奉献。特别是面对那些直接关联到每位成员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时,更加凸显团队协作的重要性。随后,大家也针对“律所的高质量发展”各抒己见,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至此,盈科洛阳律所2025年第一次股权高级合伙人会议圆满结束。盈科洛阳将继续秉承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携手全体律师,共同书写法律服务事业的新篇章。

123456...4647 共469条 47页,到第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