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事务部第156次集体学习
发布时间:2024-09-05 浏览:389次
2024年9月4日下午18:00至19:30,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本所多媒体会议室组织进行团队第156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内容为《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 专题14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吕晓孟律师分享,团队律师王洪英、张洪丽、李成龙、贾国良、邢怡明、李瑞瑞、李毅、董颖颖、李慧云、张旭鹏等参与,魏俊卿主任主持。
吕晓孟律师首先介绍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法条文及历史沿革。然后在罪名解析方面,吕晓孟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从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客观行为、立案追诉标准等方面详细分析了本罪的构成、定罪标准及量刑规定。最后,吕晓孟律师结合经典参考案例,分析了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分享结束后,魏俊卿主任与本次学习的与谈人李成龙和邢怡明律师对本罪作出以下补充:1.本罪第二款第四款的竞合与界限;2.本罪第一款、第二款适用非法制造、出售假发票,第三款、第四款适用合法真发票非法出售,3.本罪的客体都违反了发票监管秩序;4.强调新的司法解释把非法获利金额改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