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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阳市律师协会对2022年度工作突出的律师个人进行了表优评先,并颁发了证书。
我所闫宁主任、鲁辉主任、孟繁丽主任、范利好律师荣获“2022年度律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9月22日下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2023年第五次股权高级合伙人会议在律所多媒体会议室圆满举办。会议开始,盈科洛阳律所执行主任张亮以及运营团队对律所的近期发展状况进行了总结,对上一季度律所经营状况做出汇报。盈科洛阳为律师提供平等开放的晋升渠道,我所王小峰律师正式晋升为股权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张亮为他颁发聘书。优秀人才成长于盈科,推动律所专业化建设。王小峰律师分享了自己与其他主任们相识的经历,并表示今后将利用好盈科的平台,提升自身价值,行稳致远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所管委会主任刘伟分享了自己参加盈科华中区域高级合伙人研修班的感悟,他认为专业化是律所发展的必经道路,在规模化的基础上进行专业的深耕,达到让客户认可的目的。鼓励大家要珍惜盈科平台所具备的专业化、团队化的发展条件,促进律所一体化发展。我所监事会主任郭刚利首先介绍了监事会、惩戒委架构和新加入的成员名单,随后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参加《刑法修正案 (十二) (草案) 》与“中国式”企业刑法保护体系建设主题论坛的学习交流心得。郭主任表示自己收获满满,并鼓励大家积极参加总部举办的专委会活动,利用好盈科的平台,对提升自身的能力有很大帮助。我所客户服务中心主任闫宁首先为大家介绍了“盈科向阳”儿童成长公益项目的内容,随后向大家汇报了本季度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总结。汇报开始前,闫主任带领本部门成员向大家作了介绍。我所客户服务中心目前除了闫宁主任以外还有其他三位成员,分别是:左舒、赵洋、申旭营。之后闫宁主任从营销推广各渠道总结分析、创收总结分析、律师合作总结分析、营销合作原则、发展规划五个方面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汇报。闫主任用数据向大家展示了客户服务中心成立以来的案件收入情况,通过对比分析使大家清晰的了解到客户服务中心成立的意义以及未来的发展目标和趋势。盈科洛阳律所2023年第五次股权会议圆满结束,潮平岸阔帆正劲,乘势开拓谱新篇。今后盈科洛阳将继续秉承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原则,迈向律所高质量发展新台阶!
日前,我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魏俊卿律师被评定为河南省刑事专业律师。此次洛阳市共有65位律师分别获评刑事、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保险、公司法、行政法、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婚姻家庭法等9个专业领域的专业律师,其中13位律师被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 我省律师专业水平评定工作是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专业水平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经个人申报、所在律所审核、地市律协初审推荐,由省律协“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定。律师专业水平评定从执业年限、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行业及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要求参评律师具备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执业经验丰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领域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律师专业水平评定是为了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有关单位选聘律师提供参考。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魏俊卿律师 魏俊卿律师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2017年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2018年被评定为二级律师(副高级),2019年9月被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2019年12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2015-2019年度河南省优秀律师”。 魏俊卿律师诚实守信、勤奋敬业、法律功底深厚、刑法专业理论扎实,有着非常强的责任心、良好的执业信誉和职业操守,具有研究、分析处理重大疑难刑事法律事务的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执业22年来,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对每一个案件都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反复进行研究,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精益求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魏俊卿律师曾主办卫某某等22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私藏枪支案,李某某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李某故意伤害案,沈某某聚众斗殴案,赵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作证案,常某某危险驾驶案等数十起经典案例。他承办的多起经典案例曾在《人民法院报》作为参考案例刊登,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未成年人维权典型案例精析》《盈的秘密2: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案例·策略·智慧——盈科律师事务所2020年优秀案例精选》《刑辩撷英》等专业书籍。
【案情简介】 汪某与江某3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江某1、江某2。2008年汪某、江某3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江某3名下。汪某与江某3将该房屋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该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江某3仅负责偿还了两年多的贷款,剩余贷款由汪某负责偿还。2012年9月18日,汪某与江某3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同年9月19日,汪某与江某3经xx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涉案房屋归甲(江某3)乙(汪某)双方的子女江某1、江某2二人共同所有,待房屋按揭还清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此过户手续,房屋现所欠的债务由甲方(江某3)按月归还。”汪某于2018年4月16日已将案涉房屋抵押贷款提前全部清偿,并注销了房屋抵押登记。但江某1、江某2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 原告江某1、江某2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两原告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某3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江某1、江某2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江某1、江某2名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江某1、江某2负担。 二、驳回原告江某1、江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第一,涉案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江某3名下,但是,属于汪某和江某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案涉房屋属汪某和江某3的共同财产。 第二,本案非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所有权确认纠纷归属在物权纠纷中,属于第四级案由,将离婚后财产纠纷归属在婚姻家庭纠纷之中,属于第二级案由。可见,所有权确认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只有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争相主张所有权时,法院才能对该争议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归属加以确认。而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其子女所有。因此,本案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两原告不应在本案中提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主张。其次,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因一方隐瞒财产导致还有部分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一方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的讼因系江某3不履行其与汪某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最后,债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江某3名下,原本就属于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虽然江某3和汪某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案涉房屋赠送给子女所有,但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只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本案两原告依据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所达成的房屋赠与条款,仅仅是取得了“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债权。两原告要想拥有案涉房屋的产权,还必须经过“变更登记”这一要件行为。因此,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江某3所有(实际为江某3和汪某共同所有),而非两原告所有。综上,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三,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合法有效。 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并非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对其孤立评价或者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具体如下:首先,夫妻双方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而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的条款也许就是夫妻双方为离婚所附加的条件。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合同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当事人不能单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再次,夫妻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则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这一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可擅自变更或者撤销。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另外,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在汪某和江某3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综上,汪某和江某3签订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第四条关于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亦当然的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案涉房屋的抵押贷款已清偿完毕,设定的抵押权也已注销,且亦无其他权利负担。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1月17日下午,根据市律协党委要求,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暨民主评议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魏俊卿、管委会主任刘伟、执行主任张亮,党支部委员王琦、张利利、姜迪以及盈科洛阳律所其他党员参加会议。会上,盈科洛阳党支部书记魏俊卿对2023年的党建工作进行了述职,魏俊卿书记回顾了2023年的基层党建工作以及取得的成绩,并对下一步工作计划进行部署:一、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党员律师参加党建活动积极性;二、丰富党建活动,使党建活动与业务发展相结合;三、切实帮助青年律师的职业发展。之后与会党员对全体党员进行了民主评议,评议后各与会党员轮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重点剖析自身在政治信仰、纪律作风、学习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党支部工作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盈科洛阳党支部将持续巩固主题教育成果,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加强政治引领,引领全所律师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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