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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全国女工委主办的“盈科律师演讲大赛”将于2023年2月8日举行,公司法律事务部的王晨璇律师代表盈科洛阳晋级中南区决赛,预祝她在决赛中再创佳绩!
【案情简介】 北京怀兴饭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兴饭庄”)系通过企业改制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有徐某、杨某、吕某等十六名股东。徐某以一次性付款优惠30%的优惠条件出资358900元购买净资产价值512615.56元,占公司总股份比39.5%。2000年2月1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选举董事会成员徐某、吕某、杨某3人。同日怀兴饭庄十六名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六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 2000年11月18日,徐某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其在怀兴饭庄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杨某,杨某同意受让该股份。后杨某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徐某将其购买怀兴饭庄原始股权发票交给杨某。 2000年11月19日,怀兴饭庄召开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形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后的章程”决议。2000年12月11日,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在新章程中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 后徐某以杨某不具备受让股权资格及股权转让款项来源不合法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徐某与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杨某持有并受让股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怀兴饭庄原章程虽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且兴怀饭庄于2000年12月11日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删除了相关规定,表明怀兴饭庄公司已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如下:1.公司原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股权转让款的来源问题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公司章程非强制性法律规范,《股权转让协议》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当然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部分或全部移转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是否会影响协议的效力,需要从公司章程的定性上进行分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公司宪章,是以维护公司利益为核心的内部规定,作为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怀兴饭庄原章程明确规定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上述规定限制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内的转让股权行为,但非效力性强制规定。 此外,兴怀饭庄在2000年12月11日变更了公司章程,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表明公司已经以章程修改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因此,杨某自怀兴饭庄设立时即为该公司股东并持有股权,其持有并受让股权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受让股权的资格。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另,《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股东身为董事长或董事在任期内转让股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并不当然认定无效。 二、股权转让款项的来源涉及刑事问题,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包括股权转让合意和股权变更登记物权变动的完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交付股权后,即发生股权转让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为债权行为成立生效的问题,而股权转让款的给付和股权变更登记为债权的履行问题。因此,股权转让款项的给付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内容,不涉及效力问题。 本案中,杨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某,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至于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杨某给付的股权转让款来源不合法,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与否无关。 因此,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不属于法律规范。实务中,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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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上午,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有效辩护经验交流研讨会暨优秀有效辩护案例颁奖仪式。我所魏俊卿律师承办的优秀案例《从认罪认罚到不起诉》被评为洛阳市2021年度有效辩护案例一等奖。在有效辩护经验交流研讨会上,魏俊卿律师做了题为《做到有效辩护的十个重点》的经验分享,魏俊卿律师结合承办的案例,从律师要坚持做精细化辩护,不做流程式辩护;要认真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要坚持当事人利益至上,勇于做无罪辩护;要协作办案,多进行集体研究;要及时不断、坚持不懈地与承办人沟通交流等10个方面向大家分享了有效辩护经验。魏俊卿律师认为,每一个案件,律师都要以工匠精神,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精雕细琢,用心办理,竭尽全力,做到极致。
日前,《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裁判文书汇编(2019-2021)》由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联合编纂完成。 《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裁判文书汇编(2019-2021)》收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3年期间公布的洛阳市辖区内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全部裁判文书,全书共129万字,由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兼)魏俊卿律师主编,王洪英、邢怡明等律师整理,历时近半年完成。 《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裁判文书汇编(2019-2021)》系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2022年重点研究项目《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9-2021)》的阶段性成果,共收录近3年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289件,涉及洛阳市509名企业家(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财务、销售、采购等核心部门的负责人),犯罪涉及刑法分则13个大类45个具体罪名。 下一步,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将对2019年至2021年共3年间洛阳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全部裁判文书集中进行研究。通过大数据对洛阳市辖区内企业及企业家涉及刑事犯罪的主要形态、高发领域、高发岗位、高发人群、高发罪名、刑罚情况等进行分项分析,发布最终研究成果《洛阳市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9-2021)》,为本地企业家、律师、学者等人员进行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范等相关领域的实践和研究,尽我们的微薄之力,保护本地企业和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洛阳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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