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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全国女工委主办的“盈科律师演讲大赛”将于2023年2月8日举行,公司法律事务部的王晨璇律师代表盈科洛阳晋级中南区决赛,预祝她在决赛中再创佳绩!
【案情简介】 岳某与朋友高某聚餐喝酒至次日凌晨2点,随后高某于上午11时30分许驾车将岳某送至其上班地点,并将车违章停放至人行道上。执勤交警在要求岳某将车挪走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经鉴定,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岳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岳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指挥下短距离移动车辆,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撤销原判,改判岳某无罪。” 【律师解读】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刑法》133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故意追求或者消极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隔夜酒驾的行为人结合其饮酒后主动休息,驾驶时能保持正常清醒的判断能力等多种客观事实,可以认为其对自己是否仍处于酒驾状态持否定的态度,即其主观状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审判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在饮酒后适当休息并且评估自己状态正常之后驾驶车辆。并且该驾驶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损失的情况下,符合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也同时避免了客观归罪之嫌。 二、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认定隔夜酒驾无罪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条件,还需结合醉酒驾驶人是否在《刑法》133条规定的“道路”上驾驶。如果只是挪动车辆,或者在无人、人烟稀少的道路(如工业园区内)驾驶小段距离均满足情节显著轻微的要求。如本案中岳某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移动车辆,其一方面是在承担安全保护责任管理人的管控范围内操控车辆,另一方面其只是短距离挪动车辆,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情形,所以认定为无罪。
3月14日上午,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艺红一行莅临我所开展实践环节教学交流调研活动。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管委会主任刘伟等陪同调研。 行政人员带领来宾参观了律所接待区和办公区,介绍了律所的发展前景、文化背景、布局与规划、管理架构、人员信息和运营模式等相关情况。杨院长关切地询问了盈科洛阳律所的有关情况,并与我所青年律师进行了充分交流,表示在教学过程中格外重视法学生的社会实践问题,希望今后能与律所形成常态化的交流合作,丰富教学活动内容。
2021年4月2日下午,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党委书记张卫国、法学与社会学院副院长张如海、洛阳师范学院企业合规研究中心主任石红伟、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赵雅琦、科研处王磊科长一行来到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盈科洛阳执行主任张亮、党支部书记魏俊卿以及股权合伙人刘伟、何早、孟繁丽等陪同。 张亮带领客人参观了律所接待大厅、会客区、客服中心、党建室、贵宾室和办公区域,并介绍了盈科文化和运营管理模式、盈科国际化战略布局以及中国区分所建设发展情况。 张卫国在座谈时表示,盈科所采用职业经理人制度,有专业的行政团队为全所律师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律师有充足的精力和充分时间做案子,是盈科所能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希望盈科洛阳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和把关作用,助推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 张如海说,他很高兴能来盈科所参观交流,看了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条件,很震撼。洛阳这么多年没有大所的引领,律师行业发展的很慢,他希望盈科洛阳能充分利用盈科全国的优势,带动整个洛阳律师业的发展。 双方还就今后学术交流、实务合作以及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等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加强校所深度合作的初步意向。
8月16日下午,盈科洛阳下午茶分享会如约举行,此次分享会的主题为“律师专业化与案源开拓”,主讲人为我所公司控制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鲁辉。鲁主任从律师的专业化入手,讲到律师不仅要提升自己,还要去了解客户的需求,做到“人有我精 ,人无我有” ,抓准客户的需求以后去提供相对应的法律服务。鲁主任接下来举例教大家如何开拓案源,一是通过讲课的途径去推销自己,但是要用心打磨讲课的内容,包括语言、动作等各个方面。二是要积极加入一些社团组织,扩大自己的社交圈,并且要打造自己的社交名片,拓展人脉。最后鲁主任与大家进行互动,详细回答了在场的人提出的问题,整堂课程掌声不断,大家纷纷表示十分精彩,收获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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