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丨动迁房买卖中途变更居住,要求过户一审驳回为何二审改判?
【案情简介】 近期,由刘战尧律师、冀承胜律师代理的某动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收到上海一中院二审胜诉判决。本案历时两年,案情多次反转,历经起诉后撤诉、重新起诉一审被驳回,二审中律师力挽狂澜终获改判。 委托人王女士2006至2007年间从其嫂子吴女士处购买了一动迁安置房。2006年5月6日,王女士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吴女士的配偶(王女士哥哥)于当日以吴女士名义出具收据。2007年9月28日,王女士与吴女士共同手写一份字据,约定将吴女士名下的一处毛坯动迁房(A房屋)以36万的价格转让给王女士,第一笔购房款在2006年5月6日支付,第二笔于2007年9月28日付清。双方商定拿到A房屋的产证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9月28日,王女士去物业办理了A房屋的入户手续,缴纳了有限电视安装费等费用,物业公司向王女士出具收据、并送达了《物业手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后因方便照顾老人等原因,吴女士让王女士居住在了与A房屋同等面积的老人隔壁吴女士另一动迁房屋B房屋中,王女士自2008年居住至今,并进行了装修,A房屋则由吴女士对外进行了出租。吴女士配偶2012年去世。A房屋2013年8月20日拿到产证,但产权人登记在吴女士和其女儿名下,产权登记信息备注“配套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2016年A房屋可以过户,但吴女士却一直拒绝配合王女士过户,因此成讼。经立案窗口查询,A房屋市值已将近500万。 一审法院以“未举证证明吴女士女儿同意出售并收取系争房屋房款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为由驳回了王女士的过户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结果】 吴女士及其女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王女士办理将A房屋产权过户至王女士名下的手续。 【律师解读】 01.本案属于亲属间动迁房买卖,操作不规范,代理律师进行了大量繁杂的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证据补强。 由于吴女士涉及到两处拆迁,共获得包括A、B房屋在内多套动迁安置房。代理律师积极向法官申请调查令,在拆迁公司、房地产公司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之间来回奔波,调取了大量宝贵材料,也为后续应对笔迹鉴定夯实了基础。 吴女士一方庭审时否认签署过房屋买卖字据,由于吴女士配偶2012年已去世,对收据的真实性也不认可。法官启动笔迹鉴定,代理律师多方查证,终调取到吴女士配偶生前档案材料,在我方充分鉴材的情况下,鉴定结论终支持我方所请。 由于房屋买卖发生在2006-2007年间,距今已经10年有余,关于款项支付细节委托人记忆已有些模糊,代理律师根据经验协助委托人还原事实,并协助委托人到银行查证,终于查清购房款支付的完整路径,案件也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据支撑。 02.王女士现居住在B房屋是否构成变更房屋买卖合同标的? 从案情可以看出,主张过户A房屋有房屋买卖字据、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支撑,但障碍在于产权登记人为吴女士和其女儿,需要证明吴女士女儿对房屋买卖知情。主张过户B房屋的优势在于B房屋的产权登记人只有吴女士一人,且王女士自2008年居住至今。 由于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变更房屋买卖合同标的未有书面文件确认,我们代理王女士一方后,对诉请反复斟酌权衡,最终决定从证据有利出发,结合王女士在B房屋居住的理由,建议王女士要求吴女士及其女儿过户A房屋,得到了委托人认可,也得到了二审判决的支持“双方仅是存在协商,但并未就将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物由系争房屋变更为B房屋达成一致。故王女士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要求吴女士履行,并无不妥”。 时至今日,回想起诉请确定时的纠结,仍印象深刻,真可谓“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03.吴女士女儿是否知情? 如何证明吴女士女儿知情是本案的一大难点,一审法院也是以此驳回了王女士诉讼请求。我们代理律师认为既然吴女士女儿长期与父母一同居住,且考虑到当事人亲属之间经常走动,买房毕竟属于生活中的大事,必然会在生活中留下蛛丝马迹。 我们协助委托人回想过往可能的有利证据,最终发现了有利我方的新证据,还让委托人找尽可能多的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来作证,并多方查证,尽可能的搜集证据。 庭审时,我们代理律师结合新证据并从“一直共同居住具备知晓条件”、“以吴女士作为被拆迁人所得多套安置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吴女士和其女儿名下”、“王女士居住在B房屋长达10多年之久”以及办理入户等多方面进行论证,组成了一个有力的证据链,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